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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湘诈骗罪撤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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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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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依法对颜湘作出撤案处理的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颜宇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颜湘涉嫌诈骗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本律师经与颜湘多次沟通后,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恳请对其做出撤案处理决定。其理由如下: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颜湘不具备诈骗的构成要件。

 

一、颜湘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颜湘有无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的认定,其一是看其是否自认;其二是通过其获取他人钱财之前后行为来进行推断。

本辩护人经会见颜湘后得知,他称其完全没有骗取龙花钱财的想法,警方审讯他时,他也没有说有骗取龙花钱财的主观故意。这说明颜湘自己是没有承认其有诈骗的主观故意的。

而从颜湘所讲的事件发展过程来看,也不能推断出颜湘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一、颜湘与龙花先前有很好的合作基础

颜湘与龙花已是相识10多年的老朋友了,在这之前,颜湘曾给龙花推荐了两个项目,龙花从中收获颇丰。

颜湘称其给龙花介绍了建工集团第三工程公司湘西永顺湘潭大道项目的总分包,他称这一项目是建工集团副总经理侯懿安排他(他当时担任建工集团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和孙新负责这个项目的前期工作,在具备开工条件后,他把这个项目介绍给了龙花,龙花按工程量的1%给他引荐费用,共计7万多元。

2012年,颜湘称其给龙花介绍了株洲庐山路施工的项目。他称其大学同学陈喜是株洲市庐山路市政工程的投资人,他以建工集团总公司的名义总承包,分了一个标段给龙花,龙花的前妻弟吴涛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龙从中获利4500万元。

也正因为如此,他和龙花成为了朋友和合作伙伴,他一有项目就介绍给龙花。

 

其二、颜湘手中握有他一直在跟踪的4个项目,是其与龙花再次洽谈合作的前提和基础。

颜湘讲到,2018年元月,他跟汤志、汪成、罗振、央柳等人计划成立中铁湘建集团第三工程公司,用于洽谈、运作手头的四个项目:湘西大兴寨饮水工程项目(20多个亿)、北大未名招商康养项目(56个亿)、中国虎山衡山项目(10个亿)、贵阳南苑小区房产开发项目(6个多亿)。在第三工程公司筹备期间,他和龙花、汪成(总经理)以及龙花带的一个人在竹箕茶楼(芙蓉区车站北路)聊及他跟踪了几个项目,其中包括上述四个项目。他当时跟龙花讲,上述四个项目,只要有先开工的,都由龙来承包。但他运作这些项目前期需要费用,提出先借200万元,龙表示同意。龙要颜打一个条子,颜才开始打的是借条,龙后面要颜在借条上面划一个√,在“借”与“条”之间加一个“收”字,下面要颜备注“用于湘西大兴寨项目”。颜当时要把其他三个项目也加进去,但龙说没必要,都是几个熟人,颜也就没再坚持要写上去了。

 

其三、颜湘为兑现与龙花的承诺,先后签订了两份总承包合同,分别交了500万元和400万元的保证金

20186月,中铁湘建集团第三工程公司成立。之后,颜湘以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贵阳南苑小区的总承包合同,交了500万元的保证金。20188月左右,中铁湘建集团第三工程公司又与衡山大福地旅游开发公司签订了虎山衡山项目总承包合同,交了400万元的保证金。颜湘称其第一时间将这两项目的签订情况告知了龙花,一旦具备开工条件,他就安排龙来分包。但由于对方融资迟迟不能到位,和一些手续卡壳,导致现在都无法开工。

 

其四、颜为了对龙支付给他的200万元有个交待,他还积极运作其他项目给龙承包

20193月份左右,颜称其在帮集团公司运作张家界的一个旅游开发项目,估计到2020年底能够开工。颜称其可以运作一部分工程给龙做,兑现原来的承诺。但龙没有答复他。为此,颜给龙发了微信,也打了电话,并且邀请他和另外两个朋友邹安和舒胜一起来张家界,颜也要邹安邀请龙过来,颜想龙到了现场了解了实情后心理有数,会对颜放心,但是龙没来。

除此之外,颜还说他跟踪的怀化的一个项目(占地1500亩)的老板陶新(投资方集团的董事长兼怀化项目的指挥长)给他来电去怀化谈项目的事,2020826日举行开工典礼。827日颜去了怀化,到项目现场了解了项目相关资料及图纸和项目运行的一些情况,已具备开工条件。97日,颜返回怀化谈具体的合同条款,此时颜又发了信息给龙花,颜说怀化的这个项目有点大,指挥长是他多年的兄弟,不要垫资,不要保证金,每月按进度支付75%的工程款,颜问龙有无信心合作,龙没回复。当天颜准备去重庆谈签约的事,但株洲清水塘投资公司急着要颜回去处理融资的事。等99日早晨颜准备坐高铁去重庆谈签约一事时,颜被公安抓获了。

 

其五、龙花提出要颜湘还本付息之时,颜并没有回避,而是与龙花积极沟通,想方设法协调处理。

颜湘称,后面龙花提出要他还钱给他,而且提出要2分的利息,限定在2020830日前还清本息,否则报案。颜回信给龙,说借龙的钱的本息,他一定会还,但830日前他没钱还,要龙宽限到9月底,颜说9月底之前有一笔给株洲市清水塘投资公司融资的服务费,可以回来150万元左右,剩下的他再想其他办法筹钱还给龙。龙回了信息不同意,说已交给律师了。颜后来又请邹安去做龙的工作,宽限一个月,龙没回复邹安,随即颜又请中建集团的董事局主席邓尚平去做龙的工作,因为邓多次帮过龙,据邓说有一次还帮龙减损5000万元以上,邓说龙肯定会买他的面子,在邓的办公室,当着颜的面给龙打电话,龙说他与律师商量后回复,第二天,邓主动打电话给颜,说龙已同意9月底之前把本息还了就了结了,当时是822日。

上述事实发展经过表明,颜湘自始至终是没有非法占有龙花钱财的主观故意的。

 

二、颜湘也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颜湘称湘西大兴寨饮水工程项目(20多个亿)早已立项,只因一些非颜湘所能左右或控制的原因而没有开工。而且,颜湘还特别提到,他一开始是向龙花借款200万元用于湘西大兴寨饮水工程项目、北大未名招商康养项目、中国虎山衡山项目、贵阳南苑小区房产开发项目等四个项目的运作,并不仅仅局限于湘西大兴寨饮水工程项目。我们万不可因为颜湘向龙花出具的“借(收)条”下面只备注了“湘西大兴寨饮水工程项目”,就把颜龙之间的合作局限于此,毕竟,颜湘交了总计高达900万元保证金的中国虎山衡山项目和贵阳南苑小区房产开发项目,他都是有意将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龙花去做的。这些均说明颜湘在想方设法践行他和龙花之间的约定,丝毫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三、颜湘向龙花出具“借√收条”后收到龙花200万元的性质,决定了本案不宜以诈骗罪论处

颜湘与龙花谈妥项目引荐的合作事宜后,颜湘向龙花借款200万元用于项目运作的前期费用。龙花要颜湘打个条,颜湘打了一张借条,龙花要其打一张收条,颜湘称其当时在“借条”两个字的中间划了一个“√”,在“√”上面写了一个“收”字。颜湘对这一张“借√收条”的解释是:他当时有四个项目在运作,先借200万元做前期费用,如引荐成功,就按他和龙花先前的合作模式结算,如果没有引荐成,就把这个钱还给他,这也就是为何他一开始给龙花写的是“借条”而不是“收条”的缘故。后来,当颜湘跟踪的项目均没有具备开工条件而没法给龙花引荐或合作相应的工程项目时,龙花要求颜湘还本并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先前在竹箕茶楼洽谈时即做出了类似的口头约定(也就是谈不成项目时,颜湘需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只不过当时没有约定怎么支付利息)。

由此可见,龙花转给颜湘的这200万元,绝不仅仅是龙花拿200万元给颜湘去运作湘西大兴寨饮水工程项目的工程承揽。毕竟,如此操作,会给龙花带来非常大的市场风险,龙花作为一个资深的工程承揽商,不可能不知道这些风险。也正因为如此,本案200万元的性质,在颜湘引荐工程不成的情况下,已转化为其对龙花的借款。基于此,本案应定性为经济纠纷。

 

四、贵局将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犯罪来处理,显属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依法应予撤案

为防止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而违法抓人,公安部接连下发《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再三强调:

一是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

二是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三是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

四是各地公安机关承办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五是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如前所述,颜湘案原本属于经济纠纷,但贵局现在将其作为诈骗犯罪案件来处理,很显然,这有违公安部的上述规定。为维护颜湘的合法权益,本辩护人恳请贵局撤销本案为感。

此致

 

辩护人:吴之成

2020921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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