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一个月内为邓某争取了超74万元赔偿
文/中国刑辩专家:吴之成律师
2019年9月22日,黎总代表学校依约一次性给邓某浩之母倪总汇款69.5万元(不含先前支付的5万元定金)。至此,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吴之成律师代理的邓某浩在学校被他人殴打一案,暂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2019年8月22日,倪总与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签署湘瀜律【2019】刑字第022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邓某浩在学校被他人殴打一案的代理人。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确定了“学校调解、凶手追责”的办案思路。为了确保学校有能力付得起赔偿款,不至于因控告而将付钱的主给弄到牢里去,我们做了两手准备:第一手准备是,先将凶手以故意伤害罪控告至公安,起到敲山震虎、隔山打牛的目的,逼使学校领导出面来协调处理此事;第二手准备是,如果这一方案力度不够,再加点猛料,控告学校涉黑涉恶!只要黎总被抓起来了,他就迟早会派人来找我们协商赔钱!倪总深表赞同。
2019年8月28日,我们一行3人前往湘阴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控告黎某明、李某浩涉嫌故意伤害罪,警方对邓某浩作了询问笔录,之后,该所委托某司法鉴定对邓某浩做伤情鉴定。
当天下午,我们返回长沙的路上,倪总接到了黎总打来的电话,她说黎总愿意晚上到长沙来面谈。我们甚是欣慰,深感黎总还是挺识趣的。
当晚8时许,我们相约在一家咖啡厅见面,最终的结局虽然蜻蜓点水,不着边际,但我们感觉到了黎总背后隐隐的担忧,而这,正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
过了几天,鉴定机构告知倪总,邓某浩的病情比较复杂,其鉴定技术条件有限,没法给予一个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因而不予受理。为此,我们再到派出所找其出具了一份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委托书。然而,当我们前往长沙赶到鉴定中心时,工作人员的回复让我们惊诧万分!他说邓某浩的伤是2019年5月被打的,距今已有3个月,属于陈旧伤,由于我们没有提供当时病历诊断资料,也没有拍摄X片,使得现在没法进一步探查其受伤的原因而无法鉴定。我们考虑这一回复的工作人员是一年轻的小伙子,可能阅历和经验不够,我们要求他向老一点的专家汇报,但这小伙子言之凿凿、信心满满,感觉蛮有底气的样子,又加之他一口回绝,我们只好另寻他处了。可未曾想,之后我们又接连跑了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和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得到的回复是一样的!此时的倪总,面如死灰,嘴里骂骂咧咧,不停地讲公安在配合黎总捣鬼。她的意思是,明明是到其内部鉴定机构去鉴定就能把这一问题给解决好的事,公安却存心委托给外面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这是公安在有意刁难她,放纵犯罪!本律师不敢苟同:一是关于鉴定机构的委托,法律并没有明文限定;二是从避嫌的角度来讲,委托外面的鉴定机构更能说明公安内心坦荡,心中无鬼。倪总不愧为女强人,随即丢过来一句话:“吴大律师是赫赫有名的刑辩专家,邓某浩一案的公平公正处理,就全指望吴大律师了。”可此时的我,还真没办法解决本案伤情鉴定的难题,毕竟,公安没有做错,三家鉴定机构异口同声这么说的话,也应当排除了提前串通挡路的可能。
思虑再三,自感此路已山穷水尽,只好另寻他路了。只是这一条路又在何方呢?虽然一开始就想把这件事往扫黑除恶上靠,但要真的走这一条路,才真正体会到无米之炊的难处了,毕竟,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与黑恶势力扯上关系的。怎么办?一切回归本真。
本律师经查询这所学校的前世今生,发现其所作所为就是一个巨大的骗局:
一是以某某教育集团旗下品牌学校示众;
二是罗列相近似的学校名称,误以为全国各地都有其分支;
三是虚假宣传。
所谓“学校师资力量强大”、“学校教学设施、校园环境湖南最优”、“学校系心理教育第一品牌”、“先后引导6000多名青少年回归正常的成长轨道”、“先后获赠政府部门及家长的锦旗108面,各类荣誉奖牌68块”、“帮助全国近20000个家庭改变了“问题”孩子,成功率100%,为社会培养了近8000名优秀职高生,就业率98%”、“新华网”、红网、中国教育在线网、中国安全教育网、中国心理教育网等国内外几十家媒体深度报告”等假大空的虚假信息接踵而至。
四是学费贵得惊人。
半年的培训期,学费高达3.1万余元。
以上行为表明,黎总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一个罪名也就是合同诈骗罪也就应运而生了。
本律师再查倪总所提供的合同,又发现一大惊喜:倪总2019年4月份与该学校签订的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经本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没有找到该印章所刻学校的任何经营信息!而且在法定代表人签名处,黎总本人签了名。换句话说,这个印章是伪造的,把这个伪造的印章算在黎总头上,他也是没法赖掉的。因而,第二个罪名“伪造公司印章罪”也新鲜出炉了。
第三个罪名是寻衅滋事罪。
虽然我们没法鉴定邓某浩的伤到底是轻伤还是重伤,但学校教官打人的事可实打实地是真的。又加之数似的事情还耳闻了多起,故,给其带上疑似多起寻衅滋事案的帽子也是可以的。
第四个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倪总讲到在她把小孩带出学校不久,就听到校内有一学生“自杀”的消息,后面黎总亲口对我们说其赔了80多万元,我们问他原因,他说是这个小孩得了抑郁症,想不通,留下一封遗书就上吊自杀了。本律师当时就甚感蹊跷,从常理来讲,没有哪个得了抑郁症的人,会写好遗书再去自杀的!毕竟,抑郁症,是一种心境障碍病症,一时想不通就把自己结果了的那种,哪会写什么遗书来个生前告别的?当然,这个纯粹是本律师的逻辑推演,事实上是否如此,还有待查证,但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举报,有这个线索就足够了。
第五个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关于故意伤害罪,邓某浩被打的情节是很严重的。
从邓某浩向警方的陈述和其所受的伤情来讲,邓某浩所讲应当是属实的。
邓某浩向警方陈述,他第一次挨打是在学校新校区,入校两周左右,刘姓教官指使一个壮实的胖子学院员扑到他床上用拳头击打我头部,主要打额头数拳,身上被打多拳,宿舍有多人在场围观,但无人制止。按刘姓教官的意思是,打人可以,但不要打残!第二次挨打是他被调到老校区后,大概是16到23号这一段时间,绿衣服学员找他碴,就在李某好面前叽里呱啦说了一堆,但李某好并没有找他俩当面对质,而是直接将他拽到宿舍墙壁重击一拳,打至胸口心脏处,当时痛得他两眼发黑,足足4秒心脏有骤停的感觉。第三次是他过完5月16日生日没几天的傍晚,他在浴室的一排水龙头洗衣服,李某明冲进来对着多人大声嚷嚷:"谁他妈的在用热水?”边说边直直瞪着他,他只讲了一句“我用的冷水”,就被李某明拖到众人面前,在门口处甩手一巴掌,重重打到他脸部,当时他连站都站不稳了,后退几步,能听到耳边刺耳的嗡嗡耳鸣声,持续了很长时间。后面,一群教官围着他训斥,并做出攻击的架式,一个叫王宇的朝他猛地砸桶,塑料套桶里装了沐浴露和洗发水,桶击中他腿部反弹到墙上,桶当场碎裂。接着,叫他在宿舍铁架床前跪着,李某好跑过来,李某好和李某明叉开腿坐他面前,伸出三个手指,让他在三秒内回答问题,他没说话,李某好和李某明连续重拳暴击他面部,连续大扇耳光,此时,他都能感受到肿胀的面部内有骨裂的声音,眼睛肿得厉害,此时的他,欲哭无泪,亦无法坚持,头重重垂下来,但李某明和李某好仍不罢休,他俩让旁边的"红衣走狗"抓起他的头发,他只要一低头,红衣服就抓他头发让他抬头,不让他低头,他再次承受数不清的面部重击和耳光,他晕过去了,只感觉到背部发凉,倒在了地板上。第二天醒来,他才发现自己躺在床上!
而今,厦门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对邓某浩的检查所见是:颌面部不对称,下颌向右侧稍偏斜;上下颌咬合不良,下颌中线不齐,向右侧偏斜,左侧下颌向后下移位,后牙早接触,前牙开合。张口度约1.5cm,被动张口无法长大,用力张口左侧颞下颌关节区疼痛明显;CBCT检査:左侧髁突表面骨质呈凹陷性吸收,骨质表面粗糙未见明显连续骨皮质。髁突未在关节窝内,向前移位明显。其诊断结论是:1、左侧面部损伤;2、左侧颞下颌关节损关书脱位,髁突吸收;3、牙列不齐。其治疗计划是: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病情,患儿情况复杂,目前建议观察病情变化,定期复查,待情况稳定后制定治疗计划。后期视髁突及下颌变化情况而定,可能需:1、手术治疗,切开复位颞下颌关节;2、正畸治疗调整患者咬合;3、若正畸治疗无法改善上下颌骨对称性问题,必要时需行正颌手术进一步治疗。
上述邓某浩对被暴击过程的陈述和医院的诊断结论,两者之间是能够相互印证的。再加上邓某浩腿上有诸多被烟头烫伤的伤痕,我们足可以得出邓某浩在学校被他人暴力殴打的事实客观存在!当然,能否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需要警方进一步侦查。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涉黑涉恶案件的问题
邓某浩提到刘姓教官无厘头地指使一个壮实的胖子学员扑到他床上用拳头击打他头部,并说出“打人可以,但不要打残”之类的混账话;李某好教官在绿衣服学员找邓某浩碴而向其告状时,不分青红皂白直接重击邓某浩的行为,和隔两天三天后,又因为其他学生用了点热水而邓某浩只回复了一句 “我用的冷水”,就被李某明拖到众人面前,在门口处甩手一巴掌,重重打到他脸部,而后,李某好和李某明又连续重拳暴击他面部,连续大扇耳光,并要旁边的"红衣走狗"抓起他的头发,他只要一低头,红衣服就抓他头发让他抬头,不让他低头,他再次承受数不清的面部重击和耳光的做法,又与地痞流氓等黑恶势力没有两样!他们这种通过暴力的手段将你彻彻底底整服的做法,已体现出明显的黑恶势力的特征,确有进一步查察事实真相并予以打击的必要!
有了上述5个罪名打底,再给它绑上涉黑涉恶这一辆战车,我就不担心他不来求我!
果如其然,我们刚从湘阴县公安局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出来,就接到了黎总的电话,他提出立马见面洽谈!但被倪总给拒绝了!没过两天,我接到了一位自称李姓律师的电话,他约我出来见面,并承诺给我若干酬劳,我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由,委婉拒绝。之后,黎总又给我来电,一口一个哥地要我从中帮忙。我要倪总摆出高姿态,微信发得高冷、傲慢一点,语气强硬一点,先晾他几天再说!
没曾想,这个收到了奇效!我这边提出的要求,对方除了金额恳请减少了一点外,其余一概照准!这可是邓某浩尚没有去看病的情况下,距委托有且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对方就一次性付款74.5万元哦。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9年9月23日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