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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开庭法院不会通知家属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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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刑事诉讼过程中

只有刑事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

会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家属!

 

/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联系方式:150-8478-7048

辩得赢刑事辩护网  www.wzc6688.com

很多被告人家属都感到纳闷,为何法院开庭时也不通知他们家属一声就把庭给开了?!有的还直言说法院真的太黑了!其实这是很多被告人家属不懂刑事诉讼法的缘故!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2012年修正通过2013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只有《刑事拘留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会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其余诸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开庭通知书》以及《刑事判决书》,均不会寄给被告人家属,也不会电话通知被告人家属去领取!当然,办案单位有义务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辩护律师!这一点请广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务必注意,千万不要因此而耽搁了辩护的最佳时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选段)

2012年修正通过,201311日实施,现行的还没有这么多)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2323

 

吴之成律师语录:机遇不是等来的,我们应在寻求和创造机遇中抓住机遇!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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