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东涉嫌非法拘禁案一审被处6个月拘役
吴之成律师按:李某东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在公安机关侦查讯问阶段,其对很多事实进行了模糊化处理,体现了较高的反侦查素养。然而,本律师对全案研究后发现,本案的犯罪情节整体来讲较轻,其他被告人对李某东所作所为的供述整体来讲能够相互印证,如果继续模糊下去,势必会加重对李某东的处罚,为此,本律师一方面征求李某东的意见,一方面跟本案主审法官王禹深入沟通,才使得本案检察院对李某东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最终被处以6个月拘役。
本网讯,2013年9月13日,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石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东、李某奎、范某军、李某单、彭某林、吴某意、白某峰、查某红先后加入衡阳一传销组织,并居住在衡阳市石鼓区团结村一传销窝点从事非法传销活动。2013年3月31日早晨被害人张某可、刘某、张耀林被被告人李某奎以介绍工作为由,诱骗至该传销窝点。为了使张某可、刘某、张某林三人留下加入传销组织,并防止三被害人逃跑、报警,被告人李某东、李某奎、范某军、李某单、彭某林、吴某意、白某峰、查某红在该窝点主任刘某的安排下,采取扣留三人的物品、紧锁房门、贴身跟随等方式限制了三被害人的人身自由。2013年4月1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将三被害人解救出来。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东、李某奎、范某军、李某单、彭某林、吴某意、白某峰、查某红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3年9月13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多一张白纸,多一幅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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