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成功代理史上最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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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按:当不可能变成可能时,你只能叹服:事在人为!
本网讯,2009年9月25日,吴之成律师代理的严某某诉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壹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岳民一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列举了原告的十三项诉讼请求,作出了十项判决,除了支持原告的诉求将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撤销登记,变更登记到两告原告的名下,又额外支持原告4万元的赔偿金,被律师同行评为史上最牛案件。之所以被评为最牛案件,是因为它有诸多“牛”点。
“牛”点一:史上最牛原告
原告严某某是某部队退休干部,平时喜欢讲个“理”字,遇有不符合道理的地方,都要打破砂锅问到底,探寻个究竟,因此,以前对法律一窍不通的他,现在不仅专业术语可以信手拈来,而且深通法律之精髓,再加上执着追求其所认同的理念和观点,使他逐渐成为史上最牛原告。
(一)可以与专业人士比肩论战的原告
严老已到古稀之年,但其思维敏捷,阅书无数。自2005年阳光壹佰不给他合同以来,他博览群书,广泛涉猎法律书籍,密切关注房地产方面案件的审理,同时,又虚心向他人讨教,不耻下问,经过四年的锤炼,法律知识运用已到炉火纯青的地步。2005年,阳光壹佰要严老缴纳维修基金和税费后才给他合同原件,严老经搜寻其脑袋库存知识,认为阳光壹佰的这一行为没有依据,其一,房屋还未交,即使交付了房屋,也有一个保修期的问题,而在保修期内房屋的损毁是不需要由消费者来支付维修费用的;其二、阳光壹佰无权收取。阳光壹佰作为开发商,它的权利是将其所开发的房子以市场可接受的价格卖出去,法律并没有赋予它征收相关税费的权利,即使是代扣代缴,也需要有相关部门的授权,但阳光壹佰提供不了任何授权性法律文书;其三,根据长沙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维修基金和税费在交房时交付,而阳光壹佰卖出的是期房,所以,阳光壹佰无权在签订合同时即收取这类费用。基于以上几方面的原因,严老严辞拒绝了阳光壹佰的要求,阳光壹佰无言以对。2006年,阳光壹佰的法律顾问给他发了一份《律师函》,在函中提到“解除贵我双方的合同”,严老收到此函后给予了痛批,他指出,他本人与那个律师事务所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何来贵我双方的合同?既然合同都没有,又何谈解除?同时,对该份《律师函》中出现的其他问题,亦一一条陈。这一律师深知遇上了对手,过几天又发了一份《律师函》,同样又遭到了严老的痛批。好一个厉害的老头!
(二)不争个明白不罢休的原告
这个案件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阳光壹佰的代理人突然拿出一份《房屋权属情况》表的复印件,旨在证明其已将涉案标的物卖给第三人。审判长要求被告出示原件,被告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出示,审判长询问原告严老是否申请法庭调取证据,严老当即指出,该证据的提交已超过举证期限,对此不予质证!法庭陷入僵局。后经过我耐心细致的工作,也许是遇到这一突发事故,他的脑子搞糊涂了,他竟然同意由我方提出申请,但过了几天后,他又给我电话,说这个是被告提供的证据在形式要件上有瑕疵,为何要我方提出申请呢?我当时考虑到这个主要是程序启动的需要,无论由哪一方提出都一样,反正申请也已交上去了,就一直在做他的思想工作,要他算了。过了几天,他给我电话说已把申请撤了,我无语。
(三)不屈不挠抗争到底的原告
自阳光壹佰拒绝给严老合同之日起,严老以上访、写信、投诉等形式向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湖南省建设委员会、湖南省消费者协会、长沙市政府领导等反应情况,要求阳光壹佰给付合同,开通公积金贷款手续,以及关于房屋承重梁的问题作出解释等,搞得整个长沙市的人都知道有这么一个严老。这个事情直到长沙市领导出面才在2007年11月23日由阳光壹佰将合同原件给严老,历时两年零十一个月。
“牛”点二:史上最牛被告
本案被告为湖南地产界老大阳光壹佰担当,也许是2004年房地产市场过于景气之故,亦或是阳光壹佰业大势大,反正阳光壹佰对没按照其要求去做的严老,坚决不给合同原件给他,也不到房地产管理局和省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他备案,反而要严老到它那里去把贷款给办了,严老没有去办时,它又接连发函来解除其与严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更为称奇的是,阳光壹佰在发函的当年将该房子卖给第三人了。对此,本律师不得不将阳光壹佰评为史上最牛被告了,其理由是:其一、不给合同原件给买受人的被告。阳光壹佰不仅不给合同原件,反而要严老去贷款!稍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没有合同原件,买受人不可能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贷到款;其二、违约在先但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被告。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只有守约方才有此权利,阳光壹佰没给合同原件,已违约在先,而且是根本违约,但它硬要以买受人未按时支付房款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不是逼迫买受人违约吗?!其三、完全忽视史上最牛原告存在的被告。阳光壹佰将史上最牛原告看中的房子卖予第三人,我们不得不称它为史上最牛被告!因为它根本就不把最强劲的对手放在眼里,这本身就是一种最牛的体现!
“牛”点三:史上最牛诉求
一个很简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我们的严老竟然提出了13项诉讼请求,本律师不得不说这是史上最牛的诉求。严老提出的诉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开通与省公积金中心有关贷款事宜,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发出贷款通知并承担因公积金贷款利率提高所增加的相关款项21128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9480元(按照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的比例从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逾期办理房产权属登记证书(包括土地使用证)的违约金13748.47元(按照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从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逾期交房导致原告房屋装修费用上涨所造成的损失20000元(按平均上涨20%计算);
6、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旧赔偿金62420元(按房屋总价款340164元的年折旧率5%计算到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延期办理产权证导致原告商品房须顺延相应的时间上市才可全额免征营业税从而导致原告在顺延的时间内流转房屋所应增加的税负损失29113元(按现价4000元/平方米计算);
8、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其施工造假影响工程主体结构的使用寿命所造成的损失象征性赔偿原告20000元。
9、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其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甚至故意捏造与诽谤而给原告造成的种种精神损害赔偿3000元。
10、请求判令被告因原告维权发生的交通费1485元、电话费450元、误工费用6000元、书函等资料、打印、复印、邮寄费共计522元、伙食补助费用400元等共计8857.65元。
1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6000元;
12、请求判令被告本案诉讼费用;
13、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以上诉求从情理来讲都是讲得过去的,毕竟它已经或即将给严老造成损失,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要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是很难的,但无论如何,我们认为严老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其行为无可厚非,相反,应当给予支持与鼓励!如果中国的老百姓都能向严老一样具有探索精神,有追求真理的勇气与毅力,知法守法而又跳出法律的框架看法律,那将极大地促进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牛”点四:史上最牛开庭
之所以称为史上最牛开庭,其理由有:
其一、不断变化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其二、有检察官、人大代表旁听的开庭
为说明本案开庭审理程序正当、合法,岳麓区人民法院特邀请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岳麓区人民代表大会派员旁听本案的审理,这对于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来讲,能够引起如此重视,其牛劲可见一斑!
“牛”点五:史上最牛判决
该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严老的诉讼请求,甚至对严老的诸多赔偿项目也只是以酌情赔偿40000元了结,之所以称为史上最牛判决,不仅仅指它的判决项目有十项,更重要的是,在现实与法律、常识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它较好地找准了一个平衡点,在平衡各关系人的利益方面下足了功夫,值得一牛。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很多时候,我们一直在梦想通过代理几起大案要案来寻求突破,实现质的飞跃,其实,对于年轻律师而言,只要用心,每一起案件都是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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