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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表现被给予高度评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文章来源: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更新时间: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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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表现被给予高度评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注:本文人名除吴之成律师外,均为化名)

吴之成律师按:20241212日上午10时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俊、黄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这一案件与跟其共同受审的陈兴涉嫌盗窃罪一案系上下游犯罪,而且两者之间的利害关联度极大:贪污罪对应的下游犯罪是洗钱罪,盗窃罪对应的下游犯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现行司法实务中,贪污罪的量刑远低于盗窃罪,而洗钱罪的量刑则高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正因为如此,陈兴及其辩护人意图将其行为辩成贪污罪,而这,是李俊本人及其亲友和本律师极不愿意看见的结局,由此也导致两被告人的辩护人之间激烈的言语冲突!本律师深耕刑辩领域多年,已培养出强大的刑辩气场,又加之对本案的诸多细节了如指掌,陈兴的辩护人一发难,本律师即怼得其方寸大乱,使得其在本律师刚要开口向陈兴问话就举手向审判长示意制止本律师的问话,审判长见其是一位年近6旬的老律师,也就没说他什么了,只是一个劲地要本律师继续发问……

中间休庭期间,陈兴的家属质问本律师为何盯着陈兴不放,本律师告诉她,职责使然……

下午5时许,庭审结束。

当晚9时许,李俊的母亲给本律师发来微信文字:“吴律师,今天辛苦你了,真心感谢你,为老百姓服务好律师。有智慧,有勇敢,大姐会记得一辈子的,等李俊以后有成效,一定感谢你。”


李俊母亲评价吴之成律师“有智慧”“又勇敢”

当晚10时许,李俊的哥哥给本律师发来微信文字:“辛苦吴律师了,今天也在庭审中真正领略到资深律师的功底和专业水准。”


李俊哥哥对吴之成律师庭审表现的评价:“在庭审中真正领略到资深律师的功底和专业水准。”

当晚12时许,李俊的妻子给本律师发来微信文字:@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从今天的开庭情况我了解到,大家对吴哥的辩护能力的赞美和肯定,您的确是一位难得的好律师,是李俊的幸运,非常感谢!辛苦您啦!”


李俊的妻子评价吴之成律师“的确是一位难得的好律师”

李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汪珊的委托,并征得李俊本人的同意,指派吴之成律师担任李俊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经多次会见李俊,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事实真相之辩——陈兴为将责任推到李俊的头上导致其诸多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其对李俊不利的言词不足信

(一)陈兴将自己提出来的销售到国外去的讲法栽赃到李俊的头上,其实质是为了推卸自己的罪责

陈兴多次讲到李俊有渠道可以把车卖到国外去,甚至还讲到“我的确是被李俊讲的那种销售到海外的方法忽悠了,我只觉得这种销售到国外去的方法是安全的,我才相信的他”。但陈兴的这一说法不仅遭到李俊的直接否认,而且与陈兴本人之前的供述相冲突。

李俊20230922日明确讲到:“这个想法(指将车卖到国外去)是陈兴提出来的,我问了朋友之后很快就被否定了。(见证据2P177”李俊在这之前还讲到,对于卖到国外的方案,他打听了一些做二手车的朋友,别人都说没有这种海外销售的经验,所以他也向陈兴反馈了,说搞不了。(见证据2P175

陈兴2023915日在自述材料中提到的亦是:“他说他也是问的其他人,他自己也没操作过,于是此事(将车卖到国外去)就暂停了一下。”(见证据2P273

陈兴20230917日讯问笔录(第1次)记载的也是:“他有办法把车卖到国外去,这台车以后就不会在国内出现了……我就问他卖车需要什么流程和方法,他的回复其实并不清楚,他也没有把流程讲清。”(见证据2P58

但到了20230918日,陈兴无论是在接受警方讯问还是在其书写的自述材料中,对李俊销售到国外去的态度和方法均有着截然不同的表述:

陈兴20230918日讯问笔录(第2次)显示:

大概过了一个星期,李俊电话回复我说他有一个想法,他一直做货车销售有一些向国外销售货车的渠道,他可以利用这些渠道把保时捷车卖到国外去。过了一两天的样子,李俊约我到松雅湖见面,我们在散步的过程中,他说他打听清楚了,他有一些做货车出口的朋友经验很丰富,从这个渠道将保时捷车卖到国外是很安全,当时我有些怀疑我就问他卖车到国外的渠道和流程,他告诉我说先把这台车子过户,过户之后直接卖给他做海外货车销售的朋友这个方法就非常安全了,我听李俊说得信誓旦旦的我也就相信了。(见证据2P52

……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一方面我的确是被李俊讲的那种销售到海外的方法忽悠了,我只觉得这种销售到国外去的方法是安全的,我才相信的他……(见证据2P53

陈兴2023918日讯问笔录(第3次)记载的亦是:他(李俊)可以利用他手里的这些渠道把保时捷车卖到国外去,而且他做货车出口的朋友经验很丰富,从这个渠道将保时捷车卖到国外是很安全,当时我还是不太相信,就追问他卖车到国外的渠道和流程,他告诉我说先把这台车子过户,过户之后直接卖给他做海外货车销售的朋友这个方法就非常安全,就没人能查的到了,我当时就相信李俊说的话了(见证据2P43

陈兴2023918日自述材料陈述的也是:

过了一个礼拜,他跟我说他搞清楚了,他说他有朋友专门做货车出口的,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卖到国外,他给我的感觉很有把握,于是约着两天后到星沙松雅湖见面。

见面我们主要聊了车如何处理的事情,我高度怀疑和担心,我认为不可能,李俊斩钉截铁地说可以搞,他是问了几个朋友说可以搞,我说怎么搞,他说先找个人过户,然后再卖出去,我说卖到哪里,他说他几个朋友在深圳做出口贸易,直接把车卖交给你他们去处理。我见他信心满满的样子,不再好问多了(见证据2P290-291

上述陈兴针对将涉案车辆卖到国外去的说辞,其由先前讲的“他(指李俊)自己也没操作过”“他的回复其实并不清楚,他也没有把流程讲清”,切换到“李俊说得信誓旦旦的” “李俊斩钉截铁地说可以搞”“我见他信心满满的样子”,无不表明其将“我的确是被李俊讲的那种销售到海外的方法忽悠了”的意思给表达出,从而实现栽赃于李俊,推卸自己罪责的目的。

(二)陈兴刻意隐瞒涉案车辆内物品

关于涉案车辆内物品,王艳2023928日讲到车尾箱里有四瓶茅台酒,两条和天下,五瓶内参酒,一个戴森机及配件,一件短袖毛衣,一个车辆吸尘器,不低于五双鞋,车辆主副位中间有一个1000元红包和一个2000元红包,后尾箱还有香柰尔和迪奥的化装包,其他的不记得了。(见证据2P270

王艳的这一说法综合陈兴和李俊的供述基本能得到印证:

陈兴20230917日被问及“你是否在车上发现了茅台酒、和天下香烟或其他贵重物品”时,他回答:“我印象中有些酒,但我不记得是什么酒。”(见证据2P58

陈兴20230918日讯问笔录(第2次)显示:

:你在检查和驾驶黄姓车主的保时捷车时在车上发现过除相关证件类的其他什么物品吗?

:我在尾箱只见到了高跟鞋、车牌,在副驾驶位只记得有衣物类的物品,我印象中没有烟酒。(见证据2P53

李俊20230915日先是讲到他看到车上只有一些女性的高跟鞋、女性用品和两条烟,看了车我就把车从富基世纪公园旁边的地下停车场把车开到了星沙金科时代中心的地下停车场(见证据2P62)。后面讲的是(车内)高跟鞋有三四双的样子、口罩、两条和天下的烟已经过期了,还有一些杂物,没有其他值钱的物品了。(见证据2P63

上述言词证据表明,王艳讲的车内有烟、酒、鞋子等物什与陈兴有且只有一次讲的车内有酒及其他女性用品,和李俊讲到有两条和天下香烟及高跟鞋之类的物品是基本吻合的。然而,陈兴20230917日一开始讲的却是“我第一次开车时没有注意车上物品,后来我和李俊去寻找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时也没有发现有什么很值钱的东西”。被问及“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什么物品”时,他又以“我确实记不清了”为由加以搪塞,直到办案人员具体问到“你是否在车上发现了茅台酒、和天下香烟或其他贵重物品”时,他才回答:“我印象中有些酒,但我不记得是什么酒。”但到了20230918日陈兴第3次接受审讯时其又装聋作哑改口成了“我就一直没有去翻动这个车内的东西,也没有去仔细去看这个车的具体情况”(见证据2P43)。

(三)陈兴想隐瞒其主导赃款分配的事实

关于赃款的分配,李俊在20230915日两次接受警方审讯时均讲到“主动”或“明确”地对他说过给他三成的收入。(见证据2P64P33

然而,陈兴20230917日被问及“你和李俊在卖车之前是否商量了卖车所得的钱如何分配”时,其称“我们没有讲具体的分配数额,我们只是讲卖完了再看如何分配。” (见证据2P59

但陈兴20230918日、19日两次被问及“你们当时如何商量分成”时,他回答:“李俊说等车卖了后将钱全部给我,我就跟他说:‘这个车子卖了,我肯定要给你好处的,到时候五五分或者三七分(我七,李俊三) 都可以。’当时李俊听到以后也就同意做这件事了,说到时候我多分一些,他拿小头就行。我说都行,还是先把车安全处理(指卖掉)后再商量。”(见证据2P43

上述李俊讲的陈兴“主动”或“明确”地对他说过给他三成的收入,和陈兴讲的“我肯定要给你好处的,到时候五五分或者三七分(我七,李俊三)”,均表明陈兴在主导赃款的分配,然而,陈兴却有意想隐瞒!

(四)陈兴应当在其有将涉案车辆占为己有的想法时就已经调查清楚了车主王艳的相关信息,然而其却多次向办案人员谎称李俊在涉案车辆上找到了行驶证等证件后才去调查王艳的背景资料

陈兴在20230917日、918日(第2次接受审讯)、0919日、1023日和202426日接受警方讯问时,和其2023918日书写的自述材料中均讲到他20228月带李俊到了富基世纪公园地下停车场,在涉案车辆的车上找到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绿本)、行驶证等证件后才知道车主的相关信息。但这一说法不值一驳:

其一、警方2023918日第3次审讯陈兴问及“你是什么时候查的王艳的情况”时,陈兴百密一疏,讲到:"应该是67月份的时候,我看到一直没有人来问这辆车,我就到车上看了这辆车的车牌,我回到派出所使用自己的数字证书查了这辆车车主的情况,我就对她的家庭情况进行了查询,就知道车主王艳是主要犯罪嫌疑人,所以就着手准备把车辆卖掉。也就是我跟李俊见面的时候我将这些情况跟他说了,告诉他这辆车的车主短时间出不来,只要安全处理好车辆就可以。(见证据2P44

其二、李俊多次讲过其与陈兴在星沙松雅湖见面时,也就是第一次查看涉案车辆之前,陈兴就已经跟他讲过涉案黄姓车主的相关情况了。

李俊202422日讯问笔录记载:

问:你第一次听到王艳的名字是什么时候?

答:也是在20228月份,但是是8月上旬的样子。在看车之前,我们在松雅湖见面时他跟我说的。不过在松雅湖见面之前他就拍过行驶证、登记证等材料,我就看见过车主的信息。这次陈兴就亲口和我讲了这台车的车主是王艳。

其三、陈兴在其有将涉案车辆占为己有的想法时就已经着手调查清楚了车主王艳的相关信息更符合常情常理

陈兴201110月即成为了一名见习民警,2017年升职为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20197月被调任为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月亮岛派出所副所长。可以说,其不仅有长年累月的从警经历,而且一直奋战在办案第一线,其在心起邪念之前不可能不去查询涉案车辆车主的相关信息,亦不可能不去评估其非法窃取他人财产可能给自身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正因为如此,陈兴称其带李俊在涉案车辆上找到了行驶证等证件后才知道车主名字,才去调查王艳背景资料的说法完全是其编造的谎言!

二、李俊在其与陈兴合力将陈兴盗出的车辆进行处置时,其作用小于陈兴,其地位从属于陈兴,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本案涉案保时捷被变卖出去,是李俊与陈兴两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本案涉案车辆的变卖,李俊2023915日讲的很到位:“我做的变卖车辆的事情是违法的,而且主要是陈兴安排我做的。(见证据2P33)”具体到本案,有如下事实支持这一观点:

(一)提起犯意、打消李俊顾虑的是陈兴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李俊20239152时讯问笔录(第1次)摘要:

吃完饭我们到湖边散步,他又开始催问我车辆过户的事情,我感觉到奇怪就问他为什么车主不能到场,他就向我告知了实情,他说车主是他办的一个案子的女性嫌疑人的,这个人已经被关在牢里了,会判十年以上的刑期,所以这台车就不会有人来找了,我又问他,既然是嫌疑人的车辆那国家肯定会要扣押,但是陈兴说这个车子没有被扣,而且没有被统计进去,所以没有问题。(见证据2P62

(二)要李俊去了解、打听车辆过户的流程及所需证件的是陈兴

陈兴2023918日讯问笔录(第2次)摘要:

到了20228月中旬的样子,我打电话给了李俊,问他我手上有一台已经抵押给别人的保时捷车应该怎么过户,我的意思他很明白,因为抵押车实际上是抵押给了别人的,过户转卖都比较麻烦,他听到后就说他那时还不太清楚他得去问问(见证据2P52

(三)将涉案保时捷车辆没有被列入扣押清单、涉案车辆车主王艳的身份信息及其家庭人员的情况,车主目前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处境等情况告知李俊的是陈兴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陈兴2023917日讯问笔录摘要:

我就发现了这台车的车主是一个姓黄的女子,因为我参与了案子的处理看了现场的名单,所以我了解这个姓黄的女子是这个案子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据我以前的经验我觉得这个人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刑期,所以我就回去查了一下这个黄姓车主,并在后续的见面中把这个黄姓女子的情况告诉了李俊,我还说了他这个车主会被判十年以上,车主很多年都不会找来,李俊听到后就说要去问一下。(见证据2P58

陈兴2023919日讯问笔录摘要:

(我)便对李俊说了真实情况,说我手里这个白色保时捷车是一个嫌疑人的,嫌疑人被抓走了,短时间内肯定是出不来的……

我当时通过经验感觉之个车主会判很长时间的刑期。(见证据2P348-349

李俊202391519时讯问笔录(第2次)摘要:

饭后我们散步他就对我说了,这个车是他办的一个案子的犯罪嫌疑人的车辆,他说这个人被抓了关在牢里,会被判十年以上的刑,而且这台车也没有被公安机关扣押,按他的原话说好像是没有被公安机关登记造册,就不会被追缴,所以通过他的说法就让我感觉到卖这个车不会有公安机关来查,我就答应了帮他卖这个车。(见证据2P34

(四)将涉案车主王艳的身份信息及身份证照片提供给李俊的是陈兴,要李俊去找人制作假的王艳的身份证的是陈兴。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陈兴2023918日(第3次)讯问笔录摘要:

我回到所里查了王艳的身份证信息后就公安系统中身份证正面照片及户籍照片发给了李俊,要他去找个制假证的地方做一张王艳的身份证。(见证据2P44

李俊20230915日讯问笔录(第2次)摘要:

:你讲一下你办理假身份证的过程?

:在我同意帮陈兴卖车后,我就了解到办手续需要身份证,我就问陈兴要王艳的身份证,但是他说他只有照片,并要我去办张假的。(见证据2P35

李俊20230915日讯问笔录(第1次)摘要:

大概到了9月份的样子,陈兴还是因为这个事情问我,我就问他过户程序需要的手续他是否齐全,他说就是没有身份证,他还问我身份证照片行不行,我就自认为必须要原件,于是他就给我发了车主王艳的身份证照片,并说让我去做个假的身份证,(见证据2P62

李俊20230916日讯问笔录(第3次)摘要:

:你为什么要办理假的王艳身份?

:因为过户车辆需要车主王艳的身份证,所以我就问陈兴要,陈兴就让我去找人做个假的。(见证据2P47

李俊20230922日讯问笔录(第5次)摘要:

后来我通过黄牛朋友确定了只需要车主本人拍照就行了,陈兴才说让我去办假身份证。(见证据2P176

李俊20231023日讯问笔录(第7次)摘要:

大概到了9月份的样子,我就告诉陈兴要车主的身份证,于是他给我发了车主王艳的身份证照片,并说让我去做个假的身份证。(见证据2P445

(五)要李俊去办理过户手续的是陈兴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陈兴20230917日讯问笔录(第1次)摘要:

:做好了假身份证后,我就让李俊去搞这个过户的事了。(见证据2P59

陈兴20231023日讯问笔录(第6次)摘要:

做好假身份证后,我就让李俊去搞这个过户的事了。(见证据2P426

(六)涉案车辆出售价格的决定权掌握在陈兴手中。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李俊20230915日讯问笔录(第1次)摘要:

202212月份的一天,吴荣管就来到了中茂城看了一下车,我们沟通后最终定了交易价格是98万元,定好了价格后我告诉了陈兴定价结果,他表示认同。(见证据2P63

(七)赃款分配比例由陈兴决定,陈兴占比为七成,占大头,李俊占比为三成,占小头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李俊20230915日讯问笔录(第1次)摘要:

:你与陈兴在实施转卖他人车辆的过程中是否谈到了对赃款的分配?

:最开始是说我做好了这件事不会亏待我,后来到了快要谈价的时候他主动对我说过给我三成的收入,我同意了。(见证据2P64

李俊20230915日(第2次)摘要:

后来到了准备买车之前也就是2022年的12月份的样子陈兴才对我明确的说会给我三成的分利。(见证据2P34

陈兴2023918日讯问笔录(第3次)摘要:

:你们当时如何商量分成的?

:李俊说等车卖了后将钱全部给我,我就跟他说:“这个车子卖了,我肯定要给你好处的,到时候五五分或者三七分(我七,李俊三) 都可以。”当时李俊听到以后也就同意做这件事了,说到时候我多分一些,他拿小头就行。(见证据2P43

三、被告人李俊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降低罚金的判处

(一)被告人李俊明知警察因涉案车辆来找他而没有逃离现场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其又自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关于李俊的到案经过,天心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2023915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20238月,我大队接上级移交指令称一名犯罪嫌疑人关系人报警称一辆保时捷帕拉梅拉轿车被盗。2023914日晚,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在长沙市长沙县041县道石家塘附近将一名嫌疑人传唤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查,该男子叫李俊,男,湖南省衡山县人,身份证号码:430423198412126252,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文书虽然标题写的是《抓获经过》,但其内容写的并不是将李俊抓获到案,而写的是将李俊传唤到案,使得李俊是否被警方抓获归案不甚明了。

根据李俊的当庭供述及蔡明的证人证言,警方2023914日晚找到李俊之前,李俊接到其同事蔡明的电话,蔡明告诉李俊说警察在找他,找到他们公司(此时是在修理部)来了,要他赶紧躲一下。李俊立马意识到帕拉梅拉的事穿帮了,但他并没有跑,当穿着便衣的警察找到他们公司销售部时,李俊主动上前问他们是不是警察,是不是就帕拉梅拉的事找他,接着他跟警察说他跟他们去警局把这个事讲清楚。

上述李俊和蔡明所讲的李俊得知警察在找他,也知道警察是因何事而找他且在蔡明要其逃跑的情况下但他并没有逃离的情形,虽然没有出现“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形,但“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结果必然会是警察会来现场把犯罪嫌疑人带走,而本案的情形是李俊明知警察已经来找他了他仍在现场等待,警察亦会在现场将李俊带走,两者之间具有同质性。李俊的这一情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一第2小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依法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的规定无论是从形式到内容还是至立法精神等层面完全吻合,因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李俊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李俊的家属已帮其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俊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李俊系初犯,又自始认罪认罚,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依法减轻对李俊刑期及罚金刑的判决,才有可能挽救李俊这个分崩离析的家

本次案发李俊被羁押后其家境惨不忍睹:父亲英年早早逝,老母寡居在家,孤苦伶仃,无人照料;妻子在失去经济来源之后家庭负担承重,整日叫苦不迭,吵吵囔囔要闹离婚;一双儿女尚处幼年,天天哭着喊着要爸爸。此种状况之下,李俊这个家已处于风雨飘摇当中。这也是今天庭审后李俊的母亲见到李俊时会撕心裂肺地痛哭的原因!而依法减轻对李俊刑期及罚金刑的判决,其实也是让李俊早日回归社会,担负起他作为一个儿子、作为一个丈夫、作为一个父亲和作为一个公民所应担负的责任,减轻李俊这个家将来的负担。这既能体现司法的温度,又能体现法官的悲悯情怀,还能感化迷途中的李俊,从而让李俊为他的小家,为祖国这个大家的建设添砖加瓦。如此利国利民的事,何乐而不为?

(六)相对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公诉人提出的对李俊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偏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41111日以姚超、冯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九个月。而姚超和冯云所犯之事也就是将他人诈骗来的两辆总计60余万元的小汽车给卖了出去,姚超被该院认定为从犯,冯云被该院认定为自首,但两人均无退赃情节。李俊案相较于姚超和冯云案而言,李俊案虽然涉案金额多了点儿,但均是非法处置机动车超过50万元的案件,且李俊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均优于姚超和冯云两人。李俊不仅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更有全部退赃、自始认罪认罚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也正因为如此,公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对李俊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偏重。

基于以上事由,本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李俊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为感!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241212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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