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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胜诉之道,不仅仅取决于事实本身

文章来源:长沙律师吴之成
更新时间: 20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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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胜诉之道,不仅仅取决于事实本身

──杨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当庭宣判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刑辩痴汉吴之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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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按:本案原告律师只要申请法院调取银行交易记录,一切争议都将结束,然,法庭却当庭驳回了原告的诉求,这说明,要想打赢官司,还是要通过证据尽可能地还原客观事实本身。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雨花区人民法院指派邵希法官担任独任审判员,于20094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杨某某的代理律师祝某龙、被告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吴之成到庭参加了庭审。

为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一为“李俊英”于2008329日向原告杨某某出具的一份《说明》,该《说明》的内容如下:“20079月,杨某某借肖扬贰万陆仟捌佰元通过(‘通过’二字系改动而来)本招商银行的帐号,做普尔茶生意,网上报单已成功,后来网站关闭,才知这是一个传销组织,现此事已立案,本人承诺等款一旦追回,立即退还给肖扬。李俊英(‘英’字有改动)签名,2008.3.29”;证据二为肖扬向杨某某出具的《请求归还借款通知》,其内容为:“杨某某,你于200795日从本人手中借款26800元又转借给李某某经营,现时隔1年有余,本人经济周转极为困难,请求你收到通知后将上述欠款26800元尽快归还给本案肖扬。至于你与李某某关于借款的归还方法的约定,因你们未征得本人同意,对该约定本人不认可。通知人:肖扬,200915日”。经过庭审质证,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其一是《说明》来源的真实性;其二是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代理人认为,《说明》确为被告李俊英出具,如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可以申请笔迹鉴定,又,根据《说明》及肖扬出具的《请求归还借款通知》所陈述的内容,完全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关键证据《说明》有两处改动,已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特别是《说明》内容的改动,即使通过笔迹鉴定后这一份《说明》确为被告所写,亦不能真实地再现本案的客观事实,因而,没必要再去耗费时间、精力和钱财去做笔迹鉴定。再者,通过《说明》亦不能反应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即使按改动以后的内容去理解,我们也只能推出杨某某借肖扬的钱通过李某某的帐号打入了一个传销组织的帐号,该笔钱由被告退还给肖扬,并不能理解为杨某某为借钱给李某某而向肖扬借钱,亦不能理解为杨、李、肖三方已达成了协议“杨向肖借钱给李,由李偿还给肖”,因为肖在《请求归还借款通知》里已明确表示,其并不认可杨与李关于借款归还方法的约定。因此,本代理人坚持两点,其一,不同意作笔迹鉴定;其二、不认为原被告之间有着真实的借贷关系。

在法庭询问阶段,本代理人向原告代理人问了四个问题。

其一、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过程是怎样的?被告代理人作了如下陈述:“第一、杨、肖是很好的朋友关系,肖对李不了解、不信任;第二、李向肖出具了借条(这一条后又以口误为由删掉了,当时法官、书记员和被告代理人都听得很清楚);第三、肖汇钱给了李;第四、借款后杨向肖出具了借条。”

其二、为何没有借条?杨与肖是很好的朋友关系,都要向肖出具欠条,为何杨把款借给李时,当时不要,反而过了半年之久后,又要李出具说明呢?

其三、既然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又为何没有存款凭条呢?

其四、这钱到底是谁汇给李的?在被告代理人凌厉的攻势之下,原告代理人不知如何是好,他反过来质问:“到底有没有这样的事实我怎么知道?”我哭笑不得,根据谁举张举证的原则,有没有这样的事实需要原告你来举证啊?!

在法庭辩护阶段,本代理人再一次强调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其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一般交易原则,被告向原告借钱,应当向原告出具借条,但本案没有;

其二、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钱是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的,但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并没有提供任何存款凭条,亦没有申请法庭调取证据,因此,是否真正将钱汇给了被告,我们不得而知;

其三、本案的关键证据《说明》在内容和签字上均有改动,没有作鉴定的必要,而且该《说明》也不能反应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其四、根据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结合起诉状的陈述,可以得出钱是杨汇给李的结论,但原告代理人在法庭调查时却承认钱是肖扬汇给李的,两者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

其五,根据原告代理人的陈述,杨与肖是好朋友,杨向肖借钱并向肖出具了借条,说明杨在对待借贷关系上有着应有的谨慎,但为何李向杨借钱时,杨却不要李出具借条呢?直至钱被借出半年之久后,才有珊珊来迟的《说明》?特别是《说明》还有两处关键性的改动,是否可以说《说明》系受人胁迫所致?或者讲得客气一点,该《说明》来历不明呢?综上,本代理人强烈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辩护结束后,法官当庭宣判如下:本案的关键证据《说明》,被告否认是其所写,又不同意申请笔迹鉴定,因此,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说明》不能真实地反应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我陷入了深深的沉思之中。本案的事实真相,也许与原告所陈述的一致,但法官所做的判决结果却与此大相径庭。我们不能说法官断错了,更不能说她为了迎合一方而曲意枉法裁判。作为法官,她不可能亲临案发现场,亦不可能充当侦查员的角色,为探求事实真相而穷尽一切调查手段,她只能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争议标的进行综合评判,法官所追求的只能是法律事实尽可能的接近客观事实,但要求法官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永远保持一致,既不客观,亦将使法官陷入无所适从的境地,因此,法律才制定证据规则,当客观事实处于模糊状态时,由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评判。因此,作为律师,为使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一定要永远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尽可能地搜集一切可以搜集得到的证据,而不能仅凭道德和良心去指望对方会讲真话。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09416

 

吴之成律师语录:律师的作用在于,尽可能多地堵住法官为错误判决所找寻的借口,尽可能多地找寻法官为正确判决所需要的理论和事实依据。律师不应指望每一个法官都是包青天,都长有一对火眼金睛明察秋毫,毕竟,现行的法律规则为法官主观臆断设置了诸多障碍,法官的判决需要强有力的证据和规则支持。这,也是律师存在的价值所在。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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