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首次具体明确地肯定了辩护律师
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
文/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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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按: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最切实有效的权利保障是拥有调查取证权,一个不拥有调查取证权的律师,单凭向办案单位和犯罪嫌疑人的口中了解到的情况去辩护,无异于缘木求鱼。2012年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2012年《刑事诉讼法》)首次具体明确地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将极大地释放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权的能量!这有助于及早发现冤假错案!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有所涉及,但首次具体明确地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的,则是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律师暂行条例》和《律师法》的颁布及其历次修改,虽在其后对律师调查取证权有所触及,但规定得很模糊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律师有权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有何权利完全没有涉及。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1996年《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律师有权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权利可以在侦查阶段行使,而且这一权利只是限于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律师权利的广度、深度均极为有限。2001年修正通过的《律师法》沿袭了1996年《律师法》的规定。2007年修正通过的《律师法》(以下简称2007年《律师法》)对此有了质的突破!律师不仅拥有代为申诉、控告权,而且明确规定了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拥有调查取证权却规定得非常模糊。2007年《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一条第一款说明只有当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律师才有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和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并没有授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权,第二款虽然规定了律师有权自行调查取证,但并没有明确表明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拥有这种权利。
二、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触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拥有辩护权,阅卷权,会见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将调查取证权赋予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由此可见,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均不拥有调查取证权。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时间有了质的突破,不再局限于刑事审判阶段。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律师自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接受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逮捕的,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限非常有限,除了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外,就只有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了,谈不上律师在侦查阶段有调查取证权。
三、2012年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具体明确地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具备辩护人身份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一规定肯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一、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答疑解惑者和代为申诉、控告者的角色;其二、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将发挥其独特的辩护职能;其三、表明律师将获得更多的权利以确保其辩护职能的行使。
(二)辩护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和案件有关的情况,这也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一部分
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只能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相比,不知道胜了多少倍。
(三)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其一、辩护人将收集到的特定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义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因为我国拥有侦查权的机关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承担刑事侦查的职能,如果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他也就不可能有特定的证据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其二、该法第三十二条肯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身份,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收集主体正是“辩护律师”!
综上所述,2012年修正通过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具体明确地肯定了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才有实体权利落到实处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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