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19万余元,被处3年徒刑
福也?!祸也?!
2012年7月16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溆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向长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此,向长省涉嫌贪污19万余元案,暂告一段落。
贪污19万余元巨款,却只判处三年徒刑,如果是真正的贪官,应当感到庆幸和庆贺才是,作为辩护人的我,也应以此为荣,大书特书,放肆自我宣扬一番才是。然而,这一次,一听到判决的结果,我的心却异常的沉重与压抑!一种莫以名状的痛楚涌上我的心头,我痛哭,我哀嚎,我出离地愤怒,我要发扬水滴石穿的精神永远不停息地抗争下去……
2011年12月09日,陈小予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刑字第093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夫向长省涉嫌贪污案件在检察院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阶段的辩护人(详情请点击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364)。自此以后,这宗十年前三次鉴定为无行为能力人,今朝又深陷囹圄的贪污案件,案情逐渐完整地呈现在我的面前……
2002年2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向长省将其经手的营业款193228.22元装入一公文包内拿走。
2002年2月5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向长省到溆浦火车站买了到武昌的车票,乘坐怀化至武昌的火车离开溆浦。
2002年2月6日早上到长沙后,又换乘汽车到常德,在常德一旅开房休息时产生了想到广州去玩的想法,便于当天买了常德至广州的火车票,下午6时40分上了火车。
2002年2月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向长省在长沙中途下车。
2002年2月6日晚上11时许,湖南省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找到了被告人向长省,所携带的193228.22元营业款被当场追回。
2002年6月10日,湖南震宇律师事务所委托怀化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小组对向长省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论为:1、癫痫性人格改变。2、发病时可出现异常行为。
2002年8月12日,溆浦县检察院委托湖南省脑科医院对向长省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论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其行为发生时有意识狭窄,其行为无责任能力。
2002年10月11日,决定撤销向长省贪污案。
2003年12月25日,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鉴定结论为:1、癫痫性人格改变。2、发病时可出现异常行为。
2003年12月29日,怀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向长省作出同意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待的结论。
2005年11月11日,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溆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一、宣告向长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指定陈小予为向长省的监护人。
2010年11月11日,经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原对向长省的撤案决定,重新立案侦查。
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向长省在长沙市长沙县星沙汽配城被长沙县湘龙派出所民警抓获。
2011年11月17日,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向长省有无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
2011年11月23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1]精鉴字第4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向长省目前未发现有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2年2月14日,吴之成律师请求溆浦县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王小平、蒋少艾、罗学辉三人出庭接受质询。
2012年2月15日,吴之成律师请求溆浦县人民法院对向长省有无精神病,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2012年2月29日,溆浦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人向长省涉嫌贪污罪一案。
2012年3月1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病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向长省重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2012年5月29日,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精医鉴字201204103号鉴定意见书,在该份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写道:“这些充分说明:其携款外出并非以侵占为目的,行为表现亦与其交代的"希望得到重视"的初衷相一致……"行为背后的动机是为了让你们关心我,关注我,只有这样你们才会重视我,才会觉得我的存在”这样扭曲的认知模式完全一致"。经诊断为情绪不稳定型人格障碍(边缘型价格障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2年7月16日,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长省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客观上有将公款秘密窃取出柜、携款潜逃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从而作出了向长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诸位看官,从向长省案的事件发展过程中,您能看出本案存在的问题不?您觉得向长省案的判决合理合法,公平公正不?您知道本辩护人为何出离地愤怒了吗?
本律师将就本案的系列问题写一系列专题性文章,敬请各位看官围观!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2年7月26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盲目的承诺,其实是一种最不负责任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