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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之声在刑事审判法庭之上高高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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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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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之声在刑事审判法庭之上高高响起

吴之成律师按:1996年,《中国可以说不》出版,立即风靡大陆,无不折射出国人自信心的高涨;2013年,杨金柱律师面对刘义柏案合议庭不当决定公然反对和抗议,会助长律师依法抵制法庭违法或不当决定的信念吗?我们拭目以待……

 

20131220,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刘义柏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案的庭审进入了第十八天。杨金柱律师对为何要在举证、质证之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讲了三点理由:其一、在举证、质证之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二、即使适用刑诉法解释第100条第二款规定的两个“可以”,也应当根据上诉人利益优先原则先行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其三、本案先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能够有效提高庭审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随后,杨金柱律师对合议庭将“非法证据排除”安排在举证、质证之后的不当行为表示强烈反对并抗议。李琼审判长在回应杨金柱律师的反对和抗议时显然已做足了准备:现在本庭指出杨金柱律师刚才发言中的两个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均没有赋予律师针对法庭的决定拥有反对和抗议的权利!杨金柱律师无权对法庭作出的决定提出反对意见并发出抗议之声!话音刚落,全场目光齐刷刷地转身杨金柱律师,都在想使惯了“杨氏刀法”的杨金柱势必会被李琼审判长“杨氏刀法”了一回。可没曾想,杨金柱律师立马接过话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既然如此,在本辩护人发现法庭不当使用其职权作出不当决定导致我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本辩护人当然有权对合议庭的不当决定提出反出意见并发出抗议之声!”说完,叫上周后有律师,撂下一句“本辩护人要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娄底中院不依法先行排非、强行推进庭审的做法去了”即收拾行装,在万众瞩目之下,大踏步离开了法庭。

我在惊愕之余又醍醐灌顶。是啊,法律已为我们律师挺直腰杆大声说“不”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了,我们又怎能不举起“反对”的大旗对违法和不当行为说“不”呢?

轮到法庭要我为上诉人刘智斌举证时,我向法庭建议:鉴于上诉人刘义柏已委托其辩护人杨金柱和周后有律师为其举证,而杨金柱和周后有律师又因特殊情况双双离开法庭的情况下,能否针对刘义柏是否放弃举证征求他的意见?法庭对此未置可否,要我继续举证。我又一次向法庭建议,能否征求刘智斌对上诉人刘义柏不能正常举证的意见和看法?法庭仍然未置可否,并再一次要我向法庭举证。此种情况之下,我向法庭申请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其理由有二:其一、本案第一上诉人刘义柏要求他的两位辩护人为其向法庭举证,但法庭在刘义柏的两位辩护人均离场的情况之下仍然推进庭审,有可能导致上诉人刘义柏提交的对我当事人刘智斌有利的证据无法向法庭呈现,从而有损我的当事人刘智斌的辩护权的行使;其二、娄底中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成灿在昨天上午的沟通会议上表态,现法庭已决——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实行先举后排,不可更改,辩护人可以发表意见。本辩护人认为这一表态已严重干扰了合议庭独立公正审理此案,因为成灿副院长并非合议庭组成成员,其无权代替合议庭表态;另外,成灿副院长代替合议庭表的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合议庭在依法成立之后,就应依法审理。只有在遇到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然而,成灿副院长并非娄底中院的院长,他也没有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由此可见,成灿副院长的表态亦是违法的。以上情况表明,刘义柏案的合议庭已无法独立作出公正决定。合议庭经合议后,以本辩护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规定情形为由,当庭驳回回避申请,并不得申请复议。面对万能的法庭和万能的理由,我忍无可忍,庄严宣告:“鉴于合议庭强行推进庭审的行为已妨碍我的当事人的辩护权的充分行使;鉴于本案合议庭已无法独立、公正审理本案,本辩护人退庭抗议!”我收拾完电脑,头也不回,大踏步地走出法庭,耳际响起李琼审判长高亢的男中音:“请书记员记录,吴之成律师,1101分自行退庭!”

中午休息时分,同行反馈,刘勇(二勇)的辩护人周立新律师、阳辉的辩护人吴晖、陈武利律师均以通过与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的方式退出法庭……

晚上,同行在网上热聊,刘义柏案中,又有刘金滨律师、张锦宏律师、覃臣寿律师相继以与上诉人解除委托关系的形式“自杀”退庭……

也许,随着中国民主法治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来自辩护人的“反对声”,将在未来的中国刑事审判法庭之上响起……

                                  吴之成律师

               2013年12月21日于长沙

吴之成律师语录:善意的反对,是为了更好地改进!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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