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四年无动静 一朝代理见分晓
吴之成律师按: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从发生到审判结果出炉,历时四年之久,每一个经历此案的人,均倍感身心疲惫!抚今追昔,感触最深的是:破解事实真相之后,一切都将变得异常简单!我们每一个深陷事件漩涡中的人,要想破局,还是先从揭开事件真相开始吧。
一、游某被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案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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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游某被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案刑事法律意见书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吴之成律师依法接受被害人游某的委托,就其被人故意伤害致其重伤案,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刑事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事实真相之辨
游某被人重伤案,当时案发现场有同学9人,而且都是湖南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彼此之间均有相互认识的人,现场光线虽然有点昏暗,但应当不会造成视觉上的障碍,更不会影响听觉的效果,不然,相互之间如何敬酒?女同学们私下里又如何聊天呢?然,本案的事实真相,特别是几个关键性的事实,却犹如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总有点让人捉摸不定的感觉。为让舒某某心服,为让游某心安,本律师拟对本案的事实逐一分析,力求尽可能地还原整个客观事实。
一、游某推舒某某一下,舒某某后退几步被小树绊倒在地是由于舒某某朝游某泼酒还是不满舒某某恶意劝酒所致?
对这一事实,游某陈述,当时他喝多了一点酒,斜靠在蒙古包的柱子上打盹,突然觉得脸上一阵冰凉,定睛一看,才发现是舒某某在向他泼酒,他起身将其推了一下,舒某某把持不住,后退几步被小树绊倒在地。而舒某某对这一事实的供述,却前后不尽一致。舒某某在2010年6月29日11时0分至12时30分的讯问笔录、2010年6月30日20时30分至23时15分的讯问笔录、2010年7月3日15时30分至17时30分的讯问笔录、2010年7月30日15时10分至16时40分的讯问笔录均讲到,舒某某第二次敬游某的酒,游某不肯喝,然后站起来将其推倒在地。然而,舒某某在2010年11月22日12时10分至14时0分的讯问笔录中却提到:“我当时敬他酒的时候,他觉得我把酒搞到他身上了,他没说话,站起来就把我推倒了。”这说明舒某某当时亦察觉到游某当时推倒他的原因应当是舒某某将酒搞到游某身上了,那么,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呢?
本律师认为:游某推舒某某一下是因为舒某某在寒冷的冬天将冰冷刺骨的酒泼在他的身上,而且是朝游某的脸部泼过去。
其原因是:
(一)尽管游某内心深处不愿意喝酒,但出于礼节上的尊重,对其他同学包括舒某某的敬酒行为均给予了积极回应,游某不可能因舒某某第二次敬酒后而立马火冒三丈,推舒某某一下。
(二)卢某某、肖某某等人均证实舒某某将酒泼在了游某身上,然后才发生游某推舒某某一下的情况。
(三)舒某某本人亦认为游某将其推倒在地是因为他将酒搞到了游某身上,如果舒某某没有向游某泼酒,那么舒某某也就不可能有这样的主观判断。
(四)被害人游某在三次的询问笔录中均明确地指出是舒某某故意把酒泼到他脸上。
(五)案发时间为2008年12月28日晚上,正值深冬的夜晚,天气异常寒冷,作为常人,在被舒某某朝脸部泼了冰冷的酒水当众羞辱之后,并且是在脸部突然被冰冷的酒水强烈刺激之下,均有可能被如此严重的挑衅行为所激怒。
以上结论请参阅以下证据:
舒某某2010年6月29日11时0分至12时30分讯问笔录:2008年12月28日晚上大概是19时许……但是后来我敬游某酒的时候,游某就死也不肯喝了,我就讲他不给面子什么的,一定要他喝,但是游某不肯喝,我们双方大概僵持了大概几秒钟,这时,游某突然站了起来推了我一把,我后退了几步……(见侦二P30-31)
舒某某2010年6月30日20时30分至23时15分讯问笔录:第二次我坐着敬游某的酒,游某不喝,我于是就站起来敬游某的酒,我要跟他喝酒,游某不肯喝,游某也站了起来,就用双手推我的胸口,当时我们坐在一个有坡度的地方,我坐在上坡的位置,游某坐在下坡的位置,游某把我推倒在地上。(见侦二P34-35)
舒某某2010年7月3日15时30分至17时30分讯问笔录:我第二次敬游某酒的时候,游某就不肯喝酒了,于是我就站起来,就对游某讲:“他们敬你酒你就喝,我敬你你就不喝。”我的意思就是游某没有给我面子,这时游某也站了起来,用双手推了我胸口一下,当时我们坐在一个有坡度的地方,我坐在上坡,游某在坡下方,游某将我推倒在地。(见侦二P40)
舒某某2010年7月30日15时10分至16时40分讯问笔录:我第二次敬游某酒的时候,游某就不肯喝酒了,于是我就站起来,(不记得当时我是否掷了酒)就对游某讲:“他们敬你酒你就喝,我敬你你就不喝。”我的意思就是游某没有给我面子,这时游某就站了起来,用双手推了我胸口一下,当时我们坐的地方有坡度的,我坐在坡上,游某在坡下方,游某将我推倒在地……(注:舒某某对其坐的地方是否有坡度,以及谁坐在坡上,谁坐在坡下都记得如此清楚,却对自己是否泼酒不记得了,还要强调一句不记得当时是否掷了酒,这是否系舒某某选择性遗忘?)(见侦二P47)
游某2010年6月4日18时20分至21时0分询问笔录:2008年12月28日晚上18时36分左右……出于对大家的尊重,我还是喝了一两杯啤酒。因为没休息好,我喝了一点酒后,我就坐到一边背靠着蒙古包的支柱打盹。他们继续喝酒聊天,期间,我看见舒某某砸了两个空酒瓶在桌上。砸了酒瓶后10多分钟时间,我当时在打盹,我突然感觉到脸上被人泼来一杯冰冷的啤酒,我睁眼一看,是舒某某朝我泼酒。当着大家的面我如此被羞辱,我感觉很难受,很气愤,就用手推了舒某某手臂一下,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舒某某后退了几步,被后面的小树绊住,斜倒在小树上。(见侦二P55)
游某2010年6月9日15时20分至17时30分询问笔录:3.舒某某为何要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砸了两个空啤酒瓶?4.舒某某为何要在我靠着休息的时候拿一杯啤酒泼到我的脸上?(见侦二P59)
游某2010年11月23日21时0分至22时0分询问笔录:突然我的脸上被舒某某泼了一杯啤酒,我当时感觉特别冷,浑身打冷颤,上衣也湿了,脸上和脖子上都是冰冷啤酒,当时,我觉得被舒某某泼了一身冰冷的啤酒,这是他当着同学的面羞辱我,我感到非常难受,也非常气愤,我就推了舒某某一下,问他为什么这么做?(见侦二P100-101)
卢某某2010年6月12日18时30分至19时30分询问笔录:后来我发现舒某某用塑料的杯子装的啤酒洒在了游某和其他几个同学的身上,具体什么时候洒的酒我记不清楚了。后来又发现好几个男生就抱在了一起,而且桌子也推开了。这个时候我看到游某站了起来,而且扑向舒某某。(见侦二P79)
卢某某2010年6月13日15时0分至15时45分询问笔录:我记得我们在喝酒吃烧烤的时候,他们男生在泼酒,我能肯定舒某某泼了酒,其他人泼了没有我不记得了,舒某某用塑料酒杯装着啤酒泼的,是乱泼的,酒还泼到了我身上,后来游某就朝舒某某扑了过去,他们当时有没有倒地我不清楚……(见侦二P83-84)
肖某某2010年6月12日18时30分至19时50分询问笔录:我们几个人在那吃了不到一个小时,这时游某和舒某某两个人为了敬酒的事情就吵了起来,好像是酒洒到游某身上了,游某就站起来往后退了几步,双方就相互拉扯起来了……(见侦二P86)
舒某某2010年11月22日12时10分至14时0分讯问笔录:我当时敬他酒的时候,他觉得我把酒搞到他身上了,他没说话,站起来就把我推倒了。(见侦二P102)
二、舒某某特意将酒泼洒在游某身上还是在劝酒的过程中由于相互推挡导致酒泼洒在游某身上?
舒某某将酒洒在游某身上,其本人在供述材料中没有讲出他当时的真实想法,游某认为是舒某某故意泼的,卢某某说她能肯定舒某某用塑料杯装着啤酒泼了酒,肖某某说舒某某把酒洒到游某身上了,并提到舒某某一定要游某喝酒,游某不肯喝,用手去挡,而后,酒就倒在游某身上了,而作为舒某某好朋友的连某某陈述的是舒某某强行敬酒,而游某就不想喝,就用手去挡,一推一挡中将酒就溅在了游某身上。那么,这一事实真相又是如何呢?
本律师认为:舒某某在朝桌子砸了啤酒瓶之后,特意将酒泼在游某身上,而且是朝游某的脸部泼过去。
(一)舒某某第二次敬游某的酒,游某不肯喝,舒某某心里不舒服,因而有了舒某某砸空啤酒瓶以泄愤的行为,同时,在桌上砸啤酒瓶的行为也说明了舒某某已经产生了蓄意挑衅的心理。
(二)舒某某砸空啤酒瓶的行为并没有引起游某的回应,此时的舒某某已怒火中烧,从而有了舒某某泼洒啤酒以直接挑衅游某的行为。
(三)从其后舒某某持啤酒瓶将游某砸伤后不顾游某死活朝着游某吼并扬长而去的事实亦可推断出此时泼洒啤酒的行为系舒某某有意而为之。
(四)卢某某在场见证了舒某某在朝桌子砸了啤酒瓶之后,并朝游某泼洒啤酒的过程,连某某和李某、肖某某都提到了舒某某把酒洒到了游某身上。现场目击证人肖某某指证了舒某某站在头部受伤已经倒地的被害人游某身旁大声吼叫的事实。
(五)被害人游某在三次询问笔录中均明确地指出是舒某某故意把酒泼到他脸上,并在询问笔录中明确地指出舒某某在被害人头部受伤倒地后,还对被害人边踹边骂,并还要别人也不要管被害人游某的生死,然后扬长而去。
(六)“突然”二字体现了事发突然,舒某某突然泼酒到游某脸上的事实,在寒冷的冬天,在突然被冰冷刺骨的酒水泼到脸上当众羞辱的强烈刺激下,造成了游某突然站起来用手推舒某某一下的反应。在案卷材料中,不仅是游某提到“突然”二字,而且犯罪嫌疑人舒某某,舒某某的好朋友连某某等人也提到“突然”二字。
(七)本案最直接的两个利害关系人游某与舒某某均没有讲到在敬酒的过程中有推挡的行为从而将酒溅在游某身上的事实。
特别强调一点:舒某某在朝游某泼洒啤酒之前用空啤酒瓶敲打了桌子。舒某某、连某某、游某在侦查卷中均陈述当时在一起聚餐的是舒某某、游某和连某某三个男的,再加上陈灿祁、卢某某、李某、肖某某、张园园、李某某等六个女同学,总共是9人。游某陈述舒某某砸了两个空啤酒瓶,卢某某说发现了几个男生拿着几个啤酒瓶在敲打桌子,其他人对此没有表述。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事实:有且只有一个男人持啤酒瓶敲打了桌子,而且这个人就是舒某某!
以上事实请参阅如下证据:
游某2010年6月4日18时20分至21时0分询问笔录:出于对大家的尊重,我还是喝了一两杯啤酒。因为没休息好,我喝了一点酒后,我就坐到一边背靠着蒙古包的支柱打盹。他们继续喝酒聊天,期间,我看见舒某某砸了两个空酒瓶在桌上。砸了酒瓶后10多分钟时间,我当时在打盹,我突然感觉到脸上被人泼来一杯冰冷的啤酒,我睁眼一看,是舒某某朝我泼酒。当着大家的面我如此被羞辱,我感觉很难受,很气愤,就用手推了舒某某手臂一下,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舒某某后退了几步,被后面的小树绊住,斜倒在小树上。
……我倒在了地上。舒某某还不罢休,用脚朝我大腿和肚子处猛踹,我记不清到底踹了多少脚了,边踹边骂:“以后只要让我看到你一次,就打你一次。”“打死你!”随后喊道:“我们走,不要管他。”说完,就扬长而去,气焰非常嚣张。(见侦二P54-55)
游某2010年6月9日15时20分至17时30分询问笔录:2008年12月28日晚上,他恶意劝我喝酒,并发动他人劝我的酒,我因第二天早上有考试,当时就表示意思一下算了。出于对大家的尊重,我还是喝了一两杯啤酒,意思了一下。因为忙于复习,当天没有休息好,喝了一点酒就发困,想睡觉,在向大家表示抱歉后,就坐到一边休息去了。我当时坐在凳子上,背靠着蒙古包的支柱打盹,他们继续喝酒聊天,突然我听到了空酒瓶砸在桌子上的声音,我看见舒某某拿了一个空啤酒瓶砸在桌子上,满桌都是碎玻璃,把在场的同学给吓住了。过了五分钟左右的时间,舒某某又砸了一个空啤酒瓶在桌上,其他同学都感到很惊讶。我当时觉得情况有点不对劲,但是又没有往更坏的地方去想。我当时在想,可能是舒某某喝多了,情绪很亢奋,也有可能是舒某某对我有什么意见,或者是舒某某对我婉拒继续喝酒或其他方面有什么看法,砸啤酒瓶以发泄不满。(见侦二P59)
我现在有几个疑问:1.为何我们有人说不想喝酒,舒某某还故意叫人搬来一箱啤酒?2.舒某某为何要恶意劝我喝酒,主要是针对我,并起哄发动他人也劝我喝酒?3.舒某某为何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砸了两个空啤酒瓶?4.舒某某为何要在我靠着休息的时候拿一杯啤酒泼到我的脸上?5.我被舒某某泼酒当众羞辱后,并没有打他,他为何要拿未开启的啤酒瓶砸我?6.在我控制了舒某某的双手(其中舒某某右手拿着未开启的啤酒瓶),劝他要保持冷静之后,放开了控制他的双手,他为何还要拿实心啤酒瓶砸我的头部?7.在我受伤倒地后,舒某某为何还要对我不停的猛踹,边踹边骂?8.舒某某明知已砸伤我,我受伤倒地之后,为什么不管我的生死,还要别人也不要管我,然后扬长而去?(见侦二P59-60)
游某2010年11月23日21时0分至22时0分询问笔录:在吃夜宵的过程中,我背靠着蒙古包的支柱上休息,我不喝酒了,想睡觉了。他们还继续在喝酒,这个时候听到空酒瓶打碎的声音,我睁开眼看了一下,看到碎玻璃在桌子上,我当时觉得是不是舒某某喝多了,但没砸伤人。我继续在那里打盹,他们又继续在喝酒吃东西,一会儿又听到砸酒瓶的声音,又是舒某某砸的。突然我的脸上被舒某某泼了一杯啤酒,我当时感觉特别冷,浑身打冷颤,上衣也湿了,脸上和脖子上都是冰冷啤酒,当时,我觉得被舒某某泼了一身冰冷的啤酒,这是他当着同学的面羞辱我,我感到非常难受,也非常气愤,我就推了舒某某一下,问他为什么这么做?(见侦二P100-101)
连某某2010年6月12日14时20分至16时20分询问笔录:这个时候,我就突然看见舒某某和游某两个人拉扯在一起了,然后游某将舒某某推到在地上,我见他们吵架了,于是就去劝架 ……(见侦二P70)
是这样的,游某的酒品不好,总是假装喝酒,大部分都是将酒倒掉了,舒某某就强行敬酒,而游某就不想喝,用手去挡,一推一挡,酒就溅到游某身上的,于是双方就发生了拉扯。(见侦二P71)
卢某某2010年6月12日18时30分至19时30分询问笔录:接下来我就没有太注意他们了,我们几个女同学就在一起聊天去了。后来我就发现几个男生拿着空的啤酒瓶在敲打桌子,尔后我就对他们讲你们别敲了,别把店子里的桌子给敲坏了。后来我就又和几个女同学去聊天去了。也没有注意几个男生的情况。后来我发现舒某某用塑料的杯子装的啤酒洒在了游某和其他几个同学的身上,具体什么时候洒的酒我就记不清楚了。后来又发现好几个男生就抱在了一起,而且桌子也推开了。这个时候我看到游某站了起来,而且扑向舒某某。(见侦二P79)
卢某某2010年6月13日15时0分至15时45分询问笔录:我记得我们在喝酒吃烧烤的时候,他们男生在泼酒,我能肯定舒某某泼了酒,其他人泼了没有我不记得了,舒某某用塑料酒杯装着啤酒泼的,是乱泼的,酒还泼到了我的身上。后来游某就朝舒某某扑了过去,他们当时有没有倒地我不清楚……(见侦二P83-84)
肖某某2010年6月12日18时30分至19时50分询问笔录:我们几个人在那吃了不到一个小时,这时游某和舒某某两个人为了敬酒的事情就吵了起来,好像是酒洒到游某身上了,游某就站起来往后退了几步,双方就相互拉扯起来了……过了大概2分钟左右,我回头看,看到游某坐在地上靠在蒙古包上面侧蜷着,捂着头,嘴里哎哟的叫,而舒某某当时就站在一边指着游某吼,似乎很生气一样,而另外一名男子就拉着舒某某,将舒某某拉走了,而游某在地上呆了一段时间……(见侦二P86-87)
问:游某的当时的伤势如何?
答:当时就是坐在地上,靠着蒙古包,捂着头,哎哟哟叫,没有流血,看不出伤势。
问:舒某某当时在做什么?
答:指着游某吼,大概意思我不记得了,而后就被别人拉走了。(见侦二P87)
舒某某2010年6月29日11时0分至12时30分讯问笔录:我后来敬游某酒的时候,游某就死活不肯喝了,我就讲他不给面子什么的,一定要他喝,但是游某不肯喝,我们双方僵持了大概几秒钟,这时,游某突然站了起来推了我一把,我向后退了几步,他又冲到我前面,双手抓着我的双手……(见侦二P30-31)
舒某某2010年11月22日12时10分至14时0分讯问笔录:我当时敬他酒的时候,他觉得我把酒搞到他身上了,他没说话,站起来就把我推倒了。(见侦二P102)
三、游某用双手去抓住舒某某的双手系游某主动攻击舒某某还是游某为防止舒某某用啤酒瓶砸伤自己而采取的防卫之举?
关于游某抓住舒某某双手的事实,侦查卷宗中只有舒某某的供述和游某的陈述对此加以说明。舒某某供述:游某将其推倒在地后,又进一步抓住其双手,按住其胸部,导致其喘不过气来。游某则陈述:游某在被舒某某泼酒羞辱之后,用手推了舒某某一下,舒某某后退几步被小树绊倒在地之后,舒某某就开始手持啤酒瓶欲砸人,不得已而控制其双手。那事实真相又是如何呢?
本律师认为:游某用双手去抓住舒某某的双手系游某为防止舒某某手持啤酒瓶砸伤自己而采取的防卫之举。
(一)如果游某推舒某某一下,在舒某某后退几步被小树绊倒在地之后仍不能解舒某某泼酒之恨,那么他面对倒地后的舒某某,应当是用脚狠踹倒地的舒某某,或者持凳子等器物砸向舒某某,而不可能去控制其双手,这是出于人的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因为没有人会在去攻击别人的时候用自己的双手去控制别人的双手,这种情形只有在进行自我保护的时候才可能出现。
为什么游某一定要用双手去抓住舒某某的双手,而不是只用手抓住舒某某的一只手就可以了呢?因为游某已经发现了舒某某用右手持啤酒瓶欲攻击的事实,必须同时抓住舒某某的两只手才能确保自身的安全,而不能只抓住舒某某的右手,否则,舒某某的左手随时可能会拿过右手里的啤酒瓶继续攻击,所以游某在危急之下,立即上前用双手去抓住了舒某某的双手,防备舒某某手持啤酒瓶意欲进行攻击的行为,是出于本能的反应。
因为控制其双手,有可能招来舒某某双腿的攻击或者来自舒某某腰部的顶撞。之所以游某要用双手去牢牢抓住舒某某的双手,是因为游某已发觉了舒某某手持啤酒瓶并欲攻击的事实,才会不顾自身遭受舒某某双腿攻击的可能去阻止更大损害后果的发生,正所谓两害相衡取其轻。
(二)舒某某在游某松开手之后,手持啤酒瓶狠狠砸向游某的事实说明了舒某某当时已有手持啤酒瓶并欲攻击的意念。
(三)被害人在整个过程中都是手无寸铁的状态,犯罪嫌疑人舒某某本人、舒某某的好朋友连某某和被害人游某均证实了这一点,而且任何一个现场的证人都没有说过游某手持任何器物或者殴打过舒某某。而舒某某则是手持啤酒瓶作为凶器,犯罪嫌疑人舒某某本人和被害人游某均证实了这一点,作为舒某某的好朋友连某某在回答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对于这个问题很明显采取了故意回避的态度,而连某某在对学校老师侯某和同学李某某的陈述中都明确指出舒某某用啤酒瓶砸了游某的头部。这可从侯某、李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知。
被害人游某用双手去控制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的双手,目的就是防止舒某某手持啤酒瓶砸人。后来,被害人游某出于善意,在以为舒某某已经冷静了的情况下,才松开了用来控制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两只手的双手。
(四)舒某某在2010年11月22日12时10分至14时0分的讯问笔录中亦提到游某之所以在舒某某倒地要站起来的时候又向前一步按着他的手,是因为舒某某本人都认为“(游某)怕我(舒某某)打他(游某)”!舒某某不愧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高才生”,口风甚紧,然百密也有一疏,不知不觉中泄露了天机!
以上事实请参阅如下证据:
连某某2010年6月13日13时00分至14时00分询问笔录:
问:你是否看到舒某某手上拿了什么东西?
答:因为我是背对着他的,没注意看。
问:你是否看到游某手上拿了什么东西?
答:没有拿什么东西。(见侦二P76)
舒某某2010年6月29日11时0分至12时30分讯问笔录:
(舒某某声称他敬游某酒,游某不肯喝,处于僵持状态)这时,游某突然站了起来推了我一把,我向后退了几步,他又冲到我前面双手抓着我的双手,将我压在地上死死地压着我,并且还用手压着我脖子和胸,我当时就觉得呼吸困难,使劲挣脱,但是我越挣脱,游某就越用力,挣脱了大概有一两分钟左右,我才将右手挣脱开,在身边一摸,摸到了一个空酒瓶子,于是就顺手拿起酒瓶子向游某一丢,砸在游某的左头部,游某才松开了手,坐在了地上……(见侦二P30-31)
舒某某2010年6月30日20时30分至23时15分讯问笔录:游某把我推倒在地上,我准备站起来,他又上来抓住我的双手,当时我的手被游某抓住,他抓住我的手往我胸口上压,当时我喘不过气来,心里也害怕,用力挣脱之后,就用右手从桌子旁的地上拿起一只啤酒瓶朝游某丢去……(见侦二P34-35)
舒某某2010年7月3日15时30分至17时30分讯问笔录:游某将我推倒在地之后,我准备站起来,他又冲上来抓住我的双手,当时我的双手被游某抓住了,并且往我胸口上压,当时我就喘不过气来,心里很怕,而且当时他还讲要搞死我,于是我就用力挣脱之后,就用右手从桌子旁的地上随手拿起了一个空啤酒瓶朝游某丢过去……(见侦二P41)
舒某某2010年7月30日15时10分至16时40分讯问笔录:游某将我推倒在地之后,我准备站起来,他又冲上来抓住我的双手,当时我的双手被游某抓住了,并且往我胸口上压,当时我就喘不过气来,心里很怕,而且他还讲要搞死我,于是我就用力挣脱之后,就用右手从旁边的地上随手拿起了一个空啤酒瓶朝游某丢过去……(见侦二P47)
舒某某2010年11月22日12时10分至14时0分讯问笔录:我当时敬他酒的时候,他觉得我把酒搞到他身上了,他没说话,站起来就把我推倒了,我想站起来质问他为什么这么大脾气的时候,他又向前一步按着我的手,怕我打他,当时他按着我的手的时候,我的双手放在我的胸膛上,我感觉胸口很闷,我就挣扎,把手挣开后,顺手在地上捡起一个酒瓶就朝他打过去……(见侦二P102-103)
游某2010年6月4日18时20分至21时0分询问笔录:我当时在打盹,我突然感觉到脸上被人泼来一杯冰冷的啤酒,我睁眼一看,是舒某某朝我泼酒。当着大家的面我如此被羞辱,我感觉很难受,很气愤,就用手推了舒某某手臂一下,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舒某某后退了几步,被后面的小树绊住,斜倒在小树上。这时,舒某某就从啤酒箱里抽出一瓶未开的啤酒,我见舒某某准备用酒瓶砸人,在他拿啤酒将酒瓶拿在手上的时候,我马上过去抓住舒某某的双手,劝他保持冷静,连某某也过来劝舒某某。舒某某斜着眼睛看着我,露出凶光却一言不发。这样持续了一两分钟,我认为没什么事了,将他双手放开了,我就收拾我放在凳子上的电脑包,准备回宿舍,但舒某某就在这时趁我没注意时冲过来,将那个装满啤酒的啤酒瓶砸在我左边的头部……(见侦二P54)
游某2010年6月9日15时20分至17时30分询问笔录:2008年12月28日晚上,他恶意劝我喝酒,并发动他人劝我的酒,我因第二天早上有考试,当时就表示意思一下算了。出于对大家的尊重,我还是喝了一两杯啤酒,意思了一下。因为忙于复习,当天没有休息好,喝了一点酒就发困,想睡觉,在向大家表示抱歉后,就坐到一边休息去了。我当时坐在凳子上,背靠着蒙古包的支柱打盹,他们继续喝酒聊天,突然我听到了空酒瓶砸在桌子上的声音,我看见舒某某拿了一个空啤酒瓶砸在桌子上,满桌都是碎玻璃,把在场的同学给吓住了。过了五分钟左右的时间,舒某某又砸了一个空啤酒瓶在桌上,其他同学都感到很惊讶。我当时觉得情况有点不对劲,但是又没有往更坏的地方去想。我当时在想,可能是舒某某喝多了,情绪很亢奋,也有可能是舒某某对我有什么意见,或者是舒某某对我婉拒继续喝酒或其他方面有什么看法,砸啤酒瓶以发泄不满。(见侦二P59)
我现在有几个疑问:1.为何我们有人说不想喝酒,舒某某还故意叫人搬来一箱啤酒?2.舒某某为何要恶意劝我喝酒,主要是针对我,并起哄发动他人也劝我喝酒?3.舒某某为何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砸了两个空啤酒瓶?4.舒某某为何要在我靠着休息的时候拿一杯啤酒泼到我的脸上?5.我被舒某某泼酒当众羞辱后,并没有打他,他为何要拿未开启的啤酒瓶砸我?6.在我控制了舒某某的双手(其中舒某某右手拿着未开启的啤酒瓶),劝他要保持冷静之后,放开了控制他的双手,他为何还要拿实心啤酒瓶砸我的头部?7.在我受伤倒地后,舒某某为何还要对我不停的猛踹,边踹边骂?8.舒某某明知已砸伤我,我受伤倒地之后,为什么不管我的生死,还要别人也不要管我,然后扬长而去?(见侦二P59-60)
游某2010年11月23日21时0分至22时30分询问笔录:突然我的脸上被舒某某泼了一杯啤酒,我当时感觉特别冷,浑身打冷颤,上衣也湿了,脸上脖子上都是冰冷的啤酒,当时我觉得被舒某某泼了一身冰冷的啤酒。这是他当着同学的面羞辱我,我感到非常难受,也非常气愤,我就推了舒某某一下,问他为什么这么做?舒某某就后退了几步被一棵小树绊住,斜倒在那棵小树上。他倒在小树上顺手从啤酒箱里抽出一瓶没有开启的啤酒瓶准备砸我,我看他站了起来,我就向前用双手抓住他的双手,我劝舒某某你要冷静一点,舒某某没有说话。这时连某某也过来劝他保持冷静。我以为他应该已经冷静了,我就把我的双手放开了,并去收拾放在凳子上的书包。这时,舒某某拿着那个酒瓶朝我冲过来砸我头上,我当时感觉到头骨碎裂,我被砸的过程就是这样子。(见侦二P100-101)
四、舒某某是将啤酒瓶“丢”向游某还是目的很明确地持啤酒瓶“砸”向游某?
“丢”者,随性而为,一般不需额外施加很大的外力,除非将物品丢弃的距离很长;“砸”者,一般表现为近距离用力去敲打某一物什。 “丢”与“砸”,虽有力度轻重之别,但体现更多的是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态。“丢”者,不言而喻,主观恶性较小,甚至没有;“砸”者,主观恶性较大,甚至非常恶劣,需要结合损害后果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丢”,只出自舒某某之口,而“砸”,不只是被害人游某一家之言,包括舒某某本人、侯某、李某某等人均有所表述。那么,对舒某某将啤酒瓶投向游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丢”呢?还是认定为“砸”呢?
本律师认为,舒某某系目的很明确地将啤酒瓶“砸”向游某,而且是狠狠地砸向游某。
(一)如果舒某某是将啤酒瓶“丢”向游某,因舒某某与游某相距不到1米,客观上不会导致游某左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
(二)“丢”字,只出自舒某某之口,从舒某某对以上事实的陈述来看,舒某某一直在刻意隐瞒本案的事实特别是关键性事实,以求达到逃避或者减轻法律制裁的目的,因而,不能仅凭舒某某的话而妄下结论。
(三)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在多次的供述中对他手持啤酒瓶砸向被害人的行为多次使用了“砸”、“丢”、“打”这样的动词来描述。无论舒某某用什么样的动词来描述他的行为,都改变不了他手持啤酒瓶作为凶器砸向被害人的事实,而且他朝被害人砸啤酒瓶的行为客观上也造成了被害人身受重伤的严重后果。
(四)舒某某的内心深处亦认同为“砸”向游某,也多次在供述中提到过“砸”,连某某作为舒某某的好朋友,虽在其本人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对舒某某如何加害游某的行为只字未提,但在私下场合曾多次跟学校领导、老师和同学讲过舒某某系“砸”!这可从侯某、李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知。
(五)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在和被害人游某于2009年1月22日签订的《赔偿协议》中亦签字承认了其伤害被害人游某一事。
(六)被害人游某在每一次询问笔录中都非常明确地指证是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用未开启的啤酒瓶(注意:不是空啤酒瓶)“砸”到了他的头部。
(七)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游某身受重伤,并对被害人游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严重侵害了被害人游某的健康权。
以上事实请参阅以下证据:
长沙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长公法检字(三)第20090005号《法医损伤检验报告书》中写到,游某的损伤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及左顶骨凹陷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
由长沙市第四医院对被害人游某出具的《长沙市第四医院疾病诊断书》以及《长沙市第四医院出院证》均显示:
头部外伤:(1)、脑挫裂伤。(2)、左顶硬膜外血肿。(3)、左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4)、头皮血肿。
外伤性癫痫。
舒某某2010年6月29日11时0分至12时30分讯问笔录:
问:你今天他来我们派出所的原因?
答:我是来投案自首的,我于2008年12月份在师大公寓旁的夜宵店内用啤酒瓶子将同学游某打伤的事情。
……
在这期间,我们相互敬了酒,几个男同学喝得比较多,在这期间,我们相互敬了酒,游某敬了我,我也敬了游某,但是后来我敬游某酒的时候,游某就死也不肯喝了,我就讲他不给面子什么的,一定要他喝,但是游某不肯喝,我们双方僵持了大概几秒钟,这时,游某突然站了起来推了我一把,我向后退了几步,他又冲到我前面双手抓着我的双手,将我压在地上死死地压着我,并且还用手托着我脖子和胸,我当时就觉得呼吸困难,使劲挣脱,但是我越挣脱,游某就越用力,挣脱了大概有一两分钟左右,我才将右手挣脱开,在身边一摸,摸到了一个空酒瓶子,于是就顺手拿起酒瓶子向游某一丢,砸在游某的左头部,游某才松开了手,坐在了地上……
问:你为何要用酒瓶砸游某?
答:他当时压得我喘不过气了,所以我挣脱出右手就顺手拿起了一个空酒瓶砸了他。
问:你用酒瓶砸了游某的哪个部位?
答:左边的头部。(见侦二P30-31)
……
问:游某与你扭在一起时,游某讲了什么?
答:整个过程没有讲一句话。(见侦二P32)
舒某某2010年6月30日20时30分至23时15分讯问笔录:游某把我推倒在地上,我准备站起来,他又上来抓住我的双手,当时我的手被游某抓住,他抓住我的手往我胸口上压,当时我喘不过气来,心里也害怕,用力挣脱之后,就用右手从桌子旁的地上拿起一只啤酒瓶朝游某丢去。我的眼镜在与游某扭扯时掉了,酒瓶丢到游某什么部位我所以没看清楚。当时我是朝游某肩膀部位丢的,酒瓶达到游某什么部位,我所以没看清楚。当时我和游某是面对面的,距离很近,大概是90公分的距离。这时,连某某过来了,瓶子已飞出去打到游某身上了。(见侦二P34-35)
舒某某2010年7月3日15时30分至17时30分讯问笔录(见侦二P41):游某将我推倒在地之后,我准备站起来,他又冲上来抓住我的双手,当时我的双手被游某抓住了,并且往我胸口上压,当时我就喘不过气来,心里很怕,而且当时他还讲要搞死我,于是我就用力挣脱之后,就用右手从桌子旁的地上随手拿起了一个空啤酒瓶朝游某丢过去……
舒某某2010年7月30日15时10分至16时40分讯问笔录:游某将我推倒在地之后,我准备站起来,他又冲上来抓住我的双手,当时我的双手被游某抓住了,并且往我胸口上压,当时我就喘不过气来,心里很怕,而且他还讲要搞死我,于是我就用力挣脱之后,就用右手从旁边的地上随手拿起了一个空啤酒瓶朝游某丢过去……(见侦二P47)
游某2010年6月4日18时20分至21时0分询问笔录:舒某某后退了几步,被后面的小树绊住,斜倒在小树上,这时,舒某某就从啤酒箱里抽出一瓶未开的啤酒,我见舒某某准备用酒瓶砸人,在他拿啤酒将酒瓶拿在手上的时候,我马上过去抓住舒某某的双手,劝他保持冷静,连某某也过来劝舒某某。舒某某斜着看着我,露出凶光却一言不发。这样持续了一两分钟,我认为没什么事了,将他双手放开了,我就收拾我放在凳子上的电脑包,准备回宿舍,但舒某某就在这时趁我没注意时冲过来,将那个装满啤酒的啤酒瓶砸在我左边的头部。我当时就有头骨碎裂的感觉,眼冒金星,我倒在了地上……(见侦二P55)
游某2010年6月9日15时20分至17时30分询问笔录:我现在有几个疑问:1.为何我们有人说不想喝酒,舒某某还故意叫人搬来一箱啤酒?2.舒某某为何要恶意劝我喝酒,主要是针对我,并起哄发动他人也劝我喝酒?3.舒某某为何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砸了两个空啤酒瓶?4.舒某某为何要在我靠着休息的时候拿一杯啤酒泼到我的脸上?5.我被舒某某泼酒当众羞辱后,并没有打他,他为何要拿未开启的啤酒瓶砸我?6.在我控制了舒某某的双手(其中舒某某右手拿着未开启的啤酒瓶),劝他要保持冷静之后,放开了控制他的双手,他为何还要拿实心啤酒瓶砸我的头部?7.在我受伤倒地后,舒某某为何还要对我不停的猛踹,边踹边骂?8.舒某某明知已砸伤我,我受伤倒地之后,为什么不管我的生死,还要别人也不要管我,然后扬长而去?(见侦二P59-60)
游某2010年11月23日21时0分至22时30分询问笔录:2008年12月28日晚上……这个时候听到空酒瓶打碎的声音,我挣开眼看了一下,看到碎玻璃在桌子上,我当时觉得是不是舒某某喝多了,但没有砸伤人,我继续在那里打盹,他们又继续在喝酒吃东西,一会儿又听到砸酒瓶的声音,又是舒某某砸的,突然我的脸上被舒某某泼了一杯啤酒,我当时感觉特别冷,浑身打冷颤,上衣也湿了,脸上脖子上都是冰冷的啤酒,当时我觉得被舒某某泼了一身冰冷的啤酒。这是他当着同学的面羞辱我,我感到非常难受,也非常气愤,我就推了舒某某一下,问他为什么这么做?舒某某就后退了几步被一棵小树绊住,斜倒在那棵小树上。他倒在小树上顺手从啤酒箱里抽出一瓶没有开启的啤酒瓶准备砸我,我看他站了起来,我就向前用双手抓住他的双手,我劝舒某某你要冷静一点,舒某某没有说话。这时连某某也过来劝他保持冷静。我以为他应该已经冷静了,我就把我的双手放开了,并去收拾放在凳子上的书包。这时,舒某某拿着那个酒瓶朝我冲过来砸我头上,我当时感觉到头骨碎裂,我被砸的过程就是这样子。(见侦二P100-101)
侯某2010年6月17日11时0分至,
问:接着讲?
答:……当时医院的结果是外伤至颅骨内出血,我就知道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并不是游某因喝醉了酒自己摔伤的,于是接下来的几天,我便开始做学生的工作,最后,连某某讲出了事情的真相。
问:连某某是如何讲的?
答:……期间舒某某向游某敬酒,但是游某似乎是不给面子不肯喝,于是舒某某觉得没有面子,就和游某两个人吵了起来,双方动手了,期间舒某某就拿起了啤酒瓶子砸了游某头部一下,事情就是这样。
问:舒某某本人是否向你反映此事?
答:我曾经找过舒某某了解过事情的真相,但是舒某某没有正面回答我,总是讲以后再向我汇报,当时我也并不是舒某某的老师,也就没有过多地去过问,但是听院领导讲,舒某某他自己也承认了这件事情,游某的伤就是他用啤酒瓶砸伤的。(见侦二P66-67)
李某某2010年6月23日20时0分至21时10分询问笔录:之前大概是12月30日至2009年1月1日之间,我不记得是在公寓还是在法学院里,我遇见了连某某,并询问了他有关当天晚上的事情,他也告诉我了,是舒某某将游某用啤酒瓶砸伤的。(见侦二P94)
舒某某2010年11月22日12时10分至14时0分讯问笔录:我当时敬他酒的时候,他觉得我把酒搞到他身上了,他没说话,站起来就把我推倒了,我想站起来质问他为什么这么大脾气的时候,他又向前一步按着我的手,怕我打他,当时他按着我的手的时候,我的双手放在我的胸膛上,我感觉胸口很闷,我就挣扎,把手挣开后,顺手在地上捡起一个酒瓶就朝他打过去,我当时的眼镜掉了,看不清打在什么部位,当时我砸酒瓶的时候,他大概离我约1米。(见侦二P102-P103)
五、舒某某将游某砸伤之后有没有做一回好人,要其他女同学照顾好游某?是否存在不管被害人游某的生死,扬长而去的情况?
舒某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谈到其砸伤游某后,要其他女同学照顾好游某,给自己描摹了一副大善人的面孔,那事实真相果真如此吗?
本律师认为:舒某某在砸伤游某后,对游某大声吼叫,不顾游某死活,反而抽身离去!
(一)现场目击证人肖某某指证舒某某站在头部已受重伤倒地的被害人游某身旁很生气地大声吼叫的事实,卢某某指出游某倒在地上的时候,舒某某就站在游某身旁,并指证舒某某和连某某全都走掉了,只有卢某某、肖某某、李某她们三位女生在现场了。
被害人游某则明确地指出舒某某对其在受伤倒地后还边踹边骂,还威胁其他人不要管游某的死活,然后气焰十分嚣张地扬长而去!
(二)舒某某在讯问笔录说他要其他女同学照顾好游某,舒某某作为一个男性,在涉嫌犯罪之后不去承担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而是在威胁其他人不要管被害人死活的情况下率先逃之夭夭,反而还大言不惭地为自己描摹了一副大善人的面孔。留在现场的三位女生卢某某、肖某某、李某均未提到舒某某说过要她们照顾好游某,她们均是在不畏惧舒某某威胁的情况下而自发留在现场,并表现出对舒某某气焰十分嚣张地扬长而去的无奈,同时也表现出对另外一个男生连某某和他女朋友陈灿祁也迅速离去的无奈。
(三)砸完游某后对游某大声吼叫,符合舒某某当时的心理及行为发展趋势。
以上事实请参阅如下证据:
游某2010年6月4日18时20分至21时0分询问笔录:但舒某某就在这时趁我没注意时冲过来,将那个装满啤酒的啤酒瓶砸在我左边的头部。我当时就有头骨碎裂的感觉,眼冒金星,我倒在了地上。舒某某还不罢休,用脚朝我大腿和肚子处猛踹,我记不清到底踹了多少脚了,边踹边骂:“以后只要让我看到你一次,就打你一次。”“打死你!”随后喊道:“我们走,不要管他。”说完,就扬长而去,气焰非常嚣张。
问:舒某某具体怎么打的你?
答:在我收拾凳子上的电脑包的时候,舒某某用手拿着一个未开启的啤酒瓶砸到了我头部左侧。我倒地后,他又用脚踹我的大腿和肚子。(见侦二P55-56)
游某2010年6月9日15时20分至17时30分询问笔录:我现在有几个疑问:…… 6.在我控制了舒某某的双手(其中舒某某右手拿着未开启的啤酒瓶),劝他要保持冷静之后,放开了控制他的双手,他为何还要拿实心啤酒瓶砸我的头部?7.在我受伤倒地后,舒某某为何还要对我不停的猛踹,边踹边骂?8.舒某某明知已砸伤我,我受伤倒地之后,为什么不管我的生死,还要别人也不要管我,然后扬长而去?(见侦二P59-60)
卢某某2010年6月12日18时30分至19时30分询问笔录:舒某某和几个聚会的男生全都走掉了,只剩下我们三个女生在场了……(见侦二P80)
卢某某
问:舒某某是怎么离开的?
答:游某倒地后,舒某某和连某某一起离开了。
问:游某倒地时,旁边有什么人?
答:我能肯定舒某某在游某旁边,连某某在旁边没有,我不记得了。(见侦二P84)
李某 2010年6月12日18时20分至19时57分询问笔录:我跑出去之后又返回桌子旁边拿袋子,就看见连某某、舒某某、游某三个人都站在桌子旁边,他们三个人在互相推扯,是不是打架我不能确定,我拿了包之后就看到他们三个人在相互推扯,吵没吵架我就不记得,大概只分把钟左右,舒某某、连某某、陈灿祁三个人就一起走了,游某坐在地上了。我和肖某某、卢某某就上去了,问游某是不是有事?游某坐在地上不作声,也没讲是怎么回事,后来打了110。(见侦二P90)
肖某某2010年6月12日18时30分至19时50分询问笔录:好像是酒洒到游某身上了,游某就站起来往后推了几步,双方就相互拉扯起来了。我们几个女孩子见到他们打架了,于是就纷纷站了起来往蒙古包外跑,过了大概2分钟左右,我回头看,看到游某坐在地上靠在蒙古包上面侧蜷着,捂着头,嘴里哎哟的叫,而舒某某当时就站在一边指着游某吼,似乎很生气一样,而另外一名男子就拉着舒某某,将舒某某拉走了……
问:游某当时的伤势如何?
答:当时就是坐在地上靠着蒙古包,捂着头,哎哟的叫,没有流血,看不出伤势。
问:舒某某当时在做什么?
答:指着游某吼,大概意思我不记得了,而后就被别人拉走了。(见侦二P86- P87)
第二部分 刑事法律意见
一、本案应以被告人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以上事实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舒某某先是有恶意劝酒的行为,在再次恶意劝酒不成的情况下,舒某某感觉自己没面子,恼羞成怒,然后就有了把啤酒瓶砸到桌子上泄愤的行为,在被害人游某对此未予理会的情况下,舒某某顿觉面子全失,舒某某又采取了把啤酒泼到被害人脸上这种具有强烈挑衅性的攻击行为,在寒冷的冬夜,被害人游某在突然被冰冷的酒水泼面的强烈刺激下,同时感到这是被舒某某对他的当众羞辱,顿时被激怒,就用手推了舒某某一下,质问舒某某为何泼酒,而舒某某未把持住,后退几步被小树绊倒在地。舒某某立即起身从身旁拿起啤酒瓶打算砸向被害人游某,因被害人游某及时发现了舒某某蓄意攻击的行为,为了进行防卫,就不顾安危而立即上前用双手去抓住舒某某的双手,防止舒某某用啤酒瓶砸人。舒某某因双手被游某的双手控制,在处于欲攻击而不能的情况之下,舒某某报复心切,仍在寻找继续攻击的机会,在游某出于善意,以为学法律的舒某某不会知法犯法,并以为舒某某已经冷静了的情况下,主动松开了用来控制舒某某两只手的双手,而舒某某却趁着游某拿书包准备回宿舍的时候继续进行攻击,拿起手中的啤酒瓶作为凶器狠狠地砸向游某的头部。在被害人游某头部受重伤倒地的情况下,在被害人急需救助的情况下,舒某某不但不予以救助,反而还落井下石,朝已经身受重伤的被害人继续又踹又骂,还威胁其他人不要管被害人的死活,然后气焰十分嚣张地扬长而去,可见被告人舒某某的犯罪行为极其卑鄙,犯罪手段极为恶劣,犯罪情节极为严重。
作为该案的被害人,游某对事情的经过是最为清楚的,感受也是最为深刻的,他在每一次询问笔录中都非常明确地指出他是为了防止舒某某手持啤酒瓶砸人而上前抓住舒某某的双手。游某明确地指出,在出于善意松开用来控制舒某某两只手的双手之后,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用未开启的啤酒瓶(注意:不是空啤酒瓶)砸到了他的头部,并在他身受重伤倒地后,被告人舒某某还对他边踹边骂,然后威胁其他人不要管他的死活,并扬长而去。
被告人舒某某多次描述他本人手持啤酒瓶“砸”、“丢”、“打”向被害人游某。而侯某和李某某也分别明确地指证是连某某分别告诉了他们事实的真相:“舒某某拿啤酒瓶砸了游某的头部。”可是作为舒某某好朋友的连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却对舒某某如何加害游某的行为只字未提。由此可以看出,作为舒某某好朋友的连某某并未如实对公安机关作证。
被告人舒某某在与被害人游某签署的《赔偿协议》中也签字明确承认了他伤害游某的事实,甚至他还希望被害人游某不要就此事诉诸公权力机关。
被告人舒某某所描述的他手持啤酒瓶“砸”、“丢”、“打”向被害人(而且是被害人的头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他伤害被害人身体甚至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手持啤酒瓶作为凶器“砸”、“丢”、“打”向被害人的行为决不可能是过失。因为,一个稍有认知能力的人都知道(连幼儿园的小朋友都知道),手持啤酒瓶砸向他人会使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险,而作为研习法学的研究生,更不可能不知道手持啤酒瓶砸向他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而他仍然一意孤行而为之,积极追求和放任这种伤害后果的发生,这恰恰证明了他主观上的故意。
被告人舒某某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身体重伤,甚至造成被害人生命垂危,造成了被害人终生无法恢复的伤痛,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被告人舒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不存在自首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亦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且不存在不起诉的法定理由,应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本律师强烈建议国家公诉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二、舒某某对民事部分的赔偿不应作为免予起诉的理由和依据
舒某某的家属为了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做了一些努力,本律师对此表示赞许,但由于舒某某涉嫌犯罪的行为导致游某构成重伤,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刑事和解的基本要件,不能简单地以赔抵罪。当然,如果舒某某能在法庭上当庭认罪并诚恳地道歉,本律师将建议被害人游某为舒某某出具从轻刑事处罚的意见书。换言之,舒某某对民事部分的赔偿不应作为免予对其起诉的理由和依据。
三、舒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
要认定自首,必须满足两个法定条件:其一是主动投案;其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舒某某虽迫于压力,到派出所去说明情况,符合自首的第一个条件,但他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一、他隐瞒了游某推其一下之前,他向游某泼酒的事实;其二、他隐瞒了游某之所以抓住他的双手因为其手持啤酒瓶意欲攻击游某的事实;其三、他没有如实供述砸游某的犯罪经过,反而恣意曲解其行为,将用啤酒瓶“砸”游某多次说成是向游某“丢”啤酒瓶;其四、舒某某砸伤游某之后,隐瞒了在被害人游某受伤倒地后,其继续又打又骂被害人之后又扬长而去的卑劣而又肮脏的行径,反而在接受讯问时冠冕堂皇地说要女同学好好照顾游某!
由此可见,舒某某只有投案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四、被害人游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通过对上述事实的分析表明游某对本案的起因、发展均没有任何过错,游某的伤,完全是由于舒某某狭隘的面子观导致他丧失理智,从而加害于游某。
从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舒某某一直是出于主动挑衅和主动攻击的状态,而被害人游某则是处于被动防卫和被动应对的状态,被害人游某不存在任何过错。
五、作为一名研习法学的研究生,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每一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一个公民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舒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而且还是一个研习法学的成年人,却漠视宪法和法律,置他人生命和健康权于不顾,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犯罪行为极其卑鄙,手段极为恶劣,情节极为严重,且死不认罪。在广大师生中、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不能得到刑法的制裁,将让广大师生无法接受,让人民群众无法接受,更难以彰显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所以舒某某必须要对他的行为负责,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
六、坚决要求惩处舒某某并不是为了寻求报复,而是因为其死不认罪
舒某某作为湖南大学法学院的“高才生”,理应知法、守法、护法而不违法,但观其言行,他对法律研读的结果,不是守法、护法,而是如何利用法律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一点从其讯问笔录中即可看出,舒某某对细枝末节的事情谈了很多,但对关键性的事实避而不谈,尤为可恶的是,如果仅仅只看舒某某本人的供述材料,让人感觉被害人游某反而是攻击方,他倒成了正当防卫了。基于此,为了让舒某某回归法律的理性,为了让舒某某正视自己的行为,为了让舒某某今后不再说谎,做一个诚实的人,本律师强烈建议对其提起公诉!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之成
吴之成律师语录:破解事实真相之后,一切均将变得非常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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