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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36万被判缓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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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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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背后的眼泪

葛某某贪污36万余元,一审判23

 /中国刑案辩护专家: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按:当取保候审、缓刑等相对自由的刑事处置措施,与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紧密联系在一起时,真相,随着嫌疑人的眼泪掉落在大地中,也就不足为怪了。

 

前言:葛某某贪污36万余元税款一案,他有心陈述全案真实情况,他也这么做了,却遭来了办案人员的厉声呵斥,和铮亮手铐的阵阵咔嚓声。一想到刚动完心脏搭桥手续躺在病床上等待他回去照料的妻子,一想到自身体弱多病,经不起折腾,他屈从于办案人员的意志,指哪说哪,博取了办案单位的同情与好感,从一开始就为其取保候审,他的身体自由了,但其内心备受煎熬。案件到了一审法院后,他幡然醒悟,却为时已晚,即使是本辩护人亲自出马,也没法改变“贪污”的事实了。毕竟,本案各证据,通过葛某某的供述这一纽带环环相扣,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没有丝毫可辩护的空间。因而,违心地认罪以争取缓刑,也就成了必然。

 

本网讯,2018730日,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21刑初228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葛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至此,被告人葛某某收取湖南科技经贸学院36万余元税款一案,暂告一段落。

葛某某自述本案真相

葛某某称,201412月,湖南安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安全学院”)因租用湖南科技经贸学院(后改名为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以下简称“科技经贸学院”)的校区合作办学,需要向科技经贸学院支付661.7万元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科技经贸学院收取该款则需要到长沙县地税局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期间,科技经贸学院工作人员到地税局办税大厅办理时,办税大厅工作人员称该学校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和12%的房产税。时任科技经贸学院副院长彭某湘便找到被告人葛某某帮忙,葛某某查阅相关文件后答复可以只缴纳5.5%的营业税和2%的企业所得税。彭某湘同意缴纳后,葛某某使用其拾得的长沙源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空白发票为科技经贸学院向安全学院开具了7张发票,共计661.7万元。因当时彭某湘手中没有40余万元税款,他要彭某湘将手中的钱汇入葛某某私人账户,待凑足税款后,再由葛某某为其代缴。彭某湘向葛某某私人账户汇入36万余元后,他觉得这笔钱放到他手中不安全,20151月,他去了长沙县地税局办税大厅询问工作人员能否把他手中的部分税款先缴,工作人员说不行。20152月,年关将近,他取出34万余元归还了他所欠的部分债务。

20164月,湖南省审计厅在审计安全学院财务时,发现科技经贸学院向其出具的上述7张发票存在问题,葛某某得知后,打印了一张“系企业代开发票”的书面证明,并到单位加盖了公章。20166月,葛某某筹得36万余元作为科技经贸学院税款缴入国库。

葛某某说他完全没有侵占这笔税款的主观故意,其一是他没法把这笔款占为己有;其二是他真没有这样的想法。他说他之所以接受彭某湘之请为其代办,也是基于一个税收征管干部担心国家税款流失,而所做的权宜之计。在彭某湘没有将税款足额汇给他之前,一是他去办税大厅交不了,二是他没法给他开出完税凭证。他开出一张“系企业代开发票”的证明,本意不是为了占有这笔款项,而是为了给自己筹措36万余元争取时间,2个月以后,他就把钱交到税务局的事实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也正因为如此,他认为起诉书指控他犯贪污罪,很冤枉。

 

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前的辩护推演

本律师根据他所讲的情况,指出如果要达到无罪的辩护效果,需要夯实下列事实:

其一、葛某某使用其拾得的长沙源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空白发票为科技经贸学院向安全学院开具了7张发票,当时有无向他人表明他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应急,事后是要将这7张废票收回的;

其二、葛某某称必须要缴纳5.5%的营业税和2%的企业所得税的说法,能否得到彭某湘等人的证实;

其三、代科技经贸学院缴纳税款的说法能否得到彭某湘等人的证实;

其四、20151月,葛某某前往长沙县地税局办税大厅询问工作人员能否先缴部分税款的事实,能否得到相关工作人员的证实;

其五、葛某某的数次讯问笔录中,有无一次或多次笔录完整地记录了上述事实。

其六、他开出废票和“系企业代开发票”证明时系“应急”和“代开”的主观目的,在讯问笔录中得到充分地体现。

如果以上事实均能成立,那么,无罪辩护成功是完全可以的。毕竟,虽然他作为一名税收征管员,依法虽不能收取税款,但毕竟其并非恶意,因而,其违法收取税款的行为,最多只能算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至于定性为挪用公款的问题,本律师以为,虽然葛某某和彭某湘均认可这笔钱就是税款,但由于这笔款并没有进入国库,能否成为税款尚处于“待定”状态,因而,这完全可以不认定为是一种挪用公款的行为。

 

本案卷宗展现的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办案人员依据法律程序对客观事实进行收集、梳理、判别、确认,进而评判认定的事实。它要么无限接近或等同于客观事实,要么偏离甚至背离客观事实。具体到本案,本案卷宗所呈现的事实真令我这个久经沙场考验的老手深感窒息。可以这么说,凡是葛某某私下跟我讲的对他有利的证据,一份都没有,相反,对他不利的东西,却通过他的口供有机串联起来了!面对如此情景,我也只能一声叹息,徒呼耐何了。

 

检察院指控和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和长沙县人民法院指控及查明认定的事实:1996年以来,被告人葛某某在长沙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担任税管员,至2015年年底退休。税管员的职责是分片区负责区域内的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对纳税人的税款进行催报催缴,对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等。

20148月,被告人葛某某负责片区内的企业长沙源信汽

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县地税局办税大厅办理空白发票缴销业务时,因办税大厅工作人员李某的工作疏忽,未按照操作规程将该公司的一本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后该公司财务人员周某到葛某某办公室找其签字审核时,又无意中将上述空白发票遗落在葛某某办公室,葛某某拾得该空白发票后未按照规定缴销,反而收进办公室桌内。

201412月,被告人葛某某负责片区内的湖南安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安全学院”)因租用湖南科技经贸学院(后改名为湖南交通工程学院,以下简称“科技经贸学院”)的校区合作办学,需要向科技经贸学院支付661.7万元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科技经贸学院收取该款则需要到长沙县地税局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期间,科技经贸学院工作人员到地税局办税大厅办理时,办税大厅工作人员称该学校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和12%的房产税。时任科技经贸学院副院长彭某湘便找到被告人葛某某帮忙,葛某某查阅相关文件后答复可以只缴纳5.5%的营业税和2%的企业所得税。彭某湘同意缴纳后,葛某某在明知违规的前提下,使用上述其拾得长沙源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空白发票为科技经贸学院向安全学院开具了7张发票,共计661.7万元,并要求彭某湘将税款汇入葛某某私人账户。彭军湘在汇款时认为纳税比例还是过高,只按照5.5%向葛某某账户汇入了363935元,彭某湘在找葛某某开具完税证明时,葛某某答复了只缴纳5.5%税款无法开具,彭某湘考虑到少交了税款也未继续索要。被告人葛某某在收取该笔税款后便占为已有,并于20152月前后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

20164月,湖南省审计厅在审计安全学院财务时,发现科技经贸学院向其出具的上述7张发票存在问题,安全学院财务处长钟某辉联系葛某某予以说明,葛某某则私自出具一张内容为“系企业代开发票”的书面证明,并到单位偷盖了公章,意图掩盖上述事实。20166月,长沙县地税局监察部门得到相关线索找葛某某调查后,葛某某才筹得36万余元作为科技经贸学院税款缴入国库。

2017418日,本院反贪局干警至长沙县地税局找被告人葛某某接受询问,经该局监察室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葛某某主动到案并配合本院反贪局干警到办案工作区接受询问。

 

本案启示录

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一只“老鼠”,能否在与办案人员玩“猫捉老鼠”的游戏中努力还原事实真相,不仅仅需要当事人的智谋与心性定力,更需要专业刑辩专家的及早介入,如是,方能在侦查与反侦查的力量对比中不致失衡过多。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8730

 

吴之成律师语录:依照刑事诉讼证据评判规则零口供定案,应是所有从事审讯、审判工作人员的最高职业追求。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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