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3000元即取得了抢劫案被害人的谅解!
吴之成律师按:好的结局,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赔偿3000元即取得抢劫案被害人谅解一事,亦是如此。这本没有什么可以值得炫耀的资本。但在当今无奇不有、包罗万象的大千世界,为了更好地抉择,也许,有,总比没有好吧。
本网讯,2012年12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熊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熊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嘉鱼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凤凰大道114号。1994年6月因抢劫罪被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8年7月刑满释放。2001年8月因抢劫罪、抢夺罪被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8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熊某涉嫌抢劫罪一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在侦查阶段拟定的罪名是抢夺罪),其妻兄陈某明在2012年8月10日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阶段的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去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熊某,并及时与熊案承办警官王成豪取得了联系,表达了犯罪嫌疑人家属想与被害人协调赔偿的意愿,希望王警官从中穿针引线,做好牵线搭桥的工作。我们的王警官,不愧为人民警察,他不仅向被害人表达了我们的诉求,而且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心情、处境等通报给了被害人蔡某,这为后来的顺利谈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骑电动车送被害人蔡某去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的湘仪菜市场。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熊某不顾被害人蔡某示意停车的要求,继续前行,并腾出左手去抢被害人蔡某的挎包,当被害人蔡某抓住挎包跳下车后,被告人熊某抓住被害人蔡某挎包的带子不松手,致被害人蔡某被拖行数米,身上多处被擦伤,握在手上的手机也被摔坏。被害人蔡某摔倒在地后,被告人熊某又下车来抢包,被害人蔡某将被告人熊某推开后边跑边呼救,被告人熊某遂逃离现场,后被闻迅赶来的群众抓获。经鉴定,被摔坏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4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蔡某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蔡某的谅解。
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华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某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熊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熊某不能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熊某可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熊某家人对我深表感谢,其实,他们应当感谢的,是那个身材瘦弱的、清纯的、永不变色的农家小女孩,还有拥有菩萨心肠的、恨铁不成钢的彭林霞大法官、范晓麓大检察官,是她们,将法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真谛,融入到了整个案件当中去,这,才有了本案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谈判能力好与坏,办案素养高或低,结局,是最好的试金石!吴之成律师秉持自己多年来沉淀的独特的办案技能,不断寻求突破与升华,力求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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