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莉,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三塘村刘家湾组。身份证号码:430422********016X,系死者周某红之妻。
请求事项:
请求对周某红死亡事件再次进行尸体检验,查明周某红的死因。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28日,周某红失联。2015年12月7日09时许,周某红尸体在衡阳市农科所水稻三队水塘中被群众发现。为查明周某红死亡原因及案件性质,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红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并于2016年1月19日出具了“周某红的死亡原因符合溺死”的鉴定意见。2016年8月10日,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刑科所再次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红的死因进行鉴定,该中心所得出的结论仍是“生前溺死”。之后,衡阳市公安局刑科所于2016年8月2日组织对周某红尸体进行了再次检验,鉴定意见还是“生前溺死”。
本申请人认为,虽然上述鉴定机构所做出的结论一致,但其“生前溺死”的结论,没法解释周某红的尸体打捞上来时,其双手都插在裤口袋中这一核心事实。按理,如果周某红属于意外落水,或者跳塘自杀,那么,基于求生的本能,他会拼命地挣扎,而不可能把双手放在裤口袋中。为了探求周某红的死因,本申请人特意委托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吴之成律师咨询了全国知名主任法医师熊平教授。熊教授对周某红的尸检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问题一一做了专业权威的回答。
其一、周某红的硅藻检验结果呈阳性,有可能是检材受到污染所致,应提取骨髓、牙齿重新进行硅藻检验。
熊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污染,对于落水尸体,通过硅藻检验得出的结论是稳定可靠的,但如遇高度腐败的尸体,因其各种尸表征象已不存在,内脏器官也腐烂如泥,极易造成污染,此时宜取骨髓和牙齿进行硅藻检验,如果检出硅藻,则可判断其为生前溺死,否则,便是死后抛尸。关于周某红的尸体检验结果,熊教授讲到,根据南华大学尸体解剖的表述,其在提取检材时,没有进行无污染处理下取材的描述,因而,不能确定不是污染所致,同时,几家司法鉴定中心也没有进行骨髓内或者牙齿内的硅藻鉴定,故,上述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可能是在检材受到污染的情况下得出的,有必要重新提取骨髓、牙齿进行硅藻的检验,才能排除污染造成的阳性结果。
其二、死者尸体双手插裤兜的姿势,不应是生前溺水的特征
对于这一问题,熊教授的观点与本申请人的观点一致,熊教授亦认为,如果周某红生前不慎落水或者跳塘自杀,基于求生的本能,他也是会拼命挣扎的。
其三、死者周某红如属生前溺水,其尸体在水中不会形成如尸检鉴定意见书中所描述的尸斑形状。
根据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南大司鉴中心【2015】尸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描述,死者周某红的尸斑呈暗紫红色、指压不褪色、位于背骶未受压部位。对此,熊教授分析如下:
熊教授认为,要在尸体后背形成尸斑,须在尸体入水后,尸体位置处于仰卧位固定超过24小时方可。由于水中的尸体本身或由于尸体在腐败过程中逐渐增加的浮力,导致尸体受压的重量不等于尸体的质量,使得尸体不会形成固定的低下部位,同时也不会有明显的受压部位,这样尸斑就不会形成尸斑呈暗紫红色、指压不褪色、位于背骶未受压部位的情形。只有在形成尸斑且超过24小时的低下部位的时间才会有尸斑位于背骶未受压部位特征。本案周某红的尸体打捞上岸之前,尸体是俯卧位,尸体面部朝下。故周某红尸体的尸斑按理是不会呈现出尸体检验时尸体的尸斑分布特征的,所以需要重新检验。
其四、吸食甲基苯丙胺不会产生致幻的神经系统症状,周某红的死不可能是吸食甲基苯丙胺产生幻觉所致
熊教授认为,甲基苯丙胺属于兴奋类毒品。一般中小剂量者,可以提高人的心境,有能力增强、觉醒程度提高的感觉,表现出精神振奋、清醒、机敏、话多、兴致勃勃、思维活跃、情绪高涨、注意力集中、工作能力(特别是技巧性工作能力)提高,而且长时间工作或学习无疲劳感、无饥饿感。基于此,一些偶尔的吸食者,如长途行车司机服用以免困倦,学生挑灯夜战应付考试,运动员用以增强耐力和速度,演员用以增加精力和提高表演艺术等。本案死者血液中没有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只有在尿液中检测有甲基苯丙胺,这只能说明死者周某红在生前有吸食甲基苯丙胺,而且甲基苯丙胺已代谢到尿中去了,在死亡之前已经没有甲基苯丙胺的药理作用了,更不会因此而产生幻觉从而引起死亡。
其五、在溺死尸体中,肺表面应出现溺死斑,溺死斑在镜下可见灶状出血。但在上述两家司法鉴定报告中都没有具体的表述。
基于以上事由,熊平教授提出了周某红尸体需要重新进行鉴定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查明周某红的死因,本申请人恳请各位领导再次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亦恳请各位领导允许本申请人所信赖的熊平教授能够参加此次鉴定相关见证工作。如果这次鉴定的结果仍如前一样,本申请将理性接受这一结论。
此致
申请人:
2017年4月7日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