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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胥某新诉周某明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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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284日,胥某新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2]民字第17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周某明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胥某新诉称,20101230日,被告周某明从原告胥某新处借得人民币83839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从2011年开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才在20123月归还原告10万,至今仍欠原告738390元。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本案将于201288日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285

 

吴之成律师语录:掌握规则,才能灵活应用规则。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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