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辉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李某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李某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李某后,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将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搜查出来的20余克冰毒和麻古在尚未出售之时,即认定为李某贩卖毒品的既遂形态是错误的,此时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所谓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换句话说,所谓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或者犯罪结果尚未产生,前者刑法理论上将之定义为行为犯,后者将之定义为结果犯。具体到贩卖毒品罪这一罪名,顾名思义,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将手中毒品再行出售的行为,它属于行为犯的范畴。依据贩卖的含义,它应当包含以下行为过程,首先是让自己手中拥有毒品,之后联系买家约谈交易价格和交易地点,称重分装、再将毒品交给买毒人,至此,整个行为实施完毕。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李某已从其上线“阿三”处购买了2000元的冰毒和麻古放在身上,他自己也在讯问笔录中讲到他购买毒品的目的是用于吸食和贩卖,这说明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贩卖毒品的行为,但由于警方在李某尚未联系下家时即将李某抓获,由此而导致其手中的毒品没有交易出去,而这,完全是由于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二、起诉书指控李某贩卖的20余克冰毒,其实际出售的只有2.8克,绝大部分因被及时查获而没有流入社会,请求合议庭依法酌情对李某从轻处罚
李某贩卖的冰毒,每次只有0.7克,在李某自身吸毒的情况下,我们有理由相信,李某所购买的毒品,主要用于自己吸食,又加之起诉书所指控的冰毒,绝大部分已被警方查获,没有流入社会,由此而给社会带来的潜在或者现实的危害实在有限,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这点而给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的情形:(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二款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具体到本案,起诉书指控李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是:
1、2016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入住的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的“西西酒店”1516房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给吸毒人员卓某,并容留其在房间内吸食。
2、2016年6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上述酒店房间,先贩卖毒品给吴某双,随后容留卓某、吴某双在房间内吸食毒品。
根据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毒两次,不符合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被告人李某只容留了卓某和吴某双这两人吸毒,也不符合一次容留多人吸毒的情形。虽然李某本人也与卓某和吴某双共同吸食了毒品,聚在一起吸毒的人数达到了三人,但根据立法本意,容留多人吸毒中的“多人”,肯定不包括容留者本人,否则,就会出现自己容留自己吸毒的情形,很显然,这也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相违背的;被告人李某容留卓某和吴某双吸毒后,并没有因为其容留行为而收取卓某或吴某双的费用,亦谈不上符合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形;又加之李某并没有因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容留的人员卓某和吴某双,也不是未成年人,这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些均说明,只两次容留他人吸毒,且每次最多只容留两人吸毒的李某,并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考虑到李某向吴某双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毒品的情形,由于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并不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因而对其不应按照上述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四、被告人李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请求合议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以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行为,本次对其所犯罪行,从公安侦查阶段,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再到法庭审理阶段,一直供述稳定,认罪服法。在一审开庭审理之时,又向各位大法官深表悔意。本辩护人恳请各位大法官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此致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6年11月23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