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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显著轻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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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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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达五年的聚众斗殴案,一审却只判了一年多

/中国刑事辩护专家: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按:袁某坤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起源于袁某坤与肖某程一起前往歌厅唱歌时,肖某程被田某夫用啤酒瓶戳(顶)了背部一下或数下后引发怒火。肖某程去超市买了一把刀,同行的刘某攀出于哥们义气,又去超市买了5把刀,再分发给袁某坤等5人。后协商不成,刘某攀冲进去殴打田某夫,袁某坤见状亦用刀划(刺)了田某夫,致田某夫轻伤。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以袁某坤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本辩护人经研究案情后认为,本案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而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原拟以聚众斗殴罪当庭宣判,毕竟,被先行移送的本案另一未成年被告人刘某攀就被该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然而,本案石红星员额制法官经开庭听取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当即宣布休庭,择日宣判。20191219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03刑初7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某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此,公检法三家定性不一的袁某坤案,暂以袁某坤的从轻判处而告一段落。本律师对石红星法官勇于突破先前判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风格给予高度赞赏!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杨清娥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袁某坤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研究了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袁某坤之后,依照本案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袁某坤犯聚众斗殴罪是错误的

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从字面上讲,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所谓斗殴,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具体到本案,为了弄清楚被告人袁某坤等人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一特性,我们先来看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201812311时许,被告人肖某程与田某夫在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德盛华天假日酒店宝乐迪KTV唱歌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肖某程离开现场至楼下一超市购买1把管制刀具,声称要殴打田某夫,被告人袁某坤和刘某攀、夏某晨、“磊几”、“水牛”(均另案处理)等人予以应允,并立即至超市再次购买了5把管制刀具,人手1把。随后,被告人肖某程、袁某坤和刘某攀、夏某晨、“磊几”、“水牛”持刀至唱歌的包厢,采用刀刺、脚踢的方式致使被害人田某夫大腿、屁股、腹部多处刀伤及肋骨骨折,后持刀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表明,袁某坤等人的行为既无“聚众”之举,更无“斗殴”之实,其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纠纷的引起具有极大的偶然性。

本案系被告人肖某程与田某夫在KTV唱歌时发生肢体冲突而引起的,不是先前积怨,事前没有任何准备及发酵的过程。

 

其二、袁某坤等5人在一起,不是被告人肖某程“聚众”的产物。

一方面,肖某程、袁某坤等5人案发当时在KTV唱歌,原本就在一起;另一方面,刘某攀201963日的证词“肖某程受了气,他执意要搞毛仔并买了刀,而我出于兄弟义气觉得应该与他在一起,于是去买了刀,后面我去叫毛仔下来解决问题的时候,他对我爱理不理,我觉得丢了面子,就把他刺伤了”(见卷P60-61又表明,刘某攀等人殴打田某夫,不是被告人肖某程“聚众”而来的,肖某程受了气后去买刀的行为也只是刘某攀等人参与进来的一个诱因;

 

其三、双方没有相互约架,对方也没有喊人来跟肖某程他们打架

无论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还是肖某程亦或是田某夫一方的言词证据,都表明双方参与的人马,都是当时唱歌的那几个人,不再有额外的人参与,而且从一开始到结束,也就是那短短的几分钟,双方没有相互约架的时空,亦无相互约架的事实。

 

其四、田某夫一方没有人参与进来对打

肖某程一方包括肖某程、袁某坤、刘某攀、夏某晨、郑某含等人,和田某夫一方包括田某夫、胡某超等人均没有讲到与田某夫在一起唱歌的胡某超、“二波”、“二向”等人参与了打架。

 

其五、本案没有对对方的任一人追责的事实,亦可反证本案不具备聚众斗殴的属性

聚众斗殴的一大属性就是相互斗殴,说白了,如果一方有人被追责的话,依照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另一方也应被追责。本案自案发始至今,尚没有看到相关办案单位对对方相关人员追责的事实,足以说明对方是没有斗殴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

 

二、本案事出有因,受害人一方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非常重大的过错,宜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定性

本案之所以发生,就在于受害人田某夫等人与肖某程等人一起在宝乐迪KTV包房内唱歌时,田某夫用酒瓶子顶(戳)(捅)了肖某程而引发。对此,夏某晨讲到对方先后两次用酒瓶子顶了肖某程一下;郑某含说他看到坐沙发的“毛仔先后用啤酒瓶戳了一下站在他边上的“肖别”的屁股;刘某攀讲他发现“毛仔”用啤酒瓶戳了肖某程几下,之后二人发生了冲突;肖某程亦称有个人用啤酒瓶捅了他背部一下。这些言词证据表明,肖某程之所以生气并去买刀的行为,并不是无事生非、耍强逞能、蛮横不讲理,而是田某夫有意无意的挑衅行为所致。此种情况之下,我们也不应把后续肖某程等人伤害田某夫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而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为宜。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夏某晨2019627日讯问笔录:在唱歌的过程中有一个人用酒瓶子顶了肖某程一下,当时肖某程没做声,后面对方又顶了一下,肖某程就有点生气了,和对方吵了起来……(见卷P69

郑某含2019530日讯问笔录:后我看到坐沙发的“毛仔用啤酒瓶戳了一下站在他边上的“肖别”的屁股,我马上上前劝慰“肖别”,“肖别”没有出声,我们继续喝酒聊天唱歌,大概过了十分钟样子,“毛仔”又跑过来用啤酒瓶戳了“肖别”屁股,还用手指了“肖别”,我和“二向”等人上前劝和,后面肖某程很生气地摔门出了kty包房,湘几晨别水牛等人也跟着肖别”出去……(见卷P84

刘某攀2019614日讯问笔录:我发现“毛仔”用啤酒瓶戳了肖某程几下,之后二人发生了冲突(见卷P52)。

肖某程2019614日讯问笔录:后面在玩的过程中,有个人用啤酒瓶捅了我背部一下,当时我比较生气……(见卷P38

 

三、袁某坤前三次讯问笔录都讲到他用刀刺伤了受害人腹部的事实,不应是当时客观真实的情况

 

(一)袁某坤如此说法事出有因

本辩护人多次会见袁某坤时他说他当时用刀刺的部位是真的记不得了,他印象中没有用刀划受害人的腹部。他也讲了为何他的多份笔录都提及是他用刀刺伤了受害人的腹部的经过:当时他主动到先锋派出所去时,谭姓警官接待了他。在没同步录音录像之前,谭警官单独要他如实讲一下案情,他如实讲了,谭警官问他有没有用刀刺人,他说用了,他问他刺在哪里,他说应当是大腿上,他问有没有刺在肚子上,他说不记得了。之后,谭警官走到他身旁,耳语了一番:说他跟他是老乡,腿上刺的一刀就不要说了,就承认腹部那一刀算了,腹部那一刀是轻微伤,腿部的伤才是轻伤。他当时把谭警官当作是最信任的人,也就按照他的要求去做了。但他总感觉这个不妥,后面谭警官他们再来看守所提审他时,他又想还原事实真相,但警官们说,现在翻供是不行的,有同步录音录像,他也就只好继续违心地承认了。

袁某坤上述交待的作案过程表明,他对于所刺的部位到底是腹部还是大腿处,已没有一个明确的印象,但讯问笔录中体现得却非常清楚直白——用刀刺伤了受害人的腹部。本辩护人认为,这是办案人员诱供的结果,依法不应当认定。

 

(二)刘某攀前后两次明确讲到拿刀往“毛仔”腹部刺了一下的是肖某程,袁某坤刺的部位是屁股上

这一观点有如下证据证实:

刘某攀2019530日讲到,我一进包厢对着”毛仔“的头部就是一拳,之后又用刀在“毛仔”的大腿处刺了一下,这时后面的人也都跟进来了,其中罗勤农跑过来拦着我不让我继续刺伤”毛仔“与我纠缠在一起,在纠缠的过程中我还把罗的手上刺了一下,而肖某程拿着刀往“毛仔”的腹部刺了一下,袁某坤拿刀往“毛仔”的屁股上刺了一下,至于其他还有没有人用刀刺伤“毛仔”我不清楚。(见侦查卷P53-54

刘某攀201963日所讲的作案经过也跟530日所讲的一致。即使是到了2019814日,当警方再次审讯他时,他也只说肖某程、袁某坤也用刀刺了被害人,反正都在下半身,至于具体什么位置就记不清了。当警方再问他之前为何讲的是肖某程刺了被害人的腹部袁某坤刺了被害人的屁股时,他的解释是,当时也距离案发时间很久了,他反正记得他们俩人动了刀子,只是印象比较模糊,他就以为是肖某程刺的被害人的腹部,袁某坤刺的屁股。(见侦查卷P66

 

(三)肖某程、田某夫等在场人员中没有一个人讲到袁某坤用刀划伤了田某夫的腹部

肖某程2019614日讲的是:我当时用刀在受害人的大腿靠屁股的位置及大腿各捅了一刀,至于其他人用刀捅在了哪个地方我不清楚,但是我看到袁某坤、“水牛”、刘某攀都用刀刺伤了受害人,另外夏某晨踢了方一脚,至于是否还有其他人动手或动刀我不清楚。(见侦查卷P40

夏程2019814日讲的是: 我当时看得很清楚的是肖某程、刘某攀都用刀刺了受害人的腿部和臀部,至于袁某坤、“磊几“当时刺的哪里我没看清楚。(见侦查卷P69

田某夫2019312日讲的是: 我看到亮刀子捅我的只有“湘几“(经辨认指刘某攀)和”万几“(经辨认指郑某含),其他人则是对我拳打脚踢。(见侦查卷P77

郑某含2019530日讲的是: 我看到“湘几“、”肖别“、还有一个和”湘几“他们一起的但我不晓得名字的男子对着”毛仔“挥刀子。(见侦查卷P85

胡某超2019312日讲的是: 我看到的就万几“和 “湘几“动了手,至于其他人有没有动手我不清楚。(见侦查卷P91

 

四、被告人袁某坤在本案所起的作用和地位要轻于其他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从被告人肖某程、袁某坤的供述及证人刘某攀、夏某晨、郑某含等人的证词来看,本案因田某夫用啤酒瓶先后两次戳了肖某程的背部,导致肖某程生气而引发。刘某攀看到肖某程很生气,出于兄弟义气,他在肖某程去超市买了一把刀后,自己又去超市买了5把刀。之后刘某攀又提议他一个人先上去,把“毛仔”叫下来搞,不行再叫大家上去。因“毛仔”没有搭理他,他觉得很没有面子,他出了包厢门在走廊里向楼下通知他们上来并在电梯口等他们,等他们电梯门一打开,他就从其中一人手上抢过一把刀,往包厢跑去,他一进包厢对着“毛仔”的头部就是一拳,之后又用刀在“毛仔”的大腿处刺了一下,这时候后面的人也都跟进来对着“毛仔”行凶了。这是当时的整个过程,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袁某坤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是远轻于其他人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五、被告人袁某坤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请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袁某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又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案件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袁某坤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从属于其他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袁某坤的家属与被害人田某夫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田某夫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坤案发之前从未干过其他的事,系初犯,偶犯,本次案发之后,又有深刻的认罪悔罪表现。

基于被告人袁某坤具有诸多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请对其适用缓刑。

谢谢!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之成

          20191127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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