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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担任卢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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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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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1115日,卢某萍之母康凯华、罗某娥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民字第463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卢某萍、罗某娥诉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高开区支公司)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201110081220分许,被告甘某驾驶湘A69H6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长沙县东四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东四路与望仙路口时,遇卢国荣驾驶湘KG7705号二轮摩托车沿望仙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致使卢国荣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作出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为此,卢国荣因治病花去1819.5元,卢国荣家属为处理卢国荣的后事花去交通费用6684.3元,食宿费用8989元,火化等费用4808元,以10人耽搁5天计算,误工费用损失为2440元÷20天×5天×10=6100元,摩托车损失2000元。

卢国荣自20098月至20117月一直在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丁家岭高层公寓式安置小区C栋项目木工班及维修班务工,20118月份转入该公司承建的圆梦康乐城项目1#2#木工班务工,务工期间住在该公司承建的项目部工棚。

甘某2011525日在高开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2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

卢国荣现已离婚,育有一10岁的女儿,家有老母在世。

为争取合法权益,卢某萍之母、罗某娥特委托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吴之成律师代理本案。本案现已立案。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11105

吴之成律师语录:人的一生很短暂,珍惜有限的时光比什么都重要!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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