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1年11月5日,卢某萍之母康凯华、罗某娥与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民字第463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卢某萍、罗某娥诉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高开区支公司)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卢国荣自2009年8月至2011年7月一直在湖南圆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丁家岭高层公寓式安置小区C栋项目木工班及维修班务工,2011年8月份转入该公司承建的圆梦康乐城项目1#、2#木工班务工,务工期间住在该公司承建的项目部工棚。
甘某2011年5月25日在高开区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2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
卢国荣现已离婚,育有一10岁的女儿,家有老母在世。
为争取合法权益,卢某萍之母、罗某娥特委托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吴之成律师代理本案。本案现已立案。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人的一生很短暂,珍惜有限的时光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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