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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无罪辩护经典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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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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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故意杀人案的无罪辩护 

吴之成律师按:不请辩护人指望法官探寻案件事实真相有点脱离客观实际;请了不负责任的辩护人指望其辩护出一个好的结果无异于幻想;请了负责任的辩护人但是没有相应的执业能量指望其辩护出一个好的结果实在是强人所难,失去了有利时机再去请再高明的辩护人也有点力不从心。一句话,成功的三要素:天时,地利,人和。

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彭某某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彭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88000余元,宣判后,彭某某不服。2009916日,吴之成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随后,吴之成律师三下龙山会见被告人彭武大,复印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经反复比对、求证、研究本案案情,吴之成律师认为彭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遂决定为彭某某作无罪辩护。

 

 

彭某大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彭某大之妹彭某珍的委托,并征得上诉人彭某某的同意,指派我担任上诉人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二审辩护人。本律师在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上诉人彭某某、以及实地调查了解后,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本人的辩护意见,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律师想澄清影响本案定罪量刑的两个关键性的事实:

第一个关键性的事实:尚顺亮等人拿回他人的捕兽夹子,是因为夹子夹死了尚顺亮家的狗,还是他们妄图占有他人的捕兽夹子?

本事实意义之所在:这一事实的真相,将影响到本案起因的认定。如果查明的真相是彭某某的夹子夹死了尚顺亮家的狗,那么彭某某在没有对狗作出相应赔偿的情况下,即强行要回捕兽夹子,很显然,彭某某这一方有错在先;如果查明的真相是尚顺亮等人妄图占有他人的捕兽夹子,那么彭某某父子要求其归还捕兽夹子名正言顺,彭某某父子的行为并非本案发生的起因。

本事实真相:尚顺亮等人妄图占有他人的捕兽夹子!

事实与理由:

对于尚顺亮家母狗被夹死一事,尚顺亮、尚清武、尚顺光等三人作为现场目击者,都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但他们三人对这一事实的描述存在诸多矛盾:

1、狗被夹死的时间描述不一致

尚顺亮在200915日下午5点与16日下午2点两次接受询问时均称狗被夹死的时间是12日;尚清武在20091611点接受询问时称事情发生在11日;尚顺光在200916日晚上8点接受询问时称狗被夹的时间是“武大打死人的前两三天,具体发生在哪天记不清了”,而武大打死人的那天是14日,那么武大打死人的前两三天应当是11日或12日。对于三个人的回答,如果在接受询问时的时间离事件发生已有一段时间,那么他们三人的回答彼此不一致我们还可以理解,但狗被夹一事离问话的时间相隔最长的也只有五天,特别是尚顺亮和尚清武讲的是一个确切的时间,但他们两人讲的并不一致,这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

2、狗的颜色描述不一致

尚顺亮在两次询问笔录中均称狗的颜色为灰色,而尚清武却称是一条麻颜色的狗,对同一条狗,却有两种不同颜色的描述,这是为何?

3、狗子被夹的部位不一致

尚顺亮称狗被夹到了腿,而尚清武和尚顺光却称被夹到了狗脑壳。

4、狗的死因不一致

尚顺亮称狗被夹到了腿,他们去解夹子时,遭到狗的攻击,因而不得已用棒子将狗打死,而尚清武和尚顺光却称夹子夹到了狗脑壳,把狗夹死了。

5、捡到夹子的数量不一致

尚顺亮和尚顺光称捡了五副夹子,尚顺亮拿了一副,尚清武和尚顺光各拿了两副;尚清武称捡到了六副,每人各拿了两副。

本律师认为,尚顺亮、尚清武、尚顺光三人听到狗叫之后,三人一起去寻狗,并且三人都亲眼目睹了狗被夹的事实,根据普通人的感知、记忆规律以及人性的弱点,我们可以对狗的颜色的不同描述表示理解,麻颜色与灰色确有相似之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描述很正常;我们可以对事件发生时间的不同描述表示理解,毕竟有的人没有时间概念,有时也没刻意去记这个时间;我们也可以对获得夹子个数的不同描述表示理解,因为,有的人就想千方百计贪点小便宜或者隐瞒某些事实真相,但是,按照常理,对狗当时被夹的部位以及狗是因何原因而死这一点的描述,他们三人应当保持高度一致!第一、他们三人对这两点的表述没有用“大概”、“可能”等模糊词语,说明他们三人都记得很清;第二、狗腿与狗脑壳的区别很明显,不存在将两者误认的情况;第三、狗是被棒打致死还是被夹子夹死,我想除非是白痴,否则不应当搞不明白!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情况呢?结合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本律师认为,狗子被夹子夹到的事实为假,他们特意去搜寻猎物、妄图占有他人的捕兽夹子的意图为真!而且在放夹子的周围真真切切地搜到了猎物(彭某某称在放套的周围看到了血迹)!

以上事实请参阅以下笔录:

 

尚顺亮2009161415分至1740分询问笔录

……

(见刑事侦查卷ⅠP92,以下简称刑侦ⅠP92)问:那你把14日下午发生的事情的起因、过程再详细说一遍?

答:好。事情要从12日说起,当天上午11时左右,我和同村的尚清武、尚顺光一起去小地方叫“大饶”的坡上放牛、背柴,我家的那只养了三年的灰色母狗也跟着我一起……(见刑侦ⅠP92-93)我和尚顺光刚往山上爬二、三十米,就听到我家的狗在下面使劲的叫,然后尚清武就在下面喊我,说我家的狗可能被捕兽夹子夹住了,我和尚顺光连忙往山下走,然后我们三个顺着狗叫声找我家的狗。走到隔我们拴牛的地方有100米左右的一片树林时,我看见有一只狗被一个兽夹子夹住了,但那只狗不是我家的狗。我怕放牛的那地方也有夹子,我们又到拴牛的地方把牛牵到小路上拴好。拴好后,我们三个又回到小树林,因为没看到我家狗,又听到狗叫,我们就决定进树林里找,但又怕树林里还有夹子会夹到脚,我们三个就一人砍了一根木柴棒试探着走,结果探出来三个兽夹子,然后在一个草丛里找到了我家的狗,狗的右前脚被夹住了,我们想把狗解开,但狗夹痛了,一动夹子就要咬人,我没办法,只有用手里木柴棒把狗打死了,然后把死狗从兽夹子上解下来……

 

尚清武20091611时至1430分询问笔录

……

(见刑侦ⅠP102)问:你把你晓得的情况讲一讲?

答:好。200911日那天白天我与本村的尚顺亮、尚顺光三个到我们本村小地名叫“大饶山”的坡上放牛,尚顺亮家的一只麻颜色母狗也跟到到山里去了,并且被到山里狩猎的人安的捕动物的夹子套夹到了。我们听到狗子夹到了在叫,我们就去解夹子,发现尚顺亮家的狗子脑壳被夹到了,并且后面夹死了,我们解夹子套时,发现狗子被夹的地方共安有六幅夹子套,我们把六幅夹子套都取了,并且都拿回家了,每人分得两幅。

 

尚顺光2009162010分至2352分询问笔录

……

(见刑侦ⅠP112)问:武大为何到尚顺亮家取套野猪的夹子?

答:武大打死人的前两三天,具体哪天记不到了,我和同村的尚顺亮、尚清武等几个人到我们村一个小地方叫大饶山的坡上放牛,尚顺亮家的一只母狗跟到我们一起上坡,到坡上这只母狗被坡上套野猪的夹子夹到了,我们听到狗叫后,过去救狗子,发现狗子脑壳被夹到了,后面就夹死了,我们解夹子的时候,我们发现附近还有4副套子,于是我们把套子夹取了,我拿了两副,尚清武拿了2副,尚顺亮拿了1幅。

 

第二个关健性的事实:彭某某在开枪之前,死者尚清宏有没有砍彭某某?

本事实意义之所在:这一事实真相将直接关系到上诉人彭某某开枪行为性质的认定!如果彭某某在开枪之前,死者尚清宏持刀对彭某某进行人身攻击,彭某某可根据攻击力度大小进行必要之防卫,包括行使致其于死地之无限防卫权;如果彭某某在开枪之前,死者尚清宏并没有对彭某某进行任何攻击,或者只是佯装攻击而彭某某误以为真的要砍伤砍死他而进行开枪射击,那么彭某某的开枪行为将无正当防卫性可言,彭某某理应对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真相:彭某某在开枪之前即已遭受死者尚清宏的持刀攻击!

事实与理由:

关于尚清宏是否有提刀攻击的行为,在龙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中,有13个现场目击者对此进行了陈述,其中以尚光亮、尚心明、田芝香为代表的目击证人称,只听到了枪响,没看清楚尚清宏与彭某某是否发生扭打(以下将这一说法简称为没看清楚型说法);以尚顺光、尚清波、尚顺丽为代表的目击证人称,尚清宏只是要彭某某放下枪,但彭某某不仅不将枪放下,反而枪击尚清宏(以下将这一说法简称为没有攻击型说法);以尚清武、尚心发为代表的目击证人称,尚清宏反复持刀攻击彭某某(以下将这一说法简称为反复攻击型说法)!对以上这三种代表性的说法,到底哪种观点能够反映当时的案发场景呢?本律师拟从多角度对此加以评析。

关于没看清楚型说法

对这一说法,因为目击者对这一情节没有任何描述,本不应多做说明,但通过深入地分析,也许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查清事实的真相。

本案案发时尚光亮跟着尚清宏三兄弟屁股后面跑(见刑侦ⅠP123),尚心明才开始在尚顺亮家坪坝,后又跑到距枪击现场最近的烤烟房(见刑侦ⅠP110),田芝香看到尚清宏三兄弟从她家屋门前跑过去,并设法拦阻尚清宏等三人,没有拦住后朝尚顺亮家前的那块干田也就是尚清宏被枪击的地方跑去(见刑侦ⅠP82-83),按照常理,他们第一时间近距离目击了整个过程,但为何他们以没看清楚为由对尚清宏是否持刀攻击彭某某的行为避而不谈呢?也许,从这三人与死者尚清宏的关系中可以看出这一问题的端倪。尚光亮,尚清宏的父亲(见刑侦ⅠP123);尚心明,尚顺光的父亲(见刑侦ⅠP109),与尚清宏是一个家族的,按辈份讲尚清宏是尚心明的重孙(见刑侦ⅠP108);田芝香,与尚清宏是一个家族的,按辈份讲尚清宏是田芝香的重孙(见刑侦ⅠP82)。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很有人情味的国度,对自己的亲属、族人与外来人口发生冲突特别是发生命案等重大事件时,都不可避免地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一致对外,但有时又碍于自己内心的道德准则,不愿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从而省略一些对已方不利的情节,这完全符合中国人的为人准则。我们不能单纯因为尚光亮等三人与尚清宏的特殊身份关系而推测他们想当然地隐瞒了对尚清宏的一些不利情节,但这至少可以作为进一步深入探寻事实真相的一个参考因素,因为,从他们的陈述之中,我们可以推出他们有可能隐瞒了一些对尚清宏的不利情节。

 

以上事实请参阅以下笔录:

尚光亮2009171130分至1320分询问笔录

……

(见刑侦ⅠP123)问:尚清宏被打死一事,你知道吗?

答:晓得,我当时在场

问:你和尚清宏是什么关系?

答:尚清宏是我的二儿子,我们是父子关系

……

(见刑侦ⅠP123)问:你把事情的详细情况讲一下?

答:……对门的尚顺光跑到我家里来喊我的三个儿子,尚顺光讲:“我弟弟(尚顺亮)被砍了,你们几个出来一下。”这样,我的三个儿子从家里朱了家伙(凶器),我只晓得有一把斧头,有一把砍柴的沙刀,有一把菜刀……他们拿了刀子后,就冲出屋向尚顺亮家的方向跑去,我就跟到后面赶,边赶边喊,你们搞不得,搞坏人了怎么办?当我跑到尚心发家坪坝时,只听到一声枪响,我从坪坝看到,我儿子倒在尚顺亮家前的那片干田里……

……

(见刑侦ⅠP125)问:彭某某开枪打尚清宏的过程,你是否看得清楚?

答:他们有无争吵或扭打,我没看到,但是我听到枪响时,看到尚清宏和彭某某中间有一段距离。

 

田芝香2009161930分至2010分询问笔录

……

(见刑侦ⅠP82)问:尚清宏被打死一事,你知道吗?

答:晓得,我当时在旁边看到的

问:你与尚清宏是什么关系?

答:我们都是一个家族的,按辈份他是我的重孙。

 

……

(见刑侦ⅠP82-83)问:你把看到的情况讲一下?

答:200914日下午5点多钟,我正在家里吃饭,突然听到外面在闹,就出来看,打开门,看到尚清宏、尚清波、尚顺亮从我家门前跑,我就拦住尚清宏问,你又和哪个搞,尚清宏把我一推,就讲狗日的,找上门来了,就往尚顺亮家前的那块田里跑去,我当时看到尚清波拿的一把斧头,尚清宏跑到田里后我也没听到他讲了什么,只一下,叫武大的那个人拿的火枪就响了,尚清宏就倒在地上了……

……

(见刑侦ⅠP83-84)问:尚清宏在中枪之前,是否与武大发生扭打?

答:这个过程我确实也没太注意,不敢肯定的讲。

 

尚心明2009161242分至1320分询问笔录

……

(见刑侦ⅠP108)问:你和尚清宏是什么关系?

答:尚清宏按辈份是我的重孙,我们都住到一个寨子是的,是一个家族的。

……

(见刑侦ⅠP109)问:这件事你是怎么知道的?

答:当时我到场看到的。

问:你把你看到的情况讲一下?

答:……一出门,就看到尚顺亮家坪坝站有好多人,我就过去看,到了尚顺亮家坪坝,我就看到彭某某拿有一支火枪,彭某某旁边站有一个十七八岁的年轻人,大约有一米六多,手上拿了一把四五十公分长的马刀,彭某某当时用枪指着尚顺亮的,尚顺亮的妈就把他抱到在哭……这时,我儿尚顺光、尚清宏、尚清波、尚清武几个人从尚清宏家那边跑过来了,尚清宏手上拿有一把砍柴的沙刀,我拦他们,但没拦住,当时尚清宏是跑到最前面的,我就站到烤烟房那里没有动,他们几个就经彭某某处的那个方向跑了,只一会,我就听到一声枪响……

 

关于没有攻击型说法

没有攻击型说法所陈述的事实综述为:追击彭某某的尚清宏、尚清波、尚清武、尚顺光等四人中,只有尚清宏跳下田坎,朝彭某某走去,边走边要彭某某放下手中的枪,什么事情都好商量,否则要砍死他,彭某某不仅没有将枪放下,反而枪击尚清宏,将其打死。

本律师认为,这一说法无法成立。其理由如下:

第一、相当多的目击证人包括尚清宏的父亲都讲尚清宏当时是持刀冲向彭某某父子,而不是“走”过去。

第二、上述说法不符合尚清宏的性格,尚清宏属冲动鲁莽狂热不怕死型性格。

尚清宏一听到尚顺光喊“二鸡公,亮亮被人砍了”时,即抄起沙刀奔了出来,根本不听田芝香和其父尚光亮的劝阻,仗着自己人多势众,在尚清波、尚清武、尚顺光等三人因为彭某某的枪对着他们而在理智的支配下没有继续前进时,他仍然以一种“大无畏”的不怕死的精神冲向持枪的彭某某,由此可见,尚清宏根本不是一个理智型人,要他去跟人讲道理,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第三、现实生活中也没有人在一对一的情况之下,拿着沙刀的人要拿枪的人把枪放下的,除非这个人脑子进水!

之所以会有这种说法,其实从尚顺光、尚清波、尚顺丽等三人与死者尚清宏之间的关系就可以知道其中的缘由。尚顺光与尚清宏是一个家族,平时关系不错(见刑侦ⅠP111),特别是尚清宏的死与尚顺光有很大的关系,本案如果尚顺光能够理智处理尚顺亮与彭某某之间的纠纷,不把尚清宏叫来,完全不会发生命案,因而,尚顺光扭曲事实讲话,完全在情理之中。尚清波与尚清宏是亲兄弟,帮自家兄弟讲话天经地义。尚顺丽从中国人取名字的习惯上来讲,应当与尚顺光有某种血缘关系,她尽管只有十四岁,但不排除被大人利用的可能。

 

关于反复攻击型说法

反复攻击型说法出自尚清宏的亲弟弟尚清武和邻居尚心发。

尚清武描述的情节如下:

尚顺光将尚顺亮被毛坡人砍的消息告诉了尚清宏,尚清宏三兄弟得知后,尚清宏拿了一把沙刀冲在前头,尚清波拿了一把斧头、尚顺光在尚顺亮家拿了一把沙刀、尚清武没拿凶器紧随其后,朝尚顺亮家坪坝跑去。彭某某父子见跑来四个年轻人,即朝坪坝外的干田往后退。尚清波、尚清武、尚顺光等三人见彭某某背了一把枪火枪,没有下干田,只有尚清宏一人右手拿着沙刀冲下田去了,彭某某见状将枪从肩上取下来,用手端起,枪口对着尚清宏,边对边后退,退了大约三米左右的时候,尚清宏左手捉到了彭某某火药枪的枪管子,右手扬起沙刀朝彭某某左手大臂那坨地方砍去(是否砍到,尚清武没看清楚)。彭某某说:“你再搞一下,我就开枪了。”尚清宏说:“你把狗子都夹到了,还好意思上门取夹子来,你有本事你就开枪帮我打死起。”这时,“砰”的一声枪响了,尚清宏就倒地了。

 

以上事实请参阅尚清武的询问笔录:

尚清武20091611时至1430分询问笔录

……

(见刑侦ⅠP101)问:尚清宏被杀一案你晓得吗?

答:我晓得,我当时到现场。

问:你与尚清宏是什么关系?

答:是弟兄关系,尚清宏是我的亲二哥。

……

(见刑侦ⅠP103-104)问:毛坡人到尚顺亮屋夹子套,你们怎么到现场去的?

答:……尚顺光从我屋走后不久到我屋来喊我二哥说:“二佬,亮亮被毛坡人砍了。”意思是喊我们去帮忙,于是,我与尚顺光、尚清波、尚清宏共四人就从我屋往尚顺亮屋跑,我大哥尚清波就从我屋拿的壹把平时砍柴用的斧头,我二哥尚清宏就从屋里拿壹把平时砍柴用的沙刀,我是空手,尚顺光从尚顺亮屋也拿了壹把沙刀之后,我们就去了。

问:你们赶到尚顺亮家里首先看到是什么情况?然后又是怎么搞的?

答:我们跑到尚顺亮屋坪坝时,当时站得有几个人,有妇女,也有男的……对方那个年轻人就讲:“夹子不退,就砍死你。”那个年纪大的就问:夹子退不退。”当时毛坡那二父子站到尚顺亮左边坪坝靠外面干田的角边的。年纪轻的人手上拿着把马刀,年纪大的就把一支火药枪用带子背到肩上的。见我们四个年轻人跑来了,那二父子就走到尚顺亮屋坪坝外的干田里去了,并且面朝我们往后退。我、尚顺光、尚清波见到这种情况就未往田里下去,我二哥尚清宏手上拿着把沙刀就往田里去了,这时,那二父子中年纪大的人就将枪从肩上取下来,用手端起,枪口朝尚清宏比到起,边走边往后退,退得比较慢。大约退了三米左右的时候,我二哥就把对方火药枪的枪管子用左手捉到了,右手就扬起沙刀朝对方砍,朝对方左手大臂那坨地方砍去的,砍没砍到我不晓得,没看清楚。对方拿枪的就讲我二哥:“你再搞一下,我就开枪了。我二哥尚清宏就讲:“你把狗子夹子都夹到了,还好意思上门取夹子来,你有本事你就开枪帮我打死起。”这时,“砰”的一声枪响了,我二哥尚清宏就倒地了。

……

(见刑侦ⅠP106)问:尚清武,你仔细地想想,要实事求是的反映情况,在案发当时,你二哥尚清宏是怎么被打死的?

答:就是我们到屋听到尚顺光喊,讲尚顺亮被毛坡人砍了,叫我们去帮忙后,我大哥从屋拿了把斧头,我二哥拿的一把沙刀,我空手,尚顺光拿的一把沙刀去的。我们要走拢时,见尚顺亮和他母亲正在和对方吵,尚顺亮母亲骂对方毛坡人把狗子夹到了还要取夹子,不退。尚顺亮也讲不退夹子的。毛坡的父子站到坪坝角角边,意思硬要尚顺亮退夹子,儿子拿的马刀,父亲肩上背的火药枪。见我们要走拢时,毛坡的二父子就退到干田里去了,边走边往后退。我们其他人就未冲下田,只有我二哥尚清宏一个人右手拿沙刀冲下田了。这时,肩上背枪的人把枪取下来用手端到,枪口朝我二哥比到的。我二哥就左手把枪管捉到了,右手就拿起沙刀朝对方左手大臂砍了一刀,砍伤没砍伤我不清楚。我二哥吼对方夹子把别人儿子夹到了,还上门取夹子。对方就讲:“你再搞我就要开枪。”我二哥尚清宏讲:“你有本事就开枪,把我打死起。”这时,听见“砰”的一声枪响,尚清宏就倒地了。

问:尚清宏朝对方拿枪的人砍了几刀?伤势如何?

答:我只看到砍了一刀,刀子大概落到对方大手臂上,伤没伤到我不清楚。之后尚清宏刀子用右手扬起的,砍没砍我确实不清楚。

问:对方开枪之前,你二哥是否砍了对方?开枪时你二哥怎么做的?

答:开枪之前尚清宏将对方左手大臂砍了一刀,之后对方就讲如果再搞就要开枪,我二哥讲:“有本事就开枪把我打死起。”手里仍拿起沙刀扬起的,这时,枪就响了,人就倒地了。

 

尚心发陈述的事实本律师归纳如下:

尚心发看见尚清宏、尚清波、尚清武、尚顺光四人往尚顺亮家中飞跑过来,彭某某看见尚清宏他们四个人在向他冲过去,于是就双手握枪对尚清宏他们冲过来的方向指着大声喊:“你们不要过来。”但是尚清宏他们没听,就继续往前冲,他们四人继续往前冲时,彭某某双手握枪将枪口指到他们四人喊:“你们不要再冲过来了。”这时尚清波、尚清武、尚顺光就冲到上面田里大概离彭某某二十米远的田里没敢往前冲了,尚清宏没听彭某某喊,从上面田里往彭某某站的田里跳了下去,后又继续往彭某某那边冲,彭某某和他儿子见尚清宏冲了过来,他们两就一边退一边喊:“不要再过来了,不然就开枪打的。”尚清宏就边冲边喊:“狗子夹死了不赔就想走了!”只几秒钟的时间,尚清宏就冲过去了,当时因为离尚清宏和彭某某几个人有接触的位置比较远,大概有五、六十米,尚心发没有看到尚清宏和彭某某是怎样打斗的,但在两个人接触之后就听到彭某某喊了一声:“你不要再打了,再打我一枪就把你打的!”话音刚落只几秒钟时间,他就听到了一声枪响……

 

以上事实请参阅尚心发的询问笔录:

尚心发2009161230分至1340分询问笔录

……

(见刑侦ⅠP59-61)问:彭某某与尚清宏等人是怎样发生扯皮的,最先的事情经过你是否清楚?

答:最起初发生争执时我不清楚,后来彭某某打死尚清宏时的事情经过我看到了的。

问:你将你所看到的事情经过如实、详细的向我们讲一下?

答:200914日下午5点多钟……在吃饭的时候,我听到前方五、六十米远的尚顺亮家有人吵闹,当时声音比较大,我就喊我妻子(田芝香)出门看一下,她一出门就看见尚清宏、尚清波、尚清武、尚顺光四个人就从我家门前坪坝往尚顺亮家里跑,我听见我妻子对他们四人讲:“你们不要去,不要打架。”我听到之后就从跑出来,一出来就看见他们四人往尚顺亮家中飞跑过来,跑在后面的是尚清波,当时手里拿了把斧头,跑在前面的三个人手里拿没拿凶器我当时没看清楚,当时我沿着他们跑过去的方向望去,就看见彭某某和他儿子从尚顺亮家坪坝走到外坎尚顺富家的田里了,彭某某看见尚清宏他们四个人在向他冲过去,于是就双手握枪对尚清宏他们冲过来的方向指着大声喊:“你们不要过来。”但是尚清宏他们没听,就继续往前冲,我当时站在我家坪坝看到的,他们四人继续往前冲时,我看见彭某某双手握枪将枪口指到他们四人喊:“你们不要再冲过来了。”这时尚清波、尚清武、尚顺光就冲到上面田里大概离彭某某二十米远的田里没敢往前冲了,尚清宏就没听彭某某喊的,就从上面田里往彭某某站的田里跳了下去,后又继续往彭某某那边冲,彭某某和他儿子见尚清宏冲了过来,他们两就一边退一边喊:“不要再过来了,不然就开枪打的。”尚清宏就边冲边喊:“狗子夹死了不赔就想走了!”只几秒钟的时间,尚清宏就冲过去了,我当时离尚清宏和彭某某几个人有接触的位置比较远,大概有五、六十米,没有注意尚清宏和彭某某是怎样打斗的,反正两个人接触之后我听到彭某某喊了一声:“你不要再打了,再打我一枪就把你打的!”话音刚落只几秒钟时间,我就听到一声枪响……

……

(见刑侦ⅠP61)问:尚清宏到底是怎样与彭某某接触后打斗的?

答:我只看见尚清宏冲过去与彭某某接触后,具体是怎样打斗的我确实没看清楚。

问:彭某某是在什么情况下开的枪?

答:我只看见尚清宏与彭某某接触之后,彭某某喊了一声:“你不要打了,再打我就开枪了。”然后只过几秒我就听到枪响了。

 

对尚清武和尚心发的陈述,我们首先得考虑他俩讲话的客观真实性。本律师认为,尚清武与尚心发的叙述是真实的、客观的。其理由有三:

其一、尚清武随同尚清宏、尚清波、尚顺光三人冲向彭某某父子,与尚清宏、彭某某父子之间的距离比较近,不仅亲眼目睹了这一场景,而且亲耳听到了彭某某的叫喊“你再搞一下,我就开枪了”;而尚心发虽然没有跟着尚清宏他们四人跑,但尚清宏等四人从他家门口经过,他目睹了整个过程,只是因为目击距离有点偏远(大概有五、六十米远)而无法全部看清,但不影响其听到彭某某的喊叫声,从对他听到彭某某的喊叫声中分析可以得出,尚清宏至少攻击了彭某某一次,在尚清宏第二次已攻击到或即将攻击时,彭某某才向尚清宏开枪;

其二、尚清武作为死者尚清宏的亲弟弟,不存在歪曲、捏造事实帮彭某某讲话的可能,特别是没有证据表明这两兄弟已反目成仇;尚心发作为尚清宏一普通邻居,与尚清宏没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歪曲事实讲假话的可能性比较少,特别是其所陈述的事实能与尚清宏的亲弟弟尚清武的说法保持一致,更能说明他俩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

其三、尚清武与尚心发在接受询问没有受到任何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制约,能够自由完整地再现自己的内心意志;

其四、尚清武对这一情节的陈述与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大体一致,彭某某在供述中多次讲到尚清宏亦有“右手扬手砍”、“左手抢枪管”的行为。既然如此,那为何彭某某除了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讲到“那个人把我背上砍一刀,接着又砍了第二刀”之后,其余四次供述中都没有这样的供述,取而代之以“右手拿的沙刀扬起的,左手准备伸手抓枪管子,我就马上开枪的”?要拔开这一层迷雾,我们必须考察彭某某更改口供时的真实情况。彭某某是在第二次接受讯问时更改的,当时彭某某接受讯问的时间是2009161540分至17129分,时间长达十个小时之久。根据湖南省气象档案馆在2009127日提供的《证明》,此时在龙山的天气为雨夹雪,积雪,平均气温1.7℃,当日最低气温只有0.6℃,讯问笔录上载明的审讯地点是龙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讯室,而彭某某在接受本律师会见时称审讯地点是刑具房,当时彭某某一手被拷在铁制囚车上面,另一只手被拷在刑具房的窗户上,两手伸平,在一个如此冰冷的环境,以如此强的审讯力度,对一个年余五十又四而身体又遭受伤害的人来说,其所遭受的痛苦可想而知,如果他继续坚持自己的意见,不按照审讯人员的指示讲出他们所希望得到的结果,灾难仍会继续,所以,摆脱这一灾难的唯一出路是违心地讲虚假的话,无可奈何地在审讯笔录上签字,这,难道不是刑讯逼供吗?也许有人会问,彭某某被关在看守所之后侦查人员不可能再对他进行刑讯逼供了,为何后面讲的都与第二次供述的内容一致呢?如果他真的遭受了刑讯逼供,那么在以后接受讯问时完全可以再把真相讲出来啊!我们确实可以这样做,但是在彭某某的心中,他还有勇气讲违背侦查人员意志的话吗?他的意志还能独立吗?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就不会规定“单凭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罪”了。

由此可见,尽管在所有的证人里面,只有尚清宏的亲弟弟尚清武与尚清宏的邻居尚心发将彭某某在开枪之前遭受尚清宏攻击的客观事实比较完整地讲了出来,显得人单力薄,但结合尚清宏的父亲尚光亮的隐而不语,以及彭某某被扭曲的叙述,我们可以真真切切地看到客观事实最原始的面貌,那就是:在彭某某开枪之前,尚清宏实实在在地攻击了彭某某!

 

 

第二部分   本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

 

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本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尚清宏被枪击致死,系五种原因力作用的结果。原审判决不仅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一方对事件的起因、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也没有考虑被害人一方对危害结果的扩大化所应承担的责任,因而是错误的

(一)本案之起因在于尚顺亮等人拿回上诉人彭某某的捕兽夹子并非夹子夹死了尚顺亮家的狗的缘故,而是他们妄图占有他人的捕兽夹子

(二)尚顺亮、尚顺光对这一事件的起因负有很大的责任

尚顺亮不仅拿走被告人彭某某的猎物,而且将被告人彭某某多年的谋生工具捕兽夹子占为已有,在被告人彭某某上门来要时,本应积极退还,但他反而编造理由要求被告人彭某某赔偿并没有被夹死的狗子!在遭到彭某某的儿子彭继波的攻击之后,作为成年人,本应冷静处理这一突发事故,友好协商处理,但他火上浇油,在坪坝上到处喊人,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其对事态的恶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尚顺光伙同尚顺亮无故拿走彭某某的捕兽夹子占为已有,在知道彭某某与其儿子来取夹子后,面对尚顺亮与彭某某的儿子剑拔弩张的状况,不仅不从中劝和,反而亲自提刀奔赴现场,并喊来尚清宏等三兄弟手持凶器前来助阵,从而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发生,由此可见,尚顺亮、尚顺光对尚清宏的死亡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尚清宏的行为具有不法侵害性,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其死亡的严重后果

1、从其行为性质来讲,尚清宏提刀攻击的行为并不具有正当性,该行为的本质属性是不法侵害性

(1)尚清宏的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性

彭某某的儿子彭继波与尚顺亮发生冲突并将尚顺亮砍伤到尚清宏三兄弟手持凶器跑来之时,彭某某与彭继波均已从坪坝退到干田里去了,双方打斗早已结束,即使彭继波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害,也因其行为业已停止而使得尚清宏的攻击行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尚清宏的行为亦不属于将罪犯扭送至公安机关的正当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那么,尚清宏的行为是否属于此列呢?纵观尚清宏的行为,很显然不是的。

第一、尚清宏没有口喊“抓住他!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之类的话,其没有扭送的行为意图。

第二、尚清宏听到尚顺光的叫喊之后的系列行为是“拿了一把沙刀”、“冲在最前面”、“左手将枪管抓到了”、“右手拿起沙刀朝对方砍”、“砍死你”等等。由此可见,尚清宏没有扭送的行为。

(3)尚清宏并不是因为居间调和而遭受枪击致死的

尚顺亮、尚顺光与被告人彭某某父子的争吵,本与尚清宏无关,在知道尚顺亮被砍之后,尚清宏本应以居间调和人的身份积极参与协调、劝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或者作壁上观亦可,但尚清宏一听到尚顺光的叫喊,立马提刀奔赴彭某某父子,不问青红皂白,不听彭某某的再三劝导,不仅“扬刀砍人”、“抢枪管”,而且口出狂言“砍死你”!从而导致彭某某开枪击中其胸部。可以说,尚清宏被枪击,完全咎由自取!

4)不法侵害性是尚清宏提刀攻击行为的本质属性

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对象的侵害行为,如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只存在三种情形:

①行为人正在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公务而导致被执行的对象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如警察对正在行凶的罪犯实施开枪射击,武警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等;

②行为人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对加害方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导致加害方所遭受的人身损害;

③行为人将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罪犯扭送至公安机关,导致罪犯所遭受的人身损害。

除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侵害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尚清宏不是执法者,不是进行正当防卫,没有扭送的行为意图和扭送的行为,因此,尚清宏对被告人彭某某的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

2、从其行为本身来说,尚清宏提刀攻击是实实在在的,并不存在只是做个样子威慑对手从而使之屈服

纵观尚清武的陈述,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尚清宏的主观意图,就是砍伤或者砍死彭某某:

其一、尚清宏一人右手拿着沙刀冲下田去,动作很敏捷,目的很明确;

其二、左手捉枪管,说明他想扫除彭某某对他人身安全的威胁;

其三、右手扬刀砍,说明他砍人的意图已表露无遗;

其四、在彭某某发出“你再搞一下,我就开枪了”的威胁时,仗着自己人多势众和匹夫之勇,不听劝阻,继续攻击,从而遭来枪杀之祸!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尚清宏砍杀对方的意图非常明显,并且实施了砍杀的行为,只是由于彭某某的枪击行为而使其目的落空。

 

由此可见,尚清宏被枪击致死的原因力有五种:

第一种原因力是尚顺亮、尚顺光、尚清武等三人无故拿走彭某某的夹子占为已有,是本案的起因;

第二种原因力是彭某某之子彭继波在要夹子的过程中与尚顺亮发生争执,将尚顺亮砍伤,推动了这一案件向前发展;

第三种原因力是尚顺亮被砍之后叫来尚顺光、尚顺光又将尚清宏三兄弟叫过来打架,而不是友好协商处理此事,导致势态进一步恶化;

第四种原因力是死者尚清宏不听劝告,恶意攻击,意欲砍伤、砍死对方,从而遭到对方的还击;

第五种原因力是被告人彭某某迫于对方凶狠的攻击、而自己又年老体衰,不得已而开枪还击。

原审判决根本没有考虑本案危害结果的产生系五种原因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只会加重对被告人彭某某的处罚,因而是错误的。

 

二、上诉人开枪致被害人尚清宏死亡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案本可自始至终与尚清宏无任何纠葛

本案之发展过程为:尚顺亮、尚顺光、尚清武三人拿走了上诉人彭某某放在大饶山上的捕兽夹子,彭某某父子向尚顺亮要回捕兽夹子时与尚顺亮发生纠纷,彭继波将尚顺亮砍了一刀,尚顺亮喊来尚顺光帮忙,尚顺光喊来尚清宏三兄弟,尚清宏等四人持刀械追赶彭某某,彭某某从背后取下火药枪后,尚清武、尚顺光、尚清波三人止步不前,但尚清宏一人依就冲锋在前,右手扬起沙刀砍杀彭某某,左手捉住了彭某某的枪管,在彭某某再三警告“不要再搞了,再搞就要用枪搞了”的情况下,仍不听劝阻,从而导致中枪死亡的严重后果。从本案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尚清宏本与尚清宏没有任何纠葛,尚清宏完全可以置身事外。

(二)尚清宏被叫来帮助尚顺亮持刀砍杀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这一点本律师已做了非常详细的分析,在此不再赘述。

(三)上诉人彭某某本来对任何人均无加害之故意

1、彭某某背枪上身,是为了枪击可能被夹到的野猪,而不是以枪来威慑或者伤害拿他夹子的尚顺亮等人

1)彭某某背枪上身,是谋生的需要

彭某某因违反计划生育被开除公职以后,无田无土,不得以长期以捕鱼、打猎来维持七口之家的生计。彭某某作为一名猎手,需要以火药枪作为打猎的工具。

2)彭某某在案发当天出发之时并不知道他的捕兽夹子被人取走了,他背着枪去找寻夹子只是顺便而为

200914上午,彭某某背着火药枪出发的唯一目的是找寻到被夹的野猪或者其他野生动物时能够运用火药枪制服它们。当他在安放夹子的地方发现夹子不见了,周围又没有被夹到的野生动物时,他才知道他安放的夹子被人拿走了,从而背着火药枪去附近村庄找寻夹子,此时的火药枪只是他的一件随身物品。

3)彭某某知道捕兽夹子被尚顺亮等人拿走后,并没有以枪作为威慑力量,逼迫尚顺亮等人拿出夹子

彭某某去尚顺亮家要夹子时,枪一直都是背在背上,并没有端在手上以显示枪的威慑力。枪的击锤处亦用纸条压住,以防走火。与尚顺亮理论夹子的事时,也没有恶语相向,而是好言相告,要其归还夹子,狗的事可以另行协商赔偿。

2、彭某某喊来其子彭继波,并不是想武力要回捕兽夹子

1)彭某某打电话将其子喊来的真正目的,是因为天快黑了,要他送手电筒过来,以方便回家

2)彭某某没有要其儿子携带马刀过来武力解决夹子的问题

彭某某直到其子彭继波将尚顺亮砍伤了才知道他儿子给他送手电筒的同时顺便带来了一把马刀,他儿子的行为已超出了彭某某的授意范围,这并不是彭某某所能预料和控制的。

3、尚顺亮不给彭某某夹子时,彭某某并没有伤害他,也没讲“要用枪搞”的狠话

4、尚清宏等4人拿着刀械冲过来时,彭某某用枪对着他们的目的是想阻却他们不要伤害他

彭某某看到尚清宏等4人拿着刀械冲过来,即要其儿子快跑,以免事态扩大,同时自己也从尚顺亮家的坪坝往干田里退,同时“双手握枪对尚清宏他们冲过来的方向指着大声喊:‘你们不要过来!’‘你们不要再冲过来了!’”(尚心发语)从这一情节可以看出,彭某某当时的内心是何等地焦虑!恐慌!以及无奈!一方面是杀气腾腾的四位年轻后生,一方面是枪响人死的灾难性后果,此情此景,唯有声嘶力竭的呼喊,方能震醒灵魂深处的理性,阻却因为鲁莽而带来的冲动!

5、尚清宏被枪击,是因为其行为已严重危及到了彭某某的人身安全

尚清宏追到彭某某后,不仅右手扬起沙刀去砍彭某某,而且左手去捉枪管子,在彭某某再三发出“你不要再打了,再打我就开枪打了”的警告之下,仍然恣意妄为,一意孤行,继续攻击,从而遭来杀身之祸!

(四)上诉人向尚清宏开枪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满足五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彭某某一心只想要回其自己的捕兽夹子,他既没有挑起事端,也没有主动攻击他人。在他本人遭受局外人的攻击时,仍然退避三舍。相反,死者尚清宏在明知尚顺亮、尚顺光与彭某某父子之间的纠纷与他无关的情况下,仍然提刀砍杀并没有攻击任何人的彭某某,尽管彭某某的持枪行为违法,但彭某某的人身安全并不因持枪行为的违法而失去法律的保护!当彭某某的人身安全来自不法行为的侵害时,彭某某适时拿起顺便带在身上的武器进行防卫,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性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公民面对行凶、杀人等暴力性犯罪时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本案尚清宏针对一位老者不计后果的砍杀,彭某某面对其砍杀不经意间将枪比对其胸部从而将其开枪打死,理应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是我对本案的一点认知和体会,真心希望各位大法官能够采纳我的正确的观点。谢谢!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

吴之成律师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放下,才能到达更远的前方。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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