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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闹”,亦是成功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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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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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闹”,亦是成功之道

 

——从汉龙案的成功代理想到的

 

吴之成律师按:相对于无理取闹,依法“取闹”更应值得提倡和借鉴,毕竟,它建立在通晓法律规则之上,有法可循。

 

201455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反诉被告)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能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汉龙水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00049号、(2014)岳民初字第00593号、(2014)岳民初字第00594号、(2014)岳民初字第00595号《民事调解书》,由汉龙公司一次性支付美能公司21.5万元货款而宣告结束。至此,美能公司诉请法院判决汉龙公司支付76万余元的货款纠纷案,因吴之成律师的依法“取闹”,双方最终以相对较低的价码握手言和。

 

一、不依法“取闹”无以为继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美能公司起诉汉龙公司越南德多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越南楠木3经济合同纠纷案、斯里兰卡包黑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斯里兰卡可卡维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从法律关系上讲,汉龙公司必输无疑,毕竟,美能公司在起诉之前已做足了准备。美能公司不仅提供了双方签字盖章的买卖合同,还有双方就合同履行及货款支付进行确认并加盖了双方公章的会议纪要、对账单等。因而,要想寻求本案的突破口,必须另辟蹊径!

 

二、“转普”之争,依法“取闹”之一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采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审理期限更短,必须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理完结,而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要长得多,一般为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6个月。通常来讲,原告方均希望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而被告方则与之相反,毕竟,时间越长,越有可能存在变数,越能给自己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美能公司起诉汉龙公司经济合同纠纷案,岳麓区人民法院在20131223日,向汉龙公司签发2014116920分开庭的传票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告知书》。决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汉龙公司闻讯后,第一时间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被本案承办法官杨法官以法官人手不够为由委婉拒绝。

201417日,美能公司将该案以标的物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为依据,又分出三个案件分别向岳麓区法院起诉。

面对咄咄逼人的原告和不肯改变的法官,汉龙公司找到本律师寻求法律帮助。2014214日,汉龙公司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民字第001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由本律师代理汉龙公司与美能公司斯里兰卡包黑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越南德多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越南楠木3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

本律师接手此案后认为,岳麓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是完全错误的。其理由有五点:

其一、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依法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其二、本案异议人与美能公司就合同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异议人对此亦提起了反诉,不符合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定要件;

其三、异议人无法在简易程序开庭之前完成域外证据的收集和认证工作;

其四、美能公司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起诉异议人四起经济合同纠纷案,合同标的物分布在斯里兰卡和越南两个国家,异议人无法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应诉工作;

其五、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才有可能保障诉讼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公正审判。

为配合转普工作,本律师又说服汉龙公司对美能公司提起反诉。一切准备就绪之后,本律师给杨法官打电话要求面谈并提交书面的材料,但杨法官想尽一切办法委婉拒绝本律师提出的三个问题和面谈的事,并在最后突然挂断了电话。

为了维护汉龙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说服杨大法官采纳本律师的正确意见,本律师给杨大法官发了一个短信:

尊敬的杨大法官,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吴之成律师。关于美能公司与汉龙公司系列经济合同纠纷案,我跟您通了电话后跟汉龙一把手蒋总汇报了并深入沟通了相关情况,但他仍坚持既定观点,没帮上您的忙,实在抱歉。现在,我把我们的理由简要陈述一下,供您决策时参考。一、关于延期举证一年的理由。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304条的规定,诉讼标的物在国外的,为涉外案件。第二、有四起案件,跨越两个国家四个地区。第三、民诉法270条规定,涉外案件无审限。关于转为普通程序的理由。其一、涉外案件;其二、存在很大争议;其三、美能在一个月内起诉四起案件,没法在短期内完成应诉工作;其四、民诉法对被告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并没有时间限制;其五、只有在保证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的情况下,实体权利才有可能得到公正审理;其六、时间一长,双方调解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其七、对这一问题的坚持只会给您带来麻烦;

两分钟后,杨大法官回信:

明天下午带代理手续来。

本律师给她回复:

好的,我会把相关材料带齐,真心希望您不要拒收。

接着本律师又给她发了第三个短信:

关于反诉的理由:其一、您送达的文书中一个月的举证规定是针对普通程序的,并不适用本案;其二、提起反诉是被告的权利;其三、对方确实给我方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其四、另行起诉并不一定能完全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天下午,杨大法官在办公室接待了我,询问了本案的合同履行情况并收下了全部材料。

2014220,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四份《民事裁定书》,分别将各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至此,“转普”之争告一段落。

 

三、国内普通民事案件与涉外民事案件之争,依法“取闹”之二

本律师在与杨法官沟通时,杨法官曾明确指出,因本案合同签订地在国内,货款支付地在国内,货物送达地亦在国内,因而,本案为国内普通民事案件。针对这一论断,本律师拿出美能公司与汉龙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之一指出,该合同第一条备注栏约定,本次合同报价包含国内税费、出口包装及商检、报关、运输费(交货至越南归仁港)、货物保险费、技术服务费用、指导性安装、调试费用。第三条约定,卖方应保证所供货设备的完整性,如因卖方设计疏忽而引起的系统缺陷,卖方应免费提供。以上约定说明美能公司通过汉龙公司将本案标的物卖到了越南,并且在越南的归仁港交货。美能公司须对本案标的物提供调试、技术服务、指导安装工作,而这,亦需在越南完成。由此可见,这一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充分表明本案涉案标的物在越南,美能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了将标的物运至越南并负责在越南的售后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物在越南的德多,而且可能还要在越南搞标的物的质量技术鉴定,因而本案属于涉外案件。杨法官听后点了点头,当即决定将本案移送至知识产权与涉外案件庭审理。

 

四、延长举证期限,依法“取闹”之三

通过对汉龙公司提供的有关美能公司的信息进行推断,现在美能公司在各大法院批量起诉,很有可能是其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极需回笼资金以便于公司运转,基于此,要想迫使美能公司让步,就得尽可能地延长本案的诉讼周期。考虑到本案为涉外案件,延长举证期限成为延长本案诉讼周期的首选。在与本案承办法官柳法官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时,柳法官以为一年的举证期限偏长,本律师则认为,给予汉龙公司一年的举证期限,并不为过。其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域外证据的采集与认证均需要较长的时间,无法在短期内完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由此可见,城外证据的采集和认证是一个非常繁杂的过程,无法在短期内完成。

其二、美能公司提供的涉案标的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售后维修、服务、配件购置等亦没有跟上,由此而给申请人带来了巨额的损失,申请人需要足够的时间采集证据以行使抗辩权

申请人从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到相应设备运至斯里兰卡包黑电站使用后,斯里兰卡的业主对买受标的物提出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且给予了申请人相应的处罚。依据申请人与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对买受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的,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免费进行维修、更换,但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此而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理应由美能公司承担,申请人为行使这一抗辩权,需要足够的时间采集证据。

其三、美能公司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起诉异议人四起经济合同纠纷案,合同标的物分布在斯里兰卡和越南两个国家,异议人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全部应诉工作

美能公司除了在20131212日(以起诉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以下同)起诉越南楠木3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以外,又在201417日这一天起诉同时起诉斯里兰卡包黑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斯里兰卡可卡维他电站经济合同纠纷案、越南德多电站合同纠纷案这三起案件,起诉时间相隔只有短短的25天,但合同标的物的分布却跨越斯里兰卡、越南两个国家四个地区,如此批量起诉,要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应诉工作,异议人怎能有如此大的能耐?

其四、涉外民事案件给予申请人延长一年的举证期限,并不存在超审限审理案件的法律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而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由此可见,涉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没有审限的规定。

柳法官听后指出,给予一年的举证期,案件无法在本年度内审结,将影响对其政绩的考核。本律师随即建议,给予8个月的举证期限行否?这样到今年年底,本案即可审结。柳法官点头认可。

 

五、对岳麓区人民法院决定美能公司诉汉龙公司斯里兰卡可卡维他经济合同纠纷案先行开庭说“不”,依法“取闹”之四

201434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向汉龙公司签发(2014)岳民初字第00049号、(2014)岳民初字第00593号、(2014)岳民初字第00594号、(2014)岳民初字第00595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同时告知本案的答辩期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举证期限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8个月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年418日,该院通知本律师及汉龙公司副总经理杨春以及美能公司代理律师张某参加由法院组织的调解,但由于张某讲话很冲,在本律师发言时未经允许多次随意打断,本律师出于礼节建议他不要这样做时,没想到他倚老卖老,说他是一个做了20多年的老律师,这样的案子还有什么好谈的,明显是我方输的案子,本律师听后火冒三丈,随即愤然离席。张某见本律师丝毫不买他的账,冲柳法官嚷嚷,说什么本案本应做一个案件审理的,现在搞成了四个案件来审理,本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现在又搞成了普通程序审理,本应在6个月内审结的,现在却是举证期限都长达8个月!随后,撂下一句“找院长投诉去”便兴冲冲地走了。

在离开法院的路上,本律师接到了柳法官的电话,她说法院现在压力很大,问本律师能否就汉龙公司没提起反诉的案件也就是美能公司诉汉龙公司斯里兰卡可卡维他经济合同纠纷案先行开庭,本律师答曰汉龙公司并没有授权本律师担任此案的代理人,本律师无权答复。柳法官问能否把杨春刚从法院签收的(2014)岳民初字第00049号《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交还至法院?她说这份通知书写错了,因为这起案件汉龙公司是没有提起反诉的,本律师答曰已交至杨春手中,另外,如果柳法官觉得写错了,也可以以岳麓区法院的名义发裁定书纠正即可。柳法官说她要先行开那个案件的庭,本律师答曰,这是你法院的权力。柳法官说,你这个做律师的怎么能这样,本律师答曰,本律师的行为并无不妥。柳法官继续指责本律师,本律师轻轻按了挂断键。之后立马给杨总打了一个电话,告之……(此去省略150个字)

本律师对这一问题的策略,一方面是利用对方主动求和的心态,跟他玩强硬,迫使其让步;另一方面,是利用法官的错误,把球踢给法官,让法官给对方施加压力。事后的结局,印证了本律师的判断。没过两天,杨总给本律师打来电话,说法院通知美能公司与汉龙公司的两位老大参与调解,现已达成了调解协议!

呵呵。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56

 

吴之成律师语录:依法为对方设置障碍,就是为自己扫除障碍。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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