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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80万,改判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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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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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80万,改判1年半

 

——吴之成律师成功代理欧某敲诈勒索案

 

吴之成律师按:欧某敲诈勒索80万未遂案,从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1年半,反映的不仅仅是人负有同情心这一感性层面,深层次更折射出律师和法官对法理的探索与追求。

201478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欧某的定罪部分;

2、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3)天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欧某的量刑部分;

3、上诉人欧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

至此,吴之成律师代理的欧某涉嫌敲诈勒索案,由原审的判处4年改判为1年半而圆满地宣告结束。

 

一、案情简介

20133月,被告人欧某担任位于本市天心区的某公司总总理助理,公司将已离职的原总经理助理蔡某使用过的联想笔记本电脑配发给被告人欧某使用。被告人欧某发现在该笔记本电脑回收站内有另一公司湖南地区内部的业务费用审批文件、湖南地区业务销售数据、湖南地区业务人员奖励激励方案等有关业务材料,被告人欧某遂将该数据等材料均予以复制拷贝,决定以要将这些信息向网络公开为由敲诈另一公司财物。2013512日,被告人欧某通过电话向另一公司副总裁唐某索要互联网邮箱账户,并利用邮箱名称为yao100wan@126.com的邮箱向唐某的tn8366@163.com的邮箱发送复制拷贝信息,并多次威胁唐某,要求公司给出解决办法,否则将所掌握的数据在互联网上曝光,后被告人欧某又多次与该公司总裁助理周某发送类似敲诈的信息,唐某安排蔡某以“黄小姐”的名义与欧某联系,后欧某用158139130的手机号码数次和蔡某联系,索要财物,经蔡某数次与欧某周旋协商,欧某最后确定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80万元,并约定于20138112220分在长沙市香樟东路雨花区政府大门进行交易。

2013729,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89,公安民警在本市天心区新开铺BOBO天下城办公室将欧某抓获,并从其办公室及其在郴州市白湖区南岭大道金穗山庄8704房查获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手机、手机卡、硬盘、U盘等作案工具。

2013121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欧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冰火两重天——两种律师代理记

 

(一)检察官推荐之律师收取10万元律师费用“捞人”记

201389日,欧某被公安抓获后,其家属心急如焚,在长沙某检察院一检察官的推荐下,欧某妻子李某找到了湖南某律师事务所黄姓律师,黄姓律师对李某夸下海口,说能保证欧某在15日内被释放回家,但所需费用高达10万元人民币。李某与家人一合计,以为黄姓律师乃检察官推荐之人,她能说出这个话,应是该检察官有如此职业能量而找一个代言人变相索贿。在盲目的“捞人”心态的驱使之下,李某及其家人准备四处筹钱凑足10万给黄姓律师。

2013813日,也就是欧某被抓4天后,李某与湖南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由黄某担任欧某涉嫌敲诈勒索案的辩护人,李某向该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10万元,该委托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审结止。

2013814日,李某通过邓某英给黄姓律师建设银行621700292010*******的卡上汇款10万元。

2013820日,黄姓律师在没有与康臣公司达成和解,取得康臣公司的谅解下,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欧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中写道:“经与康臣公司沟通,达成和解,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意图蒙混过关,让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错误决定。

201392日,黄姓律师在其承诺的期限内没有把欧某从看守所“捞出来”的情况下,不得不退还7万元给李某,并承诺搞到案件终结。

快到开庭了,黄姓律师说欧某的案件一般要判5年左右,如果在她的辩护下减1年就要李某再付她2万,她又一次保证欧某的案件在她的辩护下可以减到1年半,李某当时就反问她以前谈好是3万搞到案件终结的,怎么现在又变了。她对此却矢口否认,说3万是前期费用,后面硬要李某出4万块钱才肯出庭。李某已被蛇咬了一回,担心再被咬,不得已作罢。

20131212日,欧某在没有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下接受法庭审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2013)天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欧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欧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系犯罪未遂,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二)吴之成律师担任欧某二审辩护人后救人记

2014311日,李某经欧某的朋友江某引荐后与吴之成律师就欧案进入了深入的沟通,在了解了吴之成律师的为人和办案风格后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刑字第005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丈夫欧某的二审辩护人。

本律师深知二审改判的难度,为了做到万无一失,本律师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抓紧做被害人康臣药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争取取得康臣药业的谅解;一方面全面系统地研究欧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争取从案件本身找寻改判的突破口。

2014312日,本律师前往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欧某,欧某称长沙中院的法官已来提审过他了,要他撤诉算了,说即使取得了受害单位的谅解,因谅解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也不一定会改判,而如果欧某选择撤诉的话,则可早点移交到监狱服刑,从而争取早日减刑回家。我并没有惊诧于法官的言论,毕竟在现行的中国,二审改判率实在太低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到,全国法院二审改判率只有0.64‰),但本律师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为了更好地做好被害人的谅解工作,本律师以欧某的名义给他写了一份《保证书》:

 

尊敬的康臣药业(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领导:

我是罪人欧某,由于我的幼稚、不理性的行为,给领导们添了不少麻烦,在此我向你们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并请允许我向你们深鞠三躬谢罪。

自被抓进看守所以来,我对我的行为予以深刻的反省,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多么的愚蠢,想当初,如果不是因为自己炒股巨亏80万,如果没有机会碰到贵公司的这些账目,那就真不会有今天的牢狱之灾,毕竟,我也曾是志愿支援边疆教育事业十三年的热血青年,我的良心还是善良的,只是,没有这么多如果,我必须为我的弱智行为付出自由的代价。考虑到我家还有一个73岁高龄、久卧病床的老母亲,一个正需要父爱,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儿子(现年15岁),和一个弱不禁风、需要我用心呵护的妻子,我诚恳的请求领导们看在我本性不坏,知错悔改的份上,麻烦领导们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份谅解书,希冀能给我从轻判处。在此,我郑重地向领导们承诺,自此之后,我将好好做人,从此不再犯违法乱纪的事,你们的大恩大德,我将永远铭记在心!如罪人出来后能有帮得到领导们的地方,罪人将万死不辞!

最后,虔诚地祝愿领导们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他誊写一遍签名按印后交给我带了出来。

我要李某将这份保证书连同欧某以前所获奖励通过微信发给康臣公司董事长黎总。

我将编好的数条短信发给李某后再发给黎总。

黎总没有回复。

我要李某数次给黎总打电话,黎总没有接。

李某很失望。

我要李某给康臣公司的法律顾问张律师打电话。

李某回复说,张律师称公司那边已出过谅解书了(一审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在法院当庭宣判后才交至法官手中,没有经过庭审质证,需要重新出具),不会再出了。

此时已到了201448日了,欧某案二审审限快到了,可谅解工作仍然没有丝毫眉目。我想,单凭李某的影响力已经没法改变现有的格局了,必须由我亲自出马了。

2014491930分本律师给黎总发了第一条短信:

黎总,您好,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吴之成律师,现为欧某案的二审辩护人。关于谅解欧某一事,本律师对您先期所做善事,深表感谢。如今,再次惊扰,只因交给法院的谅解书因错过一审庭审质证,中院要康臣公司派人前去确认,一是基于慎重考虑,二也是对康臣的尊重。一经确认,法院定会改判,虽然这救的是康臣公司的罪人,但考虑到欧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没给康臣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恳请黎总从治病救人的角度出发,派人前往长沙办妥此事。如是,不仅挽救了欧某,亦挽救了他的家,善莫大焉。今后,黎总在长沙如有事于我,只需您一个电话即可。这次如能成行,您所派的人的一切差旅用度,全由本律师买单。拜托了,黎总,积善行德,好人永远健康!快乐!平安!

黎总没有回复。

2014410722分本律师给黎总发了第二条短信:

黎总,希望您救救欧某那久卧病床、日夜期盼儿子归来的73岁高龄的老母亲。他母亲在不断追问之下得知儿子坐牢之后,如五雷轰顶,当即昏厥过去,不省人事,待她苏醒后,整天念叨着儿子的名字,终日以泪洗面!黎总,希望您救救欧某那弱不禁风的妻子,他爱人有感于他志愿支边的壮举,毅然决然地拒绝了其他优秀军官的求爱,与他相守至今。如今,她一方面得安慰精神近乎崩溃的婆婆,还得照顾正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儿子,更得起早贪黑赚取一家人的生活开支。黎总,希望您救救欧某的儿子。他儿子在父亲出事之前,本是一个朝气蓬勃,阳光帅气的好小伙,出事之后,一股无形的压力总在左右他的脑海,成绩一落千丈,整天寡言少语。让我们一起帮帮这个不幸的家庭吧,老天爷会记住您的好生之德的。欧某辩护人吴之成。

没有回复。

20144111348分本律师给黎总发了第三条短信:

黎总,贵公司谅解欧某来长沙确认一事,我上午给张律师通了电话,他说从尊重您、尊重董事会成员出发,需征得您的同意才能成行。考虑到欧某老婆整天以泪洗面,哭求我一定想办法帮帮她这个风雨飘摇的家,而她婆婆,则恳求我带上她来见您,此情此景,虽为七尺男儿,眼泪仍如决堤之海,喷涌而出。为了了却他一家的心愿,我恳请您帮帮他们吧,如果康臣对判决有想法和要求,也可以向法官提出来,法官会充分考虑的,拜托了,黎总。欧某辩护人吴之成。

2014412802分,李某来电告知,黎总已同意张律师前往长沙!

2014412201357秒,本律师通过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给张律师工商银行的卡上转账2000元差旅用度费用。

2014413832分,本律师陪同张律师前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蒋家来法官见面。

2014414824分本律师给黎总发了第四条短信:

尊敬的黎总,非常感谢您的慈悲心肠,西方的上帝和东方的菩萨都会保佑您永远健康、年轻、漂亮的。

至此,欧某案二审的谅解工作已圆满结束。

2014322日,也就是本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后第11天,本律师将《欧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二审辩护词》交至长沙中院蒋家来法官手中。从五个方面为欧某进行辩护(详情请点击http://www.wzc888.com/list1766.html):

1、上诉人欧某虽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但其行为自始至终都在被害人康臣药业(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臣公司)的控制之下,社会危害性不大。

2、上诉人欧某虽然提出了80万元的巨额敲诈金额,但其在三个月的敲诈勒索过程中,只是向特定的三个人打了电话、发了短信。原审判决在其敲诈意念不坚决、手段很平和的情况下,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三万的处罚,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显属量刑偏重。

3、康臣公司对欧某敲诈勒索金额的引导性行为,使欧某原本飘忽不定的敲诈心态,骤然胃口大开。

4、上诉人欧某业已取得了康臣公司的谅解,其本人的行为亦符合康臣公司谅解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从化解矛盾恩怨,以仁为本出发,酌情对上诉人欧某从轻处罚。

5、上诉人欧某本是一个志愿支援边疆教育事业13年、得过无数奖励的好男儿,只因一时贪念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求二审法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优秀的辩护工作推动优秀的法官寻求法治的真谛

为了搞好欧某案的辩护工作,本律师可谓煞费苦心!根据本律师多年办案的经验,二审一般不会轻易改判,二审改判需要理由。基于此,本律师才竭尽全力搞好受害单位的谅解工作,为二审改判寻求一个突破口,动摇了法官维持原判的意念后,再跟进本律师独到的辩护观点,引导法官进一步思考原审判决的公正性,和法律适用以及事实认定的正确性,这,就是本律师的终极辩护精髓。以欧阳华、蒋家来、赵喆等为代表的优秀法官,在充分尊重律师的辩护成果的前提下,又创造性地结合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突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将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提升到法理的高度。这,在判决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判决书第4页写道:经查,1、上诉人欧康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情节一审法院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故对上诉人欧康及其辩护人该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被害单位二审期间提交了刑事谅解书,对欧康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在原审判决基础上再对其从轻处罚,故对上诉人欧康及其辩护人该部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本案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未遂,基于对《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理解,比照数额特别巨大的既遂对上诉人欧康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一、原审判决对《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理解,会导致如下问题:1、本案上诉人敲诈80万未遂,分文未获,假设某人敲诈6万元(数额巨大起点),案发后分文未退,应该认为后者对法益造成的侵害重于前者。但是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减轻处罚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规定,对本案上诉人最低也应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对后者在无从重情节的情况下,一般也判三年有期徒刑。这样尽管二者对法益的侵害不同,但刑罚却无差别,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以数额较大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就不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原审判决的理解,则一方面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才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比照数额巨大的既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确定法定刑幅度,这显然不协调。二、对《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既遂犯,应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理解。数额较大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敲诈到数额较大的财物,即构成犯罪并既遂。如果认为存在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未遂,就应认为存在敲诈勒索巨大、特别巨大的犯罪构成。但是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只是犯罪结果的差别,而不是敲诈勒索行为类型的差别。换言之,同样的敲诈勒索行为,既可以敲诈数额较大,也可以是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因此,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不改变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而只是法定刑的升格条件。只有实际达到了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才能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因此,敲诈勒索罪只有一个基本的犯罪构成,而没有巨大、特别巨大的加重构成;只有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而没有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未遂。三、本案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而不能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应比照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处理,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上诉人以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为对象,综合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只从轻处罚。故原审判决比照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的题型幅度确定法定刑导致量刑不当。

从本律师对欧康的会见,法官告知其撤诉到随后本律师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之后,法官维持原判的观念已经悄然改变,而当本律师提出“敲诈80万没有得一分钱,只是发了几个短信和电子邮件之后就被判处4年以上”的辩护观点之后,法官感知原审判决确实偏重,进而引发法官从法理的层面深入剖析原审判决的错误之处。这,才是欧某案由4年改判为1年半的真正原因,这,才真正是优秀律师和优秀法官都在追寻的法治真谛!

但愿法治的春天在你我的共同努力下在神州大地遍地开花!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712

 

吴之成律师语录:律师职业群体整体社会评价的提升,需要每一个律师用心服务于每一个当事人。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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