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按:1988年8月21日,16岁的男孩姜涛因为所谓的“强奸”行为而被当时的金昌市金川区公安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所长王某生持枪枪杀。23年来,姜涛的父母,姜其荣、王守莲两夫妇,从黑发人到白发人,从在岗职工到退休职工,为了给死去的儿子平反昭雪,不停地奔波在金川区至北京的路途中,漫漫申冤路,得来了一纸调解协议,却无法为死去的儿子恢复名誉!老两口为此仍食不甘味,睡不安席!他们多想有一位高人给他们指点,指点儿子死亡的蹊跷与鬼秘之处,让杀人者的卑劣行径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茫茫人海中,吴之成律师很荣幸成为了姜、王两夫妇眼中的“高人”之一,应他俩的邀请,本律师在两天之内成就此“举报信”,但愿这一“举报信”能引领办案人员彻底撕去王某生的伪装!
举 报 信
举报人姜其荣、王守莲特举报王某生毒打并枪杀其子姜涛一案。
一、举报人基本情况
姜其荣,男,74岁,复转军人,安徽省凤阳县人,甘肃省金昌市金川集团公司汽运公司汽车一队退休职工。
王守莲,女,73岁,山东省乳山县人,金川集团公司镍钴研究院退休职工。
二、被举报人王某生基本情况
王某生,男,60岁,原甘肃省武威市河西堡铁厂装卸工、金昌市北京路派出所所长、工人新村派出所所长,现任金川公安分局副局长。
三、事实与理由
姜涛被王某生毒打后又遭其枪击致死一案,金昌市公安局、金昌市检察院将其定性为:姜涛为了强奸芦桂兰而采取撬窗威胁的手段,蒙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手持凶器,行凶作案,王某生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向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姜涛开枪射击,属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的正当防卫行为。举报人对此认定结论一直不服,现有证据表明,姜涛是在惨遭王某生毒打后又遭其枪杀的,王某生犯有故意杀人罪,特来举报。其理由是:
(一)王某生在芦桂兰家蹲点守候之前即已认识姜涛,开枪将姜涛打死系其蓄意为之
金昌市公安局1989年7月18日出具的《申诉答复》载明:“值此千钧一发之际,王某生同志果断地开枪射击,当场将歹徒击倒在地,撕去歹徒的蒙面布,经芦辨认,认定前两次来她家强奸,骚扰的正是这一歹徒,又经金川公安分局和金川区人民检察院、金川区人民法院调查,方知被击伤在作案现场的蒙面歹徒系你儿姜涛。”这说明王某生在枪击姜涛之前根本就不认识姜涛,也不知道姜涛的身份。
但随后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文件市信发(1990)5号《关于对王某生开枪致死姜涛一案复查情况的答复》(以下简称〈复查情况的答复〉):王某生揭起歹徒头上的蒙面布后,认出该人是待业青年姜涛,经芦辨认,芦也认出对她实施强奸的正是这个人。这说明王某生在芦桂兰家蹲点守候之前即已认识姜涛,而且知道他的待业身份。金昌市人民检察院1997年8月12日出具的金检控申字(1997)第06号《复查答复》(以下简称《复查答复》)亦写到:为保护芦的安全,王某生便向蒙面人开枪射击,歹徒应声倒地。王某生揭开歹徒的蒙面布,认出是姜涛,这同样说明王某生在开枪之前即已认识姜涛。
之所以金昌市公安局的《申诉答复》说王某生不认识姜涛,这完全是该局在包庇王某生,而金昌市公安局之所以要包庇王某生,是为了防止王某生私藏祸心,假借办公事之名,借机除掉姜涛的罪恶阴谋败露!这也从另一层面说明,王某生枪杀姜涛,系其蓄意为之!
(二)姜涛系惨遭王某生毒打后又遭其枪杀的
1、
2、王某生绕着弯不及时安排有效交通工具送姜涛去医院,是因为他生怕姜涛不死,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致姜涛于死地,掩盖事实真相
《复查情况的答复》记载:姜涛被击伤后,王某生、薛焰立即找了民警周俊国和法院干部沈晓岩、王泽旭一起用摩托车将姜送往八建公司医院抢救,因该院无法透视,又立即转送金川公司医院抢救。当天7时因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事实充分暴露了王某生的阴险奸诈的一面:
其一、如果王某生真有救活姜涛的良好意愿,凭他和薛焰两个大男人的力量,完全可以就近拦车将姜涛送往就近医院急救,而不需要再喊民警周俊国、法院干部沈晓岩、王泽旭。因为你叫的人越多,统一行动的时间就会拖得越长,毕竟,你这个不是事先就约好了的。王某生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拖延抢救姜涛的时间,另一方面,他在寻求为他逃脱罪责的“证人”!
其二、王某生忙活了半天,搞的却是用一辆摩托车送姜涛去医院!不明就理的人还以为王某生在救死扶伤,其实他内心最狠毒的想法却是杀人于无形!稍有一点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对于有明显伤口急出血的病人,我们不可能让他坐着或者让他站着走,如果是那样的话,只会加速他体内的血往外流。而我们的“好心人”王某生,却想到了最毒的一招——用摩托车送一个被枪击中的人去医院!这不是明摆着要姜涛早点死吗?
其三、姜涛惨遭毒打又遭枪击后,王某生先送比金川公司医院远3-4倍的八建医院,然后再转送金川公司医院。这同样说明了王某生的险恶用心——拖延姜涛的抢救时间,致姜涛于死地!
3、如果王某生真的是因为姜涛的强奸行为而去将其抓捕归案,那他和薛焰在姜涛敲打后窗和前窗时均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将姜涛控制住,而不会等姜涛在实施强奸之时或者强奸完了之后再实施抓捕,因为在王某生的眼里,姜涛已经是强奸的嫌疑犯了,但我们却没有看到王某生这样的举措,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王某生想借此机会除掉姜涛。
(三)芦桂兰家的系列强奸现场系王某生编造的
1、芦桂兰家的血迹很明显不是姜涛的
姜其荣夫妇均为“B”型血,那么她(他)的孩子的血型一定是B型血,这是一个严肃的医学常识问题。而《申诉答复》中却称姜涛的血为“A”型血(附化验单),如此说来,或者是其他人作案所为,或者芦桂兰家是一个假的案发现场。
2、姜涛所说的同班工人到底是谁,一直没有下文,这很明显又是王某生他们编造的又一个情节。
(1)复查中称姜涛慌称同班工人骗芦开门,按理说芦桂兰对该同班工人的名字应当是知晓的,但答复部门的所有答复中均没有提到姜涛慌称的同班工人的名字,这只能说又是王某生他们为了掩盖事实真相而编造的又一个情节而已。
(2)姜涛还是个不到16岁的学生,他为何要单单去强奸芦婆娘而不是与他同龄的少女呢?
(3)芦是后来搬去的,(她的男人是神经病)好像没有人与他们来往,我们家的大人、孩子都从没有与他们说过话,打过交道,根本就不了解他们家的情况,怎么能知道她的同班工人是谁?
3、现场提取的床单并不是姜涛家的
王某生伪造现场称姜涛蒙面布与其住处红白条格床单布为一分为二是一整体。而王提取床单时并没有扣押清单,证明此床单并不是姜涛家的,
4、作案凶器不断变化。
司法机关先后多次认定的凶器前后矛盾。新闻发布会称“手拿炉勾”;《申诉答复》称“手拿木棒”;《复查情况的答复》称“手持斧柄”;“手举一长条状凶器(后查明是铁制桶火棍)”、“一边手持铁棍”;《申诉答复》又称一蒙面人手举铁棍(后查明是炉勾)向芦打去。我们不由得要问:所谓的凶器一直控制在公安的手中,为什么会出现多个版本的凶器?既然在案发现场击伤了姜涛,如果姜涛真的带了作案凶器那对凶器的认定应当是确定的,可,事实是我们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情景,这进一步说明了本案所查实的情况的虚假性。
由此可见,将受害人姜涛定性为强奸犯和正在行凶的罪犯,而对真正的借刀杀人犯王某生,却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让其长时间逍遥法外!此情此景,天理难容!为恢复我儿的名誉,为将杀人犯王某生绳之以法,姜其荣、王守莲又一次冒死举报王某生!
举报人:
附:
举报人联系电话:
吴之成律师语录:敏锐识别每一个细节,解剖人的内心,真相即会显山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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