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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吴家刚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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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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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眼拍案:没有为对方谋取任何利益的

吴家刚受贿案

吴之成律师按:本文作为吴之成律师眼中的吴家刚受贿案总序之后的第一篇开山之作,旨在从受贿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结合吴家刚受贿案的内在逻辑逐一剖析该案判决的荒唐性。 

吴家刚涉嫌受贿案,永吉县人民法院原审和重审均认定吴家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祺兴公司本不符合龙潭区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件标准,通过吴家刚出谋划策,邱阳、段伟刚、祖志伟的具体操作,用不真实的过亿元投资计划达到了符合龙潭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件,使该公司获得了龙潭经济开发区给予的基础建设基金人民币3836万元。而永吉县法院认定吴家刚出谋划策的依据就是吴家刚作为龙潭区招商局副局长,对段伟刚、祖志伟讲到了龙潭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如此认定,无法服众。

 

一、吴家刚对祺兴工业园的引荐及其所作所为,均在法律和职责范围之内,并没有实施任何超越法律的事,亦没有施加任何非法的影响,不存在为邱阳等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吴家刚向祖志伟提出办理工业园的创意,并为祺兴工业园写可行性报告,对这个创意进行可行性论证,纯系吴家刚本职工作之外的业余劳动

吴家刚在供述中和庭审中接受调查时均提到他为祖志伟提供购买土地创办工业园的创意,并为祖志伟书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这一点得到了祖志伟的印证,特别是,祖志伟在对吴家刚的供述进行质证时强调,他找吴家刚商量祺兴项目的时候,基本都是利用业余时间,晚上下班以后,周六周日去他办公室,没有参加会什么的,而这,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

辩护人(以下简称辩):办理祺兴工业园的创意是你提出来的?

吴家刚(以下简称吴):是。(见庭2P6

……

辩:你帮助祺兴公司做报告,谁要你做的?

吴:祖志伟。(见庭2P9

……

辩:祺兴公司取得现在这块地,你都起了什么作用?

吴:主要提出这个创意,并对这个创意进行论证。(见庭2P9

……

辩:吴家刚给你出具了可行性报告了吗?

祖志伟(以下简称祖):出具了。

辩:出具的内容是什么?

祖:项目论证。(见庭2P21

……

辩:你给吴家刚150万元,吴家刚能帮助你们干什么?

祖:具体怎么招商,怎么落实政策,帮助落实手续什么的,帮助出主意。(见庭2P25

……

吴家刚对被告人祖志伟的供述和辩解的质证意见: 2006年年末大概11月份,在我办公室李鹏、祖志伟表达了投资意向,问我有没有好的项目,他看了我们当时用于招商的地,在地图上显示龙潭区土地情况,都是工业项目,我给他们介绍介绍项目的同时,我给他论证了这个项目,形成了可行性报告分析,在祖志伟的要求下加盖了四通机械厂的印章。(见庭2P41

……

祖志伟对被告人吴家刚供述与辩解的质证意见:……他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我不知道他究竟怎么招商,但是我找他商量祺兴项目的时候,基本都是利用业余时间,晚上下班以后,周六周日去他办公室,没有参加会什么的。(见庭2P18

 

(二)被告人吴家刚将祺兴工业园项目引荐给李军等人,并将相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告知祖志伟,属其职责范围内的事

被告人吴家刚在2006年底至2007年初作为招商局副局长,其响应吉林市、龙潭区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将祺兴工业园项目引荐给李军、王少琰等区领导,系其职责之一,无可厚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李军20101113813 分询问笔录:2007年初,吴家刚向我推荐了一户企业,是广东老板,姓罗的……吴家刚给开发区招商引资是招商局的一项工作职能,招商局了解整个开发区的土地状况和优惠政策,我也找过吴家刚让他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他把这户企业领到我们这,并介绍给我和我们下面的各局。

张志国20113161120分至1200分询问笔录:祺兴工业园是吴家刚负责推荐的,吴家刚负责对企业服务,包括前期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后期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办理环保安全和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王少琰2011310840分至1420分询问笔录:祺兴公司的地是吴家刚推荐的项目,他给我引荐的祖志伟……

吴家刚2010119920分至11时讯问笔录:2007年初……龙潭区主任李军曾经找过我,让我把这块地招商,我把这个项目推荐给李军了。

吴家刚对李军的质证意见:李军是我先介绍给祖志伟,之后我再没介入……

(三)吴家刚并没有对祺兴工业园项目的获批及扶持基金的返还施加任何影响

从吴家刚、祖志伟、段伟刚、邱阳的供述、李军、王少琰等人的证词以及原审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邱阳、李鹏、祖志伟、段伟刚就地价进行了多次商议,就扶持基金的争取,进行了分工,由李鹏负责协调区领导,由祖志伟具体负责联络,由段伟刚具体操作找罗国健,被告人吴家刚在祺兴工业园项目的获批及扶持基金的返还过程中并没有参与任何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邱阳20101111日询问笔录:

……参与研究这件事(指购买祺兴工业园)的,有祖志伟和段伟刚,还有李鹏。具体运作是:让李鹏跟龙潭区上层去协调,祖志伟去具体操作,段伟刚负责督促运作,我想让段伟刚当法人代表,由于段伟刚以前享受过招商政策,段伟刚提出让他朋友罗国健当法人代表,把20%的股份挂在罗国健的名下……我不认识吴家刚,我不知道吴家刚做了哪些工作,我没听说过这个人……

 

邱阳2010126日询问笔录:当时段伟刚、祖志伟、李鹏和我在一起研究时,为了能够符合龙潭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法人用罗国健的名,这样就符合外商的条件了。

李鹏2011124930分询问笔录:2007年初邱阳还想在吉林买这块地……我们多次在邱阳家进行研究,经开区方面由祖志伟进行办理。他和吴家刚沟通后,一天我们又在邱阳家进行研究,祖说经过和吴家刚等协商,要想达到200元以下,就得享受到优惠政策,享受到优惠政策就能返回来一笔基金,但是享受优惠政策有三个条件必须满足,一个是外商,第二个是投资金额必须过亿元,第三个是工业项目。外商由段伟刚去办,资金不够作一个计划,假计划,然后由祖志伟去作经开区工作,使其能够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后来祖志伟经过与龙潭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进行运作,这件事就办完了。最后每平方米达到了100元……

吴家刚20111201335分至1515时讯问笔录:扶持基金返还的事我让祖志伟自己去开发区跑,我只是通过在我这边把我应该报的企业情况报给开发区。

王少琰2011310840分至1420分询问笔录:祺兴公司的地是吴家刚推荐的项目,他给我引荐的祖志伟,祖代表祺兴公司来办理土地买卖手续。祖志伟让我们给企业拨付3836万的扶持基金,求我给予帮助,我说,这个我定不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得区里上会研究定。

问:祖志伟和吴家刚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是否找过你?

答:祖志伟找过我多次和我协调买地的事,跟我说买这块土地就按照每平米380元的价格定,返回基金3836万元,我说这事我定不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得上会集体研究。

问:吴家刚是否在办理此事过程中找过你?

答:吴家刚就这个事跟我打过好几个电话,跟我说企业很着急,按照企业的要求帮助加快办理。包括在流程上面。

问:流程上加快办理是什么意思?

答:就是按照和企业商量的协议办,该上会的上会研究,企业交付土地款后,扶持基金等政策也能快点落实。

李军20101113813 分询问笔录:2007年初,吴家刚向我推荐了一户企业,是广东老板,姓罗的。当时联系这个事的是市建委的监察处处长祖志伟,他来过多次,他说是帮罗老板忙,办理前期这些事都是祖志伟来跑的,开发区具体和他们接触的是副主任王少琰……在返还这笔出让金的过程中,吴家刚找没找过我记不住了,这种事不是开发区能定的,得区里定。

祖志伟对李军证言的质证意见:我接触李军四次,申请优惠政策这些工作都是在老板确定要买这块地了之后陪着罗国健到开发区去争取的。(见庭2P58

……

辩:享受土地政策协商这块,是谁去跑的?

祖:我找过开发区。(见庭2P21

……

辩:吴家刚管不管征地这件事?

祖:他不是具体的,就是帮助出主意,政策解答。(见庭2P28

……

辩(段伟刚):你是否负责办理扶持资金的政策?

吴:我不负责,由龙潭区负责。(见庭2P27

……

辩:在征用土地的价格上,你起了什么作用没有?

吴:没有。

辩:在取得扶持基金上,你起了什么作用?

吴:什么作用也没起到。(见庭2P9

……

段伟刚对祖志伟的供述和辩解的质证意见:是祖志伟说要吉林市以外的外商来享受政策,我才找的罗国健充当所谓的外商……(见庭2P43

段伟刚对被告人邱阳的供述和辩解的质证意见:从邱阳陈述看,吴家刚并没有参与争取基金的任何活动,邱阳、李鹏、祖志伟、段伟刚就地价多次商议,就扶持基金的争取,进行了分工,由李鹏负责协调区领导,由祖志伟具体负责联络,由段伟刚具体操作找罗国健,这里面的活动,吴家刚都没有参与……吴家刚作为招商局副局长,知道这些政策,不可能让他们再去找罗国健,设计找假法人,与吴家刚没有任何关系……(见庭2P49

祖志伟对证人李军证言的质证意见:我接触李军四次,申请优惠政策这些工作都是在老板确定要买这块地了之后陪着罗国健到开发区去争取的。(见庭2P58

段伟刚对证人段伟强的证言的质证意见:龙潭区派人去的时候,不是我自己去接待的,事实上是祖志伟告诉了邱阳,建议邱阳说让我去安排一下,祖志伟可以证明祺兴的事不让我出头,接待的是罗国健和我弟弟,没有我,事实上是祖志伟告诉的邱阳,而且我记得当时邱阳还批了十万块钱费用,不是我段伟刚去招待的,当时还送了礼物,这个公司账上记录了。(见庭2P6

二、被告人吴家刚主观上在向祖志伟介绍招商引资政策时并没有人为拨高招商引资的门槛从而从中渔利,客观上吴家刚对已充分知悉龙潭区招商引资政策并有过成功运作经历的祖志伟等人,亦达不到欺瞒的效果。

1、在本案供述材料中,吴家刚、段伟刚、祖志伟等人均讲到了要享受扶持基金的返还,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投资1亿元以上,必须是工业项目,必须是外地投资人,在本案审理中三人除了对是否需要具备域外投资这一条件不予认同外,对其余两个条件是没有异议的。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再审视一下当时返还扶持基金的条件,根据龙潭区政府、龙潭区党工委的会议纪要和龙潭区管委会与祺兴公司2007521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规模应当达到1.5亿以上,而且有投资强度的要求,这说明吴家刚当时讲的条件比研究的要低得多,他完全没有人为设置障碍借机夸大其职权能量从而从中谋利的想法和意愿。

2、祖志伟、段伟刚在购买祥康混凝土项目用地时已充分知悉龙潭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并按政策规定已成功退回97.4万元的扶持基金,正因为如此,在邱阳提出愿意出200/平米购买祺兴工业园所在地块的情况下,才有了祖志伟、段伟刚、李鹏等人多次开会研究、积极运作这一事项的情况。

综上所述,永吉法院认定吴家刚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事实成立是错误的,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那么,吴家刚受贿案是否有索贿行为而无须这一要件亦构成受贿罪呢?且听下回分解。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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