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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军组织卖淫案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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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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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军涉嫌组织卖淫罪无罪辩护词 

原创/中国刑事辩护专家: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按:汤军涉嫌组织卖淫案,缘起于数年前他与他的几个亲戚合伙开办丽都宾馆,因经营不善而开不下去,其老婆不顾他的反对接手后,搞起了足浴按摩店,后增加了“波推”、“口爆”、“打飞机”等涉黄服务项目。一审法院认定汤军是主要负责人,负责经营业务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判决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汤军不服一审判决,辩称其没有经营丽都宾馆,没有参与组织卖淫,亦没有从中获利。

本辩护人针对一审判决中涉及与汤军有关的6个方面的事实,全方位地深入研究了相应证据,真心觉得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时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所要求的“唯一性”、“确定性”的证据标准!毕竟,在汤军自始没有承认其参与经营管理了丽都宾馆,汤军的爱人阳萍也自始讲到她是丽都宾馆唯一的实际经营人,汤军没有参与丽都宾馆的任何经营管理,在案的银行流水(没有一分钱流转到了汤军的账上)、微信聊天记录(没有一处与汤军有关)、各被告人讯问笔录等证据亦表明丽都宾馆的实际经营者是阳萍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单凭杨连在遭受到恐吓、威胁的情况下所做的前后不一的口供材料、邓保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全凭其主观臆断的口供材料,和汤军被动成为“丽都精英群”群主但在群中从未有过任何聊天记录的证据,就认定汤军是丽都宾馆的主要负责人并主要负责经营业务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这完全有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案原则。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已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走在中国法治前沿的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跳出传统观念的束缚,挣脱法律之外的因素的干扰,给本案一个胜败皆服的判决吗?

(本文人名除吴之成外,其余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汤军涉嫌组织卖淫罪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汤民的委托,指派吴之成律师担任汤军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多次会见了汤军、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后,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汤军早在2016年即已退出并反对其老婆阳萍继续经营丽都宾馆,之后丽都宾馆的实际经营人是阳萍

 

(一)现有言词证据表明,被告人汤军在丽都宾馆持续亏损而又转让不出去的情况下,是明确反对阳萍接手丽都宾馆的

 

1、被告人汤军前后3次明确讲到他当时反对阳萍接手丽都宾馆

汤军2020729日讲到:“因为我反对接手丽都宾馆,所以我不太过问丽都宾馆的事。”(诉讼证据卷一P56

汤军2020 91日讲到:“因为我反对接手丽都宾馆,所以我不太过问丽都宾馆的事,都是阳萍自己决定。”(补充侦查卷P12

汤军2021625日讲到:“2016年时,因为每个月都亏损经营不下去,汤民还是罗华提议说不做了。2015年时大家就有商议转出去,当时一直转不出去,2016年就说关门算了,不做了。阳萍就提出来她来接手做。我当时表示反对,因为大家都经营不下去了。其他股东说让阳萍来做,亏赚都不关他们的事。”

2、汤军的上述供述得到了被告人阳萍、证人汤民、罗华和彭荣等人的印证

阳萍2021625日讯问笔录记载:

问:你经营丽都宾馆期间,汤军有无给你帮忙?

答:没有。他反对我接手丽都宾馆,也不愿意搭理这个事。

汤民2021628日讲到:从20168月开始不经营丽都宾馆的。因为每个月都亏很多钱,我提交的这个账单上有显示。最初是汤军提出来说不做了,我们大家都赞成。最初提出来50万转给别人,但没有人接收,后来说是30万。阳萍就说亏太多了,就提出来她来做。汤军当时反对阳萍接手,但是阳萍坚持要做,其它股东对她接手没意见……”

罗华2021628日询问笔录显示:

问:当时阳萍提出接手时,其他股东什么态度?

答:当时汤军提出没经验不做了,他反对阳萍接手,其他人也没意见。阳萍在决定接手后,于20168月时补了15多万元进来

彭荣2021628日询问笔录记载:

问:阳萍提出接手时,其他股东是什么意见?

答:汤军当时是反对她接手的,其它股东觉得是亲戚就算了。

 

(二)阳萍自2016年接手丽都宾馆后,她是丽都宾馆唯一的实际经营者

 

1、被告人阳萍先后5次讲到她是丽都宾馆的实际经营人,从未讲过被告人汤军是经营者之一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阳萍2020727日讯问笔录记载:

问∶你在三乡丽都宾馆是担任什么职位?主要负责什么工作?

答∶我是老板兼财务,平时就结算工资及发放工资。

问∶三乡丽都宾馆的法人? 实际经营人?股东?

答∶法人是唐英,女,是我丈夫汤军的堂姐;实际经营人是我,没有股东。(诉讼证据卷一P71

阳萍2020 07 28日讯问笔录显示:

问∶中山市三乡镇丽都宾馆是由谁人经营的?

答∶是由我经营的。(诉讼证据卷一P75)

阳萍2020811日讯问笔录记载:

问∶ 中山市三乡镇丽都宾馆是不是你经营的?

答∶ 是的。宾馆是我租赁的……丽都宾馆的经营我自负盈亏……(诉讼证据卷一P82)

阳萍2020 91日讯问笔录显示:

问:中山市三乡镇丽都宾馆是由谁经营的?

答:是由我本人经营的,丽都宾馆里面的工作人员和技师都是我聘请的,是由我发工资给他们的。(补充侦查卷P17

阳萍2020 910日讯问笔录记载:

问:丽都宾馆是何人经营的?

答:丽都宾馆是我经营的。

问:你丈夫汤军是否有参与经营?

答:他没有。(补充侦查卷P19

阳萍2020 923日讯问笔录显示:

问:中山市三乡镇丽都宾馆是不是你本人在经营?

答:是的。(补充侦查卷P23

 

2、被告人李利明确讲到丽都宾馆的实际经营者是杨连和杨主任(指阳萍)。

李利曾讲到丽都宾馆的实际经营者她只知道有杨连和杨主任。李利曾通过微信向阳萍提出涨薪的要求,又从侧面证明阳萍其实就是丽都宾馆的实际经营者。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李利20208 7日讯问笔录记载:

问:你是否请楚的都宾馆的老板是何人?

答:我知道丽都宾馆的法人代表是唐英,实际经营者我只知道有杨连和杨主任。(诉讼证据卷二P90-91

李利202063日下午435萍水相逢杨主任发送微信文字:杨主任,跟你商量个事呗,我也在公司做了三个年头了,看能不能涨点呢?(见证据2P213

 

3、阳萍接手丽都宾馆后的营收均在阳萍的支配控制之下,与被告人汤军没有一分钱的关系

本案的银行流水、被告人阳萍、杨连等人的供述能证实这一事实的客观真实性。

 

(1)唐杰和唐英名下工商银行卡的明细清单中,没有转入一分钱到被告从汤军的卡中

按照阳萍2020 07 28日的供述,丽都宾馆通过三种方式收取客人的钱:一种是现金;一种是微信扫码支付,微信帐号绑定的是她儿子唐杰的工商银行卡;还有一种是 POS机刷卡支付, POS机 绑定的是法人唐英的工商银行卡,唐英的工商银行卡给了她保管和使用(诉讼证据卷一P75)。从阳萍微信帐号绑定的唐杰及POS机 绑定的法人唐英工商银行卡的银行的明细清单来看,没有一分钱汇入汤军名下的银行卡号。(诉讼证据卷十一P3-P76

 

2)被告人阳萍明确讲到丽都宾馆的营收归她所有和支配

阳萍2020 07 28日讲到,丽都宾馆每天的营业款都归她所有,她用收到的营业款发工资和宾馆日常开销,余下的钱都是归她所有。(诉讼证据卷一P75)

阳萍2021625日又讲到,唐英、唐杰银行卡中的钱,被她取出来发工资、交房租等,余下的她自己用了。

 

3)杨连、邓保、刘星等员工证实,给他们发工资的是阳萍

杨连202087日讲到,丽都宾馆的工资是财务负责人阳萍根据员工的考勤和技师的上钟数来计算他们的工资的,一般情况下都是阳萍微倍信帐给他们的,有时候她也会代阳萍发工资给其他员,这种情况比较少。(诉讼证据卷一P115

邓保2020724日讲到,杨主任每个月15 日左右过来公司给工资单给他们,他们确认没问题就微信转账给他们。(诉讼证据卷一P154

曾全202008 13日讲到,杨主任(指阳萍)负责工资计算和发放。(诉讼证据卷三P19-20

 

4)汤军称阳萍赚的钱不归他管

汤军2021625日讯问笔录记载:

:你们家庭支出安排?

答:我们家的收入大金额的都是分开,小金额的就没有分得那么细。家庭对外投资都是我出。她赚的钱也不归我管。

 

二、原审判决认定汤军是本案组织卖淫的主要负责人是错误的,现有证据与待证事实汤军是本案组织卖淫的主要负责人之间完全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所要求的唯一性、确定性的证明标准

原审判决认定汤军是本案组织卖淫的主要负责人并判处最高刑期,在本院认为中,讲了三方面的事由:

其一、被告人杨连、邓保、李利、曾全、刘星在侦查阶段均指证被告人汤军就是老板,其中杨连、邓保二人对被告人汤军所具体实施的行为均作了供述,主要内容基本吻合;

其二、从手机微信中提取的记录显示汤军是“丽都精英群”的群主,群内有本案其他被告人及技师。聊天内容涉及丽都宾馆的日常管理;

其三、被告人杨连当庭翻供,辩解称在侦查阶段指证汤军参与组织卖淫,是因为当时其想包庇阳萍而故意作了虚假供述指证汤军。经查,被告人杨连在侦查阶段不仅指证了汤军同时也指证了阳萍,可见其翻供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述三个事由归根结底就是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被告人杨连、邓保、李利、曾全、刘星的讯问笔录;二是汤军是“丽都精英群”的群主。本辩护人经全面研究后认为,这两类证据完全不能证明汤军是本案组织卖淫的主要负责人!

(一)杨连唯一一次提及的被告人汤军主要负责公司大的方向业务的决定,以及决定暂停涉黄服务等事项,不仅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而且被她后面的供述全面否定,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杨连有且只在202087日讲到,老板汤军平时很少来丽都宾馆的,他主要负责公司大的方向业务的决定,还提及2020年6月24日至7月10日期间暂停“做call钟的客人,也就是技师叫过来的客人”的业务(应当是涉黄的业务)(诉讼证据卷一P116)。但杨连的这一供述,没有得到本案包括汤军、阳萍在内的其他被告人的印证,涉案技师中也没有一人提及2020年6月24日至7月10日期间暂停涉黄服务的事。而且,李利2020626日凌晨456发给微笑杨姐发送的微信文字截屏“客人没收钱,还是韩式(一审法院认定其是涉黄服务)(见证据4P105-108)”、曾全曾于20206月24日先后4次、6月272次、6月283次、723次、743次、754次收取客户368元费用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见证据2P140)表明,杨连所讲的2020年6月24日至7月10日期间暂停涉黄服务的事是完成不存在的。不仅如此,杨连在2020114日又完全改变了上面的供述!她在这一次讲到汤军从来没有在丽都宾馆参与管理,还讲到她和邓保有开会说过接待客人要有礼貌,有时候也会讲一下警察查得严,要暂停口交等涉黄服务。换句话说,真正决定是否暂停口交等涉黄服务项目的她杨连和邓保。这一供述其实是对杨连先前供述的全面否定!这一点务必请合议庭注意!

 

(二)杨连关于何人决定丽都宾馆涉黄服务项目的供述,不仅前后不一,而且其本身供述自相矛盾

杨连在202087日讲她接手做楼面主管的事是汤军和阳萍决定的,丽都宾馆决定不做宾馆,只做按摩业务是汤军决定。丽都宾馆的涉黄服务是201811月左右,她和邓保向老板汤军提了几次做打飞机口交波推这些项目的建议后,汤军同意后开设的。 (诉讼证据卷一P113-114

杨连2020910日讲丽都宾馆的涉黄服务是她和邓保提出来之后,阳萍决定做的。阳萍和汤军是否有商量她不清楚。 (补充侦查卷P29)

2020114日,杨连又讲,丽都宾馆的服务,包括正常的足浴按摩和涉黄的服务套餐及价格,她一进来的时候就是这样的了。当被问及“汤军是否知道丽都宾馆里面有涉黄服务”,她说汤军不知道。此次杨连还特别提到,汤军从来没有在丽都宾馆参与管理。

到了202169日,杨连在回答“是谁提出来要经营卖淫服务”这一问题时说是两个技师跟她和邓保提出要做卖淫服务,可以多赚些钱,她和邓保就跟阳萍说了,阳萍默认了,后来就开始就这个服务了。与此同时,她还讲到,工作中遇到事情时,她们都是跟阳萍说的,不会跟汤军说,汤军没来过公司,不参与管理。

杨连的供述反映了如下问题:

其一、何人决定丽都宾馆涉黄服务项目开展的人选,杨连最开始讲的是汤军决定,再讲阳萍决定,最后讲是她和邓保提出,阳萍默认。这说明,杨连并没有形成稳定一致的供述;

其二、在丽都宾馆涉黄服务何时开展的问题上,杨连既有她来丽都宾馆上班之后才开展的说法,亦有她来丽都宾馆上班的时候早已开展的说法;

其三、杨连讲她和邓保提出要做卖淫服务,她和邓保跟阳萍说的事实,既没有得到邓保的印证,亦没有得到阳萍的认可。

 

(三)被告人邓保讲汤军是老板的供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完全系其想当然地认为,不应成为认定汤军是老板的定案依据

 

1、邓保对被告人汤军的情况知之甚少,而且存在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地方

 

1)邓保不知道汤军的真实姓名,也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

邓保2020724日在回答警方“你们公司有几个股东”这一问题时,他说“一个是唐总(真实姓名我不知道)、另外一个是杨连(和我一起被抓获的那个)”。当被问及“他们的真实身份”时,他的回答同样是“我不知道他们的真实什么,只知道他们好像是湖南永州人”。(诉讼证据卷一P153

 

2)邓保称杨连是丽都宾馆股东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邓保在2020724日反复讲到杨连是丽都宾馆股东,但客观情况是,丽都宾馆有且只有阳萍这一个实际的经营者。

 

3)邓保说丽都宾馆“所有人都叫他唐总”是完全错误的,丽都宾馆的技师中无人知晓汤军

邓保2020811日讲到:“去年公司吃年夜饭是他组织的,年夜饭的费用也是他出的,所有人都叫他唐总。” (诉讼证据卷一P163)。按照邓保的这一说法,丽都宾馆的所有人都是认识汤军的,不然谈何“所有人都叫他唐总”?!但从警方调查的汪秀初、田青青、李秀杏、张英桃等诸多技师的证词来看,没有一个人知道汤军是哪个!

 

2、邓保供述的汤军是丽都宾馆老板的事由,太过牵强与轻浮

邓保2020811日在回答警方“你如何知道汤军是丽都宾馆的老板”这一问题时,他是这么说的:“去年公司吃年夜饭是他组织的,年夜饭的费用也是他出的,所有人都叫他唐总,所以我就知道汤军是老板。”(诉讼证据卷一P163

这是邓保说的他为何认为汤军是老板的依据。我想只要有一点法律常识的老百姓,都会觉得邓保的这个说法可笑之极!

 

3、邓保供述称是汤军授意开展涉黄服务的说法,不仅与他讲的他一来上班就已有涉黄服务的供述相冲突,而且其前后不一致的说法,均是其主观臆测的,依法不应予以采信

邓保2020811日讲到,他20193月进去工作的时候就有上述的这些服务。但他后面又讲是汤军授意可以提供这些涉黄服务的(诉讼证据卷一P164),这很明显是自相矛盾的说法。毕竟,按照邓保的说法,他去上班之前丽都宾馆即已开展了涉黄服务,他又怎么知道是汤军授意开展的呢?特别是,根据他后面的说法,亲口跟邓保说不能做涉黄服务的是杨连!邓保被问及“丽都宾馆有没有保护伞”这一问题时,他说“有时候杨连会跟我说有一个叫做房晓彬的警察说今天晚上有行动,不能做涉黄的那些服务”,后面又说“我没见过他本人,只是经常听杨连经常说他,都是房晓彬说什么时候不能做涉黄的服务,我们就会停一停” (诉讼证据卷一P165)。这一铁的事实说明,汤军并没有亲口跟他下达何时停一停口爆服务等涉黄服务的指示。不仅如此,邓保在20201110日和202169日接受审讯时,又分别讲的是(这些涉黄项目的套餐)“应该是杨连制定的”、“他入职时就已经有卖淫服务了。他是听杨连说的,应该也是杨连决定做的”。

邓保如此说法,完全是他毫无根据地乱说,主观臆断的成份过于明显,完全不应采信!

 

() 被告人李利、曾全、刘星心中的“唐老板”,完全是道听途说而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李利20208 7日被问及是否请楚的都宾馆的老板是何人时,她说她知道丽都宾馆的法人代表是唐英,实际经营者她只知道有杨连和杨主任。(诉讼证据卷二P90

到了20201119日,李利被问及丽都宾馆有哪些工作人员,分别负责什么工作时,她讲她听邓保他们说老板是叫唐总,她见过老板一两次,他来了就跟阳萍和杨连去办公室了,他们去办公室做什么的她不清楚。

曾全在20200724日先后两次讲到他只知道丽都宾馆的老板是湖南人,他见过他一次,具体情况不知道(后面一次讲的是“其他信息不详”)。(诉讼证据卷三P4P9

曾全202008 13日说他是听公司的部长邓保讲丽都宾馆的老板是唐总,但是他不知道他的全名,只知道他是湖南人,他平时比较少来公司。(诉讼证据卷三P18

曾全20201110日讲他听杨连说过丽都宾馆的老板姓唐,其他我不知道,我只见过他一次。

刘星20207 24日讲他不清楚丽都会所的法人或实际经营者是哪个。(诉讼证据卷三P144

刘星2020 08 6日讲他没见过老板,他听邓保讲,丽都宾馆LED的招聘广告上,招聘的联系人唐生就是老板,这样他才知道唐生就是老板。(诉讼证据卷三P153

刘星2020924日讲,他知道老板是姓唐的,他是听小曾和邓保说的。(补充侦查卷P52-53

上述被告人李利、曾全、刘星等三人的诸多供述表明,他们认为汤军是丽都宾馆的老板,均是道听途说而来,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刘星2020 08 6日提及的他听邓保讲,丽都宾馆LED的招聘广告上的联系人唐生就是老板的事实,既与阳萍当庭供述的“招聘广告中唐生的联系电话,是她几年以前请的一个姓唐的职业经理人的电话”相冲突,而且亦与邓保当庭供述其没有跟刘星讲过这么一回事不印证。再加上杨连、邓保讲汤军是丽都宾馆的老板亦无任何事实依据,那么,原审判决以此作为定案依据就完全是错误的!

 

()现有证据表明"丽都精英群"不是被告人汤军组建的,汤军被动成为该群群主并没有任何发声的事实,证明不了汤军是本案组织卖淫的主要负责人

 

1、被告人汤军成为“丽都精英群”群主,完成是被动为之

从汤军、阳萍、杨连等人的供述和李利的"丽都精英群"的“聊天信息(23)”所显示的群人员来看,汤军是其老婆阳萍把他拉入的"丽都精英群"的说法完全成立!“丽都精英群”真不是汤军组建的,汤军成为该群群主,完成是被动为之!毕竟,一方面汤军所讲与阳萍、杨连、李利等人的供述相印证,另一方面,汤军所讲属于微信群群主的更迭方式之一;再者,李利的"丽都精英群"的“聊天信息(23)”所显示的群人员中确确实实没有阳萍“萍水相逢”的微信号,这一铁的事实与汤军等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这一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汤军2020728日讲到,他老婆阳萍把他拉进去"丽都精英群"的,她退出群之后,他就成了群主。(诉讼证据卷一P54

阳萍2020 07 28日承认“丽都精英群”“群主是我,前几天我不小心退群了,现在我不知道群主是谁” (诉讼证据卷一P76)

阳萍在本案二审开庭被问及“丽都精英群”的群主是哪个时,她讲到几年以前一个姓唐的职业经理人组建的群,这个姓唐的经理把她拉进了群,之后唐姓经理没在她这干了,退群之后她成了群主,本案案发之前她也退群了,她就不知道群主是哪个了。

杨连2020114日说是阳萍把汤军拉进“丽都精英群”去的。

李利在本次开庭回答本辩护人谁是“丽都精英群”群主这一问题时,她说的是阳萍,当本辩护人继续问她之后群主有无变更时,她说不知道。

李利的"丽都精英群"的“聊天信息(23)”所显示的群人员信息。(诉讼证据卷二P137)

 

2、被告人汤军只是后面成为了“丽都精英群”名义上的群主

被告人汤军在“丽都精英群”没有发声以及涉案技师完全不知道有汤军这么一个人的事实,足以说明他只是“丽都精英群”名义上的群主。

杨连2020114日明确讲到:“汤军也没在信群发言、讲话。”

阳萍2020 07 28日说所有的技师都在“丽都精英群”(诉讼证据卷一P76)。但从警方调查的汪秀初、田青青、李秀杏、张英桃等技师的询问笔录来看,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丽都宾馆的老板是哪个的。特别是,警方202084日向98号技师汪秀初问及“你是否知道汤军和阳萍在你们公司的角色”这一问题时,汪的回答是“我不知道他们是谁” (诉讼证据卷五P11),就更加凸显汤军在“丽都精英群”的影响力为0了。

上述事实表明, “丽都精英群”并不是汤军组建的用于发号施令的平台,我们万不可因为他被动成为了“丽都精英群”的群主,我们万不可因为他呆在这个群里,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认定其是主要负责人,如是,很容易患上将“看客”认定为“杀人犯”的错误!

 

(六)在案证据证明不了丽都宾馆中被一审判决认定的涉黄服务项目的开展是被告人汤军所决定的

 

1、汤军只知丽都宾馆里面有正规的足浴按摩服务,不知里面有无卖淫项目及卖淫行为

汤军多次讲到,他没有组织卖淫的行为,不清楚丽都宾馆是否有人从事卖淫的违法行为,也不清楚丽都宾馆里面有无口交等卖淫服务(诉讼证据卷一P51,P54,P56, 补充侦查卷P14)。汤军202169日还讲到没有人跟有他说过经营卖淫服务的事。

 

2、阳萍的多次供述表明,丽都宾馆提供的“打飞机”、“波推”、“ 口交的涉黄服务是她提出或者授意的,她也没有跟汤军讲过丽都宾馆中的涉黄服务

阳萍2020 923日承认丽都宾馆的女技师可以提供“打飞机”、“波推”、“ 口交的涉黄服务是她授意的。(补充侦查卷P23

阳萍2020113日说她没有跟汤军讲过丽都宾馆里面的涉黄服务。

阳萍202169日讲到,提出经营卖淫服务是她201910月时因为生意很差,很多技师都提出增加这个会好一些后提出来的。

 

3、李利、刘星的供述表明,丽都宾馆开展涉黄服务应当与被告人汤军无关

李利20201119日被问及“唐总是否知道丽都宾馆有打飞机、波推等服务”时,她说她不清楚他是否知道,他来的次数不多,她也没见过他几次。再问及“汤军是否知道丽都宾馆里面有涉黄服务”时,她还是回答不知道,她不知道他们夫妻之间是否有参与管理。

李利202169日讲她去上班时就已经有了丽都宾馆的服务项目和提成方案,她上班期间都是阳萍在管。

刘星20201110日讲到,他来公司时已经有这个(涉黄)服务项目,是杨连告诉他的。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军犯组织卖淫罪是错误的,汤军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组织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行为。要构成本罪,既要有招募、雇佣、纠集卖淫女的行为,还得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或者控制。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汤军既无招募、雇佣、纠集卖淫女的行为,更无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或者控制,也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其他被告人的行为系被告人汤军指使、教唆或者控制而为,那么,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组织卖淫罪就是完全错误的。

基于以上事由,本辩护人恳请二审法庭改判被告人汤军无罪。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谢谢!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2186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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