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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短的辩护,最好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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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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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短的辩护,最好的判决结果

 

——吴之成律师成功代理杨某璋抢劫案纪实 

谨以此文向坚持依法办案的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刘萍主任、慈利县人民法院大法官刘楚明、施琦,和人民陪审员朱友铣先生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吴之成律师按:杨某璋抢劫案,由最初可能被判处3-6年的担忧,到最终只判处1年半的喜悦,无不充分展示了专业刑辩律师在刑案辩护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一句话,好的结果,离不开努力和付出。

 

本网讯,2015818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对杨某璋涉嫌抢劫罪一案作出(2015)慈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喜讯传来,杨某璋的母亲乐开了怀,亲自打电话向本律师致以诚挚的谢意。本律师想起代理这起案件中的点点滴滴,亦开心地笑了。

 

一、走马上任

2015410日,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与杨某元签订了湘岳律【2015】刑字第15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杨某璋涉嫌抢劫罪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壹审阶段的辩护人。

 

二、面授机宜

2015413日、422日、510日,本律师先后前往慈利县看守所会见了杨某璋,对杨某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培训(此处省略520字),杨某璋已深入理解了本律师的办案要旨,并能够独立自如地回答出来。

 

三、既有抢夺罪,又有抢劫罪的起诉意见书

201564日,慈利县公安局作出慈公(鲤)诉字【20150098号《起诉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2015032421时许,杨某璋伙同余某在慈利县零阳镇新农村餐馆门口将朱法年的一个紫色女士手提包抢走,已涉嫌抢夺罪。20153171时许,杨某璋伙同余某在慈利县零阳镇鲤鱼桥巷持刀抢劫李某芳现金人民币900元,已涉嫌抢劫罪。

如果这两个罪名成立,杨某璋将面临3-6年的牢狱之灾。

 

四、有自首、立功表现并且只应起诉一次抢劫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201569日,慈利县公安局向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5615日,本律师前往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将杨某璋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复印出来。

2015619日,本律师向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出,杨某璋与余某在2015032421时许,抢走朱法年的一个紫色女士手提包的那次,因被抢夺的财物只有3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不应以抢夺罪提起公诉。而被告人杨某璋、余某因抢夺行为于20153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又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317日抢劫被害人李某芳人民币900元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本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杨某璋时,经本律师问询得知,同案犯余某是杨某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没有记载这一过程。为此,本律师又向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该院向慈利县移动通信公司或张家界市移动通信公司调取杨某璋手机号13574471901与余某手机号13787974622的电话及短信通联记录;和一份《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该院向杨某璋、余某、宁鹏举、陈志清等四人调查了解余某被抓获的经过。

 

五、只指控了抢劫罪的起诉书

2015630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慈检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以杨某璋、余某涉嫌抢劫罪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案移送的还有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后,慈利县公安局鲤鱼桥派出所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的《余某到案经过说明》,该说明讲到,“通过杨某璋口述民警得知余某当时的大概装束打扮”,随后民警进入“好心情网吧”将正在上网的余某抓获。

 

六、不要赔偿金的谅解书

杨案被提起公诉后,本律师的工作重心转移到做通被害人李某芳的工作上面来。

2015719日晚1852分,本律师给李某芳大姐发了一条短信:李大姐,您好。我是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吴之成律师,现为杨某璋涉嫌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关于您3月17日被杨某璋、余某两人抢劫一事,本律师考虑到杨、余两人均为十八九岁的毛头小伙,涉世不深,虽犯下大错,仍需大姐您等长辈的关爱、呵护与宽恕,他俩的一生才不至于留下太多的遗憾,因而,本律师恳请您能够谅解他俩的行为,因他俩的行为给您造成的损害,您提一个方案,我愿尽犬马之劳,争取能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化解这一恩怨。最后,恳请西方的上帝和东方的菩萨都保佑您及您的家人永远健康!平安!幸福!快乐!

短信发出后一天过去了,没有回音,两天过去了,也没有回音,打电话过去,无人应答。怎么办?换个时间段再打。功夫不负有心人,2015年7月26日19时35分,电话那边终于传来了李某芳大姐慈祥而又和蔼的声音,她跟我解释没回信息和电话的原因,原来她不晓得发短信,而之所以没接电话,是因为她在上班,手机处于静音状态。她谈话的中心,没有别的,就是要杨、余两人不要再去干违法乱纪的事,希望他俩牢记这次教训,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我反复问她,对于赔偿问题有无方案和要求,她都王顾左右而言它。本律师与李大姐的第一次谈话,就这样以一种无言的结局落下了帷幕。

2015年8月2日20时43分,本律师再次拨通了李某芳大姐的电话,她把电话给了她爱人,她爱人表达了同样的思想,至于赔偿的事,见面再聊。

2015年8月14日,我接到法院通知,杨案将于8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慈利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8月16日,星期六,上午9时33分,李某芳大姐在电话中告诉本律师,她8月17日上午休息,下午上班。本律师原想买8月17日凌晨00:42长沙至慈利的K9088次火车,但连站票都没了,只好作罢。为了不耽误与李大姐的会谈,本律师当天下午即去长沙汽车西站购买了第二天第一班7时50分到慈利的汽车票。然而,事与愿违,等我11点半到慈利找好宾馆安顿下来再给李大姐打电话,她去已经回超市上班了。她说她今天的上班时间是中午12点至晚上8点,她要我联系她的爱人。我电话约她爱人出来吃饭,被婉拒,但他接受了我的邀请,同意中午时分在小天鹅大酒店二楼的茶厅会谈。

我把杨案的相关材料一一展现在他面前,他静静地听着,一页一页地翻阅杨案的材料,当他确定我讲的全部属实之后,他说他们夫妻俩没有别的要求,只希望杨、余两人不要再犯事即可,我问他有无赔偿方面的要求,他没有明确答复。我想这样僵持也不是个办法,毕竟明天就要开庭了,如果今天能够做好调解工作,取得李大姐的谅解,那明天的开庭就好办多了。我试探性提出了赔2000元的建议(含被抢的900元),没想到大哥竟爽快地答应了。

会谈结束后,我把会谈情况反馈给杨某璋母亲,她听了很高兴。当晚7时许,她高高兴兴地把2000元钱送到了我房间里。随即,我给李某芳的爱人发了一条短信:“大哥大姐,非常感谢你俩的慈悲心肠。杨某璋母亲已将2000元拿来了,今晚请大姐带上身份证到小天鹅大酒店515房来好吗?”当晚22时30分左右,李大姐和爱人来到了我的房间(李大姐要到晚上10点才下班),我代表杨某璋及其全家对他俩的大爱表达了诚挚的谢意。当我把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递给李大姐时,李大姐却只拿走了其中的900元。我再三恳求她拿下,但她坚辞不受,只是一个劲地说,她只把她自己的钱要回就可以了,她没有别的想法,只要杨某璋、余某他们两个年青伢子从此以后走上光明大道,不要再干违法的事即可。杨某璋的父母出了这等事,他俩的心肯定比她更难过,这点钱就权当安慰他父母得了……碰到这样纯朴而又“固执”的大姐,我还能说什么呢?

 

七、最简短的辩护

2015818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法庭调查阶段,本律师着重围绕杨某璋有关自首和立功情节方面的证据开展询问和质证工作。

公诉人觉得本律师讲的非常有道理,因而,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明确指出杨某璋有自首、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对杨某璋减轻处罚。轮到本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本律师讲了两点。

第一点:非常感谢公诉人本着依法办案的精神,客观公正地认定我的当事人杨某璋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对此,我不持疑异。

第二点:我们的社会,是一个包容度很大的社会,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在关注、关怀着失足青少年的成长。今天,在这庄严的法庭上,请允许我转告李某芳大姐对两位被告人的寄语:一个人犯了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老是犯同样的错,你俩都还年轻,只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你们的未来一定很光明!尊敬的法官大人,尊敬的检察官大人,我们很多已为人父,为人母,我们当然希望自己的儿女懂事、上进、不犯法,但如果是自己的儿女误入歧途时,将心比心,我们又何尝不希望给他们以包容,让他们在接受一定惩处的同时,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看到未来的前景和希望,从而好好改造,浪子回头。毕竟,我们给予他处罚的最终目的,是要他敬畏法律,不敢直至不想再去干违法乱纪的事,但如果量刑过重,一方面容易导致他心态失衡,很有可能破罐子破摔,另一方面,劳动改造场所聚集了形形色色的罪犯,其本身也是一个大染缸,极易近墨者黑。基于此,本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在杨某璋已深刻认识到其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并有认罪悔罪的情况下,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璋减轻处罚。谢谢!

 

八、认定了自首、立功且只判了一年半的刑事判决书

2015818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作出(2015)慈刑初学第114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15317日晓,被告入杨某璋、余某玩赌博机输钱后,被告人杨某璋提议抢劫他人财物,得到被告人余某同意,2被告人到慈利县零阳镇白宫城十字路口“幺妹平价超市” 购买了作案用水果刀1把,随后,2被告人在慈利县城四处游荡,寻找作案目标。318日凌晨1时许,2被告人在慈利县零阳镇毕架路大酒店路段时,发现被害人李某芳骑车进入到毕架路大酒店对面的一巷子后,便尾随进入该巷子内,趁被害人李某芳下车 开门之机,被告人杨某璋持水果刀上前找李某芳要钱,李某芳将人民币900元给了被告人杨某璋后,2被告人即逃离了现场。所得赃款,被告人杨某璋分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余某分得人民币 400元。

另查明:2015324日晚,被告人杨某璋、余某因抢夺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被害人李某芳人民币900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余某。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璋的亲友已给被害人李东芳赔偿了全部损失,被害人李某芳对被告人杨某璋、余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璋、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璋、余某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璋、余某因涉嫌抢夺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璋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余某,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璋的亲友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2 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特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杨某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至此,对一起本应判处3-6年的抢劫案,最终以1年半的美好结局完美收场!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5820

 

吴之成律师语录:好的辩护,功夫在辩护在外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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