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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栋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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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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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吴之成

吴之成律师按:阳栋是一所中学的物理老师,20204月的一天晚上却遭来了喝了酒的汪雷的一顿臭骂,不仅如此,在双方均被他人劝离之后,汪雷仍挣脱他人长时间的劝阻,追上阳栋继续争执,由此而导致自身面部被陈栋手持的玻璃杯划伤,经鉴定为轻伤。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组织了两次开庭审理。根据庭审情况,本律师和阳栋本人均坚信法院会还阳栋一个公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阳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阳栋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与阳栋多次沟通后,依据本案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认为阳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事端系“被害人”汪雷无故引发,被告人阳栋对此没有一丁点儿过错

关于本案事端的引发,汪雷2020414日和512日说的是被告人阳栋骑着的两轮电动车碰到了他行李箱上(分别见证据材料卷P21P25)。麻春(汪雷的女朋友)2020414说的是一辆电动四轮车(阳栋的妻子黎利所开)碰到他朋友(指汪雷)腿部(见证据材料卷P31)。黎利(阳栋的妻子)2020414日称,站在路边道牙上的一个男的(指汪雷)说她的电动车别到他了,他要把他们撂倒在这里(见证据材料卷P36)。而阳栋前后两次接受警方讯问时说他的二轮电动车没有别到或碰到汪雷,但汪雷却说他别到或碰到了汪雷的行李箱,汪雷直接上来就日爹骂娘的嚼人(分别见证据材料卷P10P15)。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2020928日出具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以下简称退补提纲)则认为,本案前因方面,行李箱是否被电动车剐蹭不清(补充侦查卷二P5)。

以上言词证据或书证对于本次事端的引发,说法不一。为了探明事实真相,我们再来看被告人阳栋获取的超市门口的监控视频。该监控视频显示:

时间

事件

2020-4-13 22:05:10

双方当事人进入监控

2020-4-13 22:05:21

黎利驾驶的四轮电动车距离汪雷将近10米远时,站在道牙上的汪雷提着拉杆箱往行人道里面走

2020-4-13 22:05:25

汪雷从监控中消失

2020-4-13 22:05:26

阳栋骑电动二轮到达汪雷原先 站的附近停下、未与汪雷有接触

2020-4-13 22:05:30

阳栋骑车向前走、未与汪雷有接触

2020-4-13 22:05:33

阳栋第二次停下、仍未与汪雷有接触

上述监控表明,阳栋讲的是对的,阳栋骑着二轮电动车到达汪雷所站立的位置附近时,汪雷早已提着行李箱消失在监控中了。这与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20201016日出具的高公(高二)补侦(2020)47号《能性不大(见补充侦查卷P1)。故,汪雷称阳栋骑的电动车刮擦了其留在路边行李箱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汪雷在阳栋一方完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破口大骂,是本次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现场监控视频表明,“被害人”汪雷与被告人阳栋发生第一次冲突时,被告人阳栋不可能有伤害汪雷的想法和行为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阳栋骑电单车路过汪雷旁边后回头看的时间是2020413222249;汪雷把包取了脱下衣服不让阳栋走,要殴打阳栋的时间是22:23:05 ;汪雷将阳栋的女儿推向马路中间的时间是22:24:48;阳栋从电单车上下来的时间是22:24:49。接下来的22:25:1922:25:2622:25:34,汪雷先后3次冲向阳栋及阳栋的家人,对他们有推搡、使用拳脚的动作;22:25:45,汪雷被麻春拉开,阳栋带妻女离开。这是第一次冲突的全过程。这一现场监控视频反映了如下问题:

其一、当阳栋遭到汪雷的无端辱骂时,在长达两分钟的时间内,连电单车都没有下,这说明阳栋忍字当头,完全没有与汪雷打架的想法;

其二、当汪雷对阳栋不到三岁的女儿动粗,基于父爱的本能,阳栋才从电单车上下来,但阳栋下来后,并没有冲向汪雷实施攻击,反倒是汪雷在那大耍酒疯,不断地冲击阳栋及其家人;

其三、当汪雷被其女友麻春拉开后,阳栋即带其妻女离开,进一步说明阳栋没有纠结于汪雷的无端辱骂与冲击。

 

三、现场监控视频表明,“被害人”汪雷在其女友麻春长时间、长距离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又第二次追上阳栋,先后多次推搡、殴打被告人阳栋及其家人

阳栋获取的监控视频反映出如下问题:

其一、汪雷完全不听他女友麻春多次长时间、长距离的劝阻,执意要去殴打阳栋。

2020413222450秒至2617秒这一分半钟的时间内,汪雷一直要去殴打被告人阳栋,其女朋友麻春一直在旁边多次苦劝,其劝阻的距离至少有10米远以上,但汪雷在被告人阳栋及其家人已走远的情况之下,挣脱麻春的劝阻,又从后面追上去殴打阳栋。

其二、 “被害人”汪雷多次推搡、殴打被告人阳栋及其家人。其时间节点如下表:

次数

时间

事件

1

22:28:05

方起来,快速冲向阳,殴打阳,阳再次推开,方站立不稳,再次摔倒

2

22:28:11

方朝阳左太阳穴连续击打,并将阳由电车西侧殴打致电车北

3

22:28:18

方又要殴打阳,阳推开方

4

22:28:22

马拉着阳的衣服和胳膊,给方创造机会,方继续殴打阳太阳穴

5

22:28:32

方一直拉着阳的衣领,阳试图摆脱,与方一起摔倒

6

22:28:36

方再次殴打阳太阳穴

7

22:29:00

方快速冲向阳,并推搡阳的妻子

8

22:29:19

19秒内,阳一直躲避,方一直追着阳殴打

9

22:29:49

30秒内,阳一直躲避,方仍一直追着阳殴打

10

22:29:51

方追上来继续推阳,阳再次将方推开

11

22:30:26

方走向车门,意图伤害孩子,阳过去挡住,方将阳死死卡在车门,任凭孩子在车内尖叫、大哭

12

22:30:37

方和马共同殴打阳

13

22:31:41

马用双手和汪雷用右手将阳牢牢抓住,方用左手继续殴打阳

其三、被告人阳栋面对汪雷的不法侵害,自始保持克制,一直采用的都是用双手阻挡的方式保护自己,完全没有挥拳抡汪雷或用玻璃茶杯砸打汪雷的动作和行为

这一监控视频完整、客观地录制了“被害人”汪雷对被告人阳栋及其家人多次不法侵害的经过。该证据是评判被告人阳栋、“被害人”汪雷等人所讲是否属实的标准,该证据的证明力远大于言词证据,其应作为认定被告人阳栋无罪的核心证据。

 

四、本案视频中看不出被告人阳栋有用玻璃杯砸向或击打“被害人”汪雷面部的动作,阳栋并无持杯加害汪雷之行为

阳栋2020522日对“被害人”汪雷面部受伤的过程的描述是:对方那个男子用拳头朝我太阳穴上打了两拳后,我当时头也懵,他还打我。我往后退。他在第三次打我的时候、我用手去挡。当时我手里拿着玻璃水杯,因为他是冲着往前用拳头打我的,我挡的时候,水杯撞到对方脸上碎了,把他脸划伤了(见证据材料卷P16)。

本辩护人经反复观看阳栋提供的两段视频,均没有看到被告人阳栋有用玻璃杯砸向或击打“被害人”汪雷面部的动作。

退补提纲得出的结论是:阳栋手里茶杯如何碎的不清楚(见补充侦查卷二P5)。

本辩护人结合汪雷左面部伤情、阳栋右手掌伤及断裂的儿童茶杯杯盖相片,和被告人阳栋的供述证据,认为阳栋的说法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其一、阳栋手中拿着的儿童水杯并不是其刻意拿着去砸汪雷的。

根据阳栋2020415日的供述,当时是他女儿哭着要喝水,他用右手拿起放在电车上的水杯,还没顾着给他女儿的时候,这个男子(指汪雷)上来要打他的时候水杯碎了。(见证据材料卷P10

警方2020413日晚,在高新区七里园街提取到的水杯杯盖碎片相片表明,此为一兔子耳朵的儿童水杯,而不是阳栋本人使用的水杯。(见补充侦查卷二P14

阳栋的这一供述表明,他拿起这一茶杯的目的是为了让其小孩喝水,而不是为了砸打汪雷。

其二、阳栋当庭提交的水杯轻且小的特质,表明案发当时阳栋应当没有用这一水杯作为攻击汪雷武器的想法

阳栋当庭提交的水杯,与其案发当时被击碎的水杯系同一款。这一款水杯杯盖处伸出一儿童喜欢的兔子耳朵,杯底有一塑料套膜护着杯底,以防小孩烫伤。这一杯子摸起来重量很轻,系单层轻质玻璃水杯。从阳栋右手手指和手掌伤多达6处来看,他当时应当是随手拿着杯身处,而不是刻意拿着杯底护套处去砸人。这也说明阳栋当时应当没有想着要用这一水杯去砸汪雷。

其三、阳栋右手手指和手掌处多达6处伤痕的事实表明,阳栋没有用玻璃杯砸向汪雷的面部

如果阳栋有用玻璃杯砸向汪雷面部的动作,那此时玻璃杯脱离了阳栋的右手,其右手不可能受伤,更不用说其何伤多达6处了。

其四、从汪雷的面部伤情来看,亦应排除阳栋手持玻璃杯(即杯不离手)砸打汪雷的情形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20430日作出的()()(损伤)字【20201105号鉴定书提及其检验所见汪雷伤情:左眼周青紫肿胀;左眉弓外有一长0.5cm创口;左眼下睑下方有三处创口,分别长2.1cm1.0cm0.6cm;(技术工作卷P3)鼻梁左侧有一长0.7cm创口;左鼻翼外侧创口长1.5cm;左嘴角外侧创口长0.5cm。以上创口均已缝合。面部创口长度累计6.9cm(见技术工作卷P3-4

南阳万和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汪雷的CT检查报告单诊断意见:1.颅脑CT平扫未见明确外伤性改变;2.左侧上颌窦炎;3.左侧颧部皮下血肿;4.请结合临床,必要时复查。(见技术工作卷P11

上述证据表明,汪雷的伤主要集中于左面部,而且其颅脑CT平扫未见明确外伤性改变,这说明其伤系表层伤,茶杯碎玻璃并没有砸进其面部,对其面部骨头造成划、损伤。这一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阳栋手持的茶杯作用于汪雷面部的力度有限,从侧面证明阳栋没有手持茶杯(杯不离手)用力去击打汪雷面部。

其五、被告人阳栋面对汪雷的不法侵害,一直采用的是防御手段。

阳栋提供的视频来看,阳栋面对汪雷的冲击和殴打,自始采取的措施就是将汪雷推开。换句说话,他所采取的是防御不受攻击型措施,而不是对汪雷实施攻击伤害。

其六、阳栋的供述与视频中的行为能够相互印证。

阳栋供述其是用拿着水杯的手去挡来自“被害人”汪雷的拳头攻击,从视频来看,汪雷攻击的力度是挺大的。汪雷击打的力度越大,阳栋手持的水杯接触或反弹到汪雷面部的力量也就越大,这既解释了汪雷左面部和被告人阳栋右手被碎玻璃大面积划伤的原因,亦与视频中阳栋没有砸向或者击打汪雷面部的动作相印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阳栋并无主动加害“被害人”汪雷之行为。

 

五、“被害人”汪雷的伤达不到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其最终被鉴定为轻伤二级,不排除其人为制造假伤的可能

 

()被害人汪雷为获取高达100万元的天价赔偿,不排除其人为制造假伤

从阳栋2021年的413日、丁廉2021年的414日的询问笔录来看,当阳栋通过他人找汪雷协商赔偿的事宜时,他开出了100万元的天价赔偿。当阳栋不同意时,当时汪雷的态度,按照丁廉的说法是“拍着桌子说非要把阳栋弄到监狱去”,“还说自己认识北京公安部的领导”。但阳栋并没有屈服于汪雷的威慑。为了“把阳栋弄到监狱去”以实现其向阳栋索取100万元的天价赔偿的目的,汪雷在伤情鉴定上动起了歪脑筋。

 

(二)汪雷先后2次托人找关系意图影响鉴定结果

董岑2021416日、乔中2021413日的询问笔录表明,汪雷先后两次找到其熟人董岑,由董岑找到南阳市第九人民医院的党委书记乔中,再由乔中将汪雷带至设在乔中所在医院的法医门诊的相关鉴定人员。

 

(三)董岑和乔中的证词表明,汪雷当时的面部伤应当没有达到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

 按照董岑和乔中的说法,他们三人先后两次去法医门诊做鉴定,但都没有做成。第一次没有做成的原因,按照乔中的说法是“一个中年女法医说要等伤口长长之后才能鉴定”;第二次没有做成的原因,按照董岑的说法是“法医说需要集体会诊才能做”,按照乔中的说法是“法医说要集体鉴定再决定”。

董岑和乔中的说法,包含了以下两层意思:

其一、乔中转述的“要等伤口长长之后才能鉴定”的话,足以表明当时汪雷的面部伤创口总长度没有达到轻伤二级认定的最低标准6cm,这就是那个中年女法医所讲的“要等伤口长长之后才能鉴定”的根本原因!

其二、董岑和乔中提及的“集体会诊”和“集体鉴定”,又表明汪雷提出了法律规定之外的要求,被接待的法医基于其执业纪律和良知,以需要“集体会诊”和“集体鉴定”为由,婉拒了汪雷的非法之请。

我们再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的规定,完全可以得出汪雷的伤情尚没有达到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

 

(四)不排除汪雷提供了虚假的或伪造、变造的病历资料

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以下事由:

其一、根据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宛)公(物)鉴(损伤)字【20201105号《鉴定书》记载的情况,本次鉴定的检材也就是汪雷的病历资料和CT检查报告单、DR检查报告单复印件是汪雷提供的。

其二、该病历资料记载“左结膜充血,左眉弓皮下血肿,淤青,一约1CM挫裂伤口,左面部分别一约3CM2CM1CM的挫裂伤口”,与法医检验所见的情况差距太大!法医所见的是,左眉弓外有一长约0.5CM创口,左眼下睑下方有三处创口,分别长2.1CM1.0CM0.6CM的挫裂伤口。两者之间对4处伤口,没有一处是匹配或相近的!这是完全不可思议的!毕竟,被检验鉴定的对象汪雷的面部所受的伤是同一的、确定的,即使按照乔中所说的伤口能长长的说法,汪雷病历资料在前,法医检验鉴定在后,法医检验所见的伤也应当比之前的长,才能说得过去。而今,汪雷的面部伤却大大地缩水了,唯一能解释得通的是,或者是汪雷在南阳万和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治疗时,已提前要医生将伤口长度夸大化了,或者是汪雷事后对其病历资料进行了伪造或变造!

 

(五)不排除其在案发之后又人为增加了新的伤情

根据汪雷提供的病历资料复印件,他的伤虽然只有4处,其创口总长度为7cm,没有讲鼻梁处有创口,但法医门诊检验所见的伤情却是,前面4处创口的总长度缩小到只有4.2cm,与此同时又增加了三处创口,分别是鼻梁左侧有一长0.7cm的创口、左鼻梁外侧长1.5cm的创口,和左嘴角外侧长0.5cm的创口,使得创口总长度达到了6.9cm,达到了评定轻伤二级的标准——“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汪雷提供的病历资料形成于2020413日至414日,依照该病历资料显示的汪雷面部创口已达7cm的总长度,是已经达到了能够鉴定为轻伤二级的要求的,未曾想,汪雷先后两次托人找关系意欲蒙混过关时,却遇到了有着相当职业素养和讲究执业纪律的法医,导致汪雷的非分之请未能实现。不得以,有着非分之想的汪雷,此时极有可能自己给自己抠三个创口出来也就不足为怪了,不然,真的没法解释法医检验所见多出来的这三处创口!

 

(六)汪雷不配合警方做重新鉴定的事实,从侧面证明汪雷在之前的鉴定中搞了鬼

当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汪雷的伤情重新鉴定而要求汪雷配合时,依法依理,汪雷是没有不配合的理由的。也正因为汪雷心知肚明自己的伤情为假,所以,“汪雷不配合做重新鉴定”也就不足为怪了。不然,配合警方做一次客观公正的鉴定又有何不可?

 

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栋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完全错误的。被告人阳栋在还击汪雷的不法侵害过程中造成汪雷的面部损伤,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如前所述,本次案发完全因“被害人”汪雷酗酒之后故意滋事而引发。被告人阳栋在遭到“被害人”汪雷的无端辱骂及殴打之后,自始至终保持克制,即使在其本人和家人均遭受“被害人”汪雷的攻击和侵犯之时,他都没有用他手中的水杯作为攻击的武器砸向对方,而只是用其双手阻挡汪雷的攻击。又加之,双方发生口角之后,阳栋及其家人为避免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已先行离开,但汪雷仍然挣脱掉其女友麻春的劝阻,继续追上阳栋进行殴打进而造成其面部损伤的行为,一方面说明被告人阳栋既无伤害之主观故意,更无有意加害之行为;另一方面,阳栋的行为亦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三款规定的“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被害人”汪雷在实施不法侵害时被被告人阳栋推倒在地,并在此侵害过程中,自己遭受伤害的结果,均怪不得别人,依法依理,完全应由其本人负责。特别是,即使汪雷的轻伤与被告人阳栋的适时防卫行为脱不了干系,也因阳栋的防卫行为没有给“被害人”汪雷造成重大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3条之规定,也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七、本案应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

本案“被害人”汪雷在被告人阳栋和其妻子黎利开车时完全没有别他或者撞到他行李箱的情况之下,违背其军人保境安民的职责,耍强逞横,无事生非,动辄破口大骂。而尤为恶劣的是,在被告人阳栋其家人离开了之后,在其女朋友麻春极力劝阻之下,其仍奋力挣脱麻春的劝阻,再次跑去多次殴打阳栋,并对其家人实施侵犯,其行其为,与街头地痞流氓无二!我们担任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不仅没有对“被害人”汪雷的行为给予否认评价,反而助纣为虐,在“被害人”汪雷通过种种途径给其施加压力之后,不顾是非曲直,违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向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顽疾妥协,将原本无辜并多次遭受侵害的被告人阳栋推上审判席,其如此做法,又怎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基于以上理由,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当庭宣告被告人阳栋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谢谢!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吴之成

                               2021610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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