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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波犯非法拘禁罪被处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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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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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波犯非法拘禁罪被处缓刑一年

 

吴之成律师按:易某波对法院判决其非法拘禁罪成立一直存有疑义,他总觉得他只去了现场把谭某某推上了汽车,一没有殴打谭某某,没有参与后续在岳阳汨罗继续拘禁谭某某的行为,他把谭某某送到周某某在长沙的房屋后不久即离开了。本律师经分析案情后认为,谭某某被周某某等人殴打后构成了轻微伤,如果易某波没有与周某某等人形成非法拘禁谭某某的合意的话,往故意伤害方向辩,则可为易某波作相对无罪辩,但案卷材料中,包括易某波本人在内,均明确表明是为催要周某某的债权而去看谭某某的牛(看牛的意思就是,非法关押他人迫使对方做出某种让步从而实现看牛人的某种目的),易某波将谭某某抓住送到周某某的房屋后,虽然其不久即离开了现场,其不应对后续关押谭某某的行为负责,但由于周某某等人在捉拿谭某某的过程中,有暴力殴打谭某某的行为存在,此时,易某波等人的行为即已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在非法拘禁罪中,如果有暴力行为的,不需要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才构成犯罪),又加之考虑到如果做无罪辩护,易某波极有可能因认罪态度不好而判实刑,正因为如此,本案不宜做无罪辩护。易某波经综合权衡后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

 

本网讯,2014418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芙刑初字第107-1号刑事判决,判决易某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此,本律师担任易某波涉嫌非法拘禁罪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一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13812日,易某波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关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013829日上午,易某波的妻子周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3】字刑字第67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易某波涉嫌非法拘禁案在侦查、审起诉和一审审理阶段的辩护人。(详情请点击http://www.wzc888.com/list1706.html

2013829日下午,吴之成律师前往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易克波,深入了解了本案案情,详细解答了易某波心中的困惑和所面临的问题,针对本案具体情况告诉了他一些反侦查的技能和一些应对的方法,并随之决定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详情请点击http://www.wzc888.com/list1713.html)。

2013913日,经过本律师10余日的不懈努力之下,易某波被长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易某波在关押了近一个月后,终于重见天日。

2014129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418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易某波等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吴之成律师根据本案案情,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其一、易某波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易某波的行为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三、易某波为追偿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谭某某,其行为方式虽有不当,但这是由谭某某引起的,谭某某对此存有重大过错,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四、易某波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基于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易某波免除刑事处罚。合议庭经1个多小时的合议后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419

 

吴之成律师语录: 自己说服了自己再去做,有助于降低风险。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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