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朱某生犯贩卖、运输毒品案
在再审申诉阶段的代理人
吴之成律师按:机缘不好时,围绕汇款问题是完全可以整出一个刑事案件的。要想避免天降人祸,还是标注一下汇款用途为好。
本网讯,2014年4月22日,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与沈某华(女)签订湘岳律【2014】刑字第10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子朱某生犯贩卖、运输毒品案在再审申诉阶段的代理人。
朱某生对法院判决其贩卖毒品罪成立一事,一直在通过各种渠道申诉,反映其遭受刑讯逼供后才被迫承认贩卖毒品的事实,其本人并没有贩卖任何毒品。而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制的一审诉讼卷正卷中归档的庭审笔录亦记载,龙某平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承认贩了毒品给谢建梅,但其当庭否认卖过毒品给朱某生,并对朱某生分别汇给他的4000元、5000元、120000元、160000元的来龙去脉进行了合理的解释,而对在公安机关供述中讲到的朱某生那一次贩毒,龙某平解释是,公安机关的审讯方式受不了,是公安机关逼供和诱供的结果,没有证据。朱某生本人当庭供述的事实与龙某平当庭供述的相互印证。朱某生亦讲到了在公安机关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并特别指出,其脚上有伤口。
基于以上事实判断,鉴于龙某平与朱某生在没有串联的情况下均当庭否认卖或买毒品的事实,鉴于朱某生一直鸣冤叫屈的客观情况,本律师有理由相信,本案极有可能是一起冤假错案。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年4月23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与违法者打交道,极有可能被整成被违法者。切记,慎与违法者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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