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
沈某武故意杀人案辩护人
本网讯,2013年4月10日,沈某武之兄沈宏宇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3]刑字第32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沈某武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沈某武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其兄长在本案侦查阶段已在本地长沙市宁乡县为其聘请了一陈姓律师。2013年4月9日上午,沈某宇给我打来电话,他要我去宁乡县面谈他弟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委托代理事宜,我当时正开车前往湘潭市看守所会见涉嫌寻衅滋事案的胡某平的路上,当时对他的请求我未置可否,其一、本律师事情比较多,在没有谈妥甚至连签约的意向都没有的情况下,本律师通常不会冒昧地前往一个陌生的地方约见一个陌生的人;其二、他所说的情况是否属实,本律师在电话中亦无法考证、判断。基于此,我要他到长沙来谈,但他似乎又有难言之隐。会见完胡某平返回长沙之后,我给他发了一个信息,强调如果他有意请律师为其弟辩护的话,时间越早越好。他回复说不是不想给他请律师,而是以前请的律师他不认同,他一定要他帮他请他自己认同的律师,因而,要我无论如何都要第二天去宁乡县看守所会见沈某武一次,如果他弟同意请我,他会立马与我签约,如果不同意请,他会支付我300元油费。为使我相信他讲的话,他还坚持要把他弟写出来的信到打字复印店去扫描一下之后再发给我看。我有感于他的执着与诚恳,同意第二天上午九点之前赶到宁乡县看守所会见他弟,并特别强调,如果他弟并不认同本律师,本律师将不收取他一分钱。随即,我立马前往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会见手续。此时已是下午5时20分,还好,办公室两个小妹佗陈星和夏亚平均还在坚守岗位。
当天晚上8点多,沈某宇又给我来电话,说要来长沙亲自见我一面。我当时心一凉,难道情况有变?我可手续都办好了啊。但转念一想,应当不是什么坏事,如果他真不想委托本律师的话,他没必要这么晚了还到长沙跑一趟,打个电话或者短信告知一下即可,我想他心中应当还有什么心结没有解开。
晚上九点多,沈某宇来了,还有一个大腹便便身怀六甲的妻子。我们到肯德基里找个座位坐了下来。还没等我自我介绍完,他就把他弟写出来的信给我看,要我看了后再说。我只好打住,仔细端详起那一页半纸来。他弟在信中说,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其一、他拿刀去捅死者罗某,是因为他威胁他,而且要让他的包子店也开不成,他一时怒火中烧,才有了与他同归于尽的想法;其二、罗某抢下刀后逃跑的事实不存在,他说他当时捅了罗某一刀后,他脑袋一片空白,不知如何是好,罗某把刀抢去之后,立马来捅他的大腿,他的大腿都被捅穿了,接着他又持刀来刺他的头,被他用手挡住了,他的手掌部位还有一道疤痕;其三、后面有群众来到现场时,他还要他们报警,并打120救治罗某,而且他尽管自己有伤,但他自始至终都在现场,没有逃跑,应当认定为自首。我看了后,跟他俩说,仅凭你弟在信中所讲的,暂时还无法对这一案件发表公允性的意见,但从他的信中可以得出一结论,以你弟非专业的水平尚能发现如此多的问题,说明这一案件的辩护空间是很大的。后来他又说,他到之前的那位律师去了,那律师说如果这一案件能判有期徒刑,则由他支付肆万元律师费用,如果不能判有期徒刑,则只须支付一万元,他对此很为难,不知如何是好。我说,你弟的案件,现在着重考虑的不是假想他以后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而是我们包括他的辩护人现在应当为他做点什么以能争取到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单纯的似是而非的预判的结果,对你弟的判决起不到任何积极的作用,相反,如果你因此而相信了他带有忽悠性质的话,而他作为辩护人在整个审理审理过程中又没有为你弟做什么事情的话,那你损失的不仅仅是几万元律师费用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你弟将失去利用一审辩护争取最佳结果的有利时机,如果一审判得重了,在二审改判就很难。他问我能不能判有期徒刑,我说根据你和你弟所讲的情况初步判断,非常难。他又问我如果我接手这一案件,会做一些什么,我说首先是去法院递交手续,复印材料,研究案卷,再根据需要调查取证,搞好法庭审理模拟培训,搞好证据质证意见,拟定法庭调查提纲和辩护提纲……说着说着,时间已到晚上十一点多了,他,尤其是他那大腹便便、身怀六甲的妻子,也该回去休息了,他紧紧地握着我的手,目光如炬:“吴律师,我们明天见!”
我把闹钟调到第二天早上七点钟,以不误时间。令我万没有想到的是,以前睡眠质量较好的我,却在凌晨5点多醒了。路上,没有行人,车子也很少,七点刚过,我已到了宁乡了。
按照之前的约定,我把我用来录音的手机关了,把另一手机放在特定的口袋里。还好,宁乡县看守所并没禁止携带手机入所。没过多久,沈某武带着一副黑框眼镜来了,没带手铐,也没上脚镣。他主动给我打了招呼。我示意他坐下,讲明了我的来意,并强调,等我与他沟通完了之后,就是否请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作出决定。半个小时之后,我俩就案情的沟通完毕,我把纸递过去,要他写一下对于我的评价。10多分钟后,他把纸递给我,出于对他的尊重,和对我自己超然的自信,我没有看,将它放在包包里,道一声别,走了。
奥通电脑手机城,按照手机导航的指引,一会儿就到了。沈宏宇出来迎接了我,他开口便问,录了音没?我把录音播给他听,接着把他弟写的纸张给他,他把纸递了过去,放在一边,专心致志地听起录音来。10分钟之后,他要我把合同拿出来给他签。
在返回长沙的路上,出于好奇,我将车停在路边,拿出那一纸张,津津有味地看了起来,沈某武写道:吴律师,对法律专业知识特强,口才辩护伶俐,能够以实事求是来追寻案件的根本,不似以往自吹自擂的律师,对我案简要材料便能分析其中的厉害,可知其本身才智敏锐,我现在特委托其成为我之辩护人,特此证明!沈某武。2013年4月10日。呵呵,看来我还有两把刷子!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一诉(2013)第13号《起诉书》指控: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沈某武因染上赌博恶习,先后分两次从被害人罗某处共借款3万元,约定每月利息4500元,沈某武支付了几个月利息后,无力偿还欠款,在罗某的多次催讨下,沈某武产生自杀的念头,并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准备自杀,但未实施。
本案正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在做人方面宜抓大放小,在做事方面宜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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