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大律师携手吴之成律师担任马瑞正
涉嫌敲诈勒索案的二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当政府利用百姓的愚昧“依法”打压百姓时,百姓被奴役的日子也就开始了。
本网讯,2013年2月16日,马瑞正之女马潇雅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湘岳律[2013]刑字第12号《委托协议书》,委托杨金柱、吴之成律师担任马瑞正涉嫌敲诈勒索案的二审辩护人。
马瑞正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8日作出(2012)宾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马瑞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马瑞正及其家人不服,随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马瑞正在担任宾阳县宾州镇马一村五队队长时,伙同该村代表和部分村民即被告人马瑞旺、马瑞信、马明声、马瑞杰、马瑞箭、马瑞常及村民马瑞学、马坚源、马瑞远、覃小英(均另案处理)等村民,以政府在征收本村土地时未补偿完毕为由,要求都市花园联排楼已合法购买房屋的部分业主每户交纳2-3万元的“补偿费”,并先后采取开会商量、上门语言威胁、发书面通知、强行关门、断水断电、破坏水表、向大门泼粪便、张贴附有子弹的恐吓信、迷信烧香诅咒等方式,以达到要钱的目的。被害业主赵春玲夫妇、曾祥彩二户被迫分别于2011年11月9日、13日向马一村五队各交纳2万元钱,被害人潘耀军也被迫于2011年11月份向马一村五队交纳2万元。
(二)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马瑞正伙同被告人马瑞旺、马瑞信等宾阳县宾州镇马一村五队部分村民,以政府征地补偿未到位为由,向宾阳县县城东三支路北排12、13、14号地的业主被害人磨智、唐成、陈全礼三户各索要2万元“补偿费”,否则不得建房,该三户被害人被迫共交了6万元给马一村五队。得款后,马一村五队以每人头100元的标准,已将21500元钱分给该队所有村民,剩余的钱由村会计马瑞学(另案处理)负责保管。
(三)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马瑞正、马瑞旺等宾阳县宾州镇马一村五队部分村民以财政路东段南排1、2号地块房屋占用该村的鱼塘为由,向该地业主即被害人卢建升、蒙继权各索要2万元“补偿费”。二被害人被迫分别于2011年11月10日、11日向马一村五队各交纳1万元。
马瑞正不服一审判决,讲了一千个伤心的理由,真心期待二审能还他一个公正的判决。
本案二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3年3月4日在宾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3年2月16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一个人对外界诱惑的抵制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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