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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故意杀人罪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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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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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雷涉嫌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中国刑辩专家:吴之成律师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辩护部部长,中国刑辩专家

本案简介:龙某雷与周某花是通过网上聊天认识的,案发那天,龙某雷与张某选来长沙约周某源一起吃宵夜,龙某雷想起了周某花,顺便也把她叫上。酒足饭饱之后,张某选与周某源先行离开,龙某雷开车载着周某花开到湖南粮食集团门口停车坪,在那龙某雷想与周某花发生车震,双方发生争气,龙某雷将周某花掐死,之后,龙某雷驾车跑到汨罗,将周某花碎尸后抛于一水库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龙某仁的委托,指派吴之成律师担任龙某雷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多次会见了龙某雷、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后,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龙某雷没有杀害被害人周某花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一审判决龙某雷犯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

 

(一)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龙某雷与周某花是相对亲密的男女朋友关系

被告人龙某雷与周某花系男女朋友关系的问题,有如下证据证实:

周某源201873日询问笔录记载:

龙某雷就向我们介绍这个妹子,说这个妹子叫周某花,是他的女朋友。(见侦查2P93

龙某雷介绍是说周某花是他的女朋友,介绍的时候周某花还对此微微一笑,也没有否认,但他们之间并没有亲密的接触,关系我觉得没有说的那么好……我只知道他们很早就加了微信好友,应该是有联系,但之前是否见过面或者更多的交往我就不清楚……当时龙某雷搭在周某花肩膀上一起走的,周某花也并没有不愿意的表现,但更亲密的感觉也没有。(见侦查2P95

张某选201872日询问笔录记载:

(龙某雷和那个他接过来的女子)应该是男女朋友关系,因为在吃夜宵时龙某雷给我和周某源介绍了那个女子说是他的女朋友,那个女子也没有做声。(见侦查2P114

(龙某雷和那个他接过来的女子)表现很正常,有说有笑的,期间龙某雷还开那个女子的玩笑,说是看样子那个女子喜欢周某源,要周某源晚上带她走。周某源说:“这是不可能的事,是你的女朋友,这是不可能的。” (见侦查2P115

龙某雷201872日讯问笔录(第四次)记载:

在喝酒过程中周某花和“周元”聊得很投机,我就开玩笑说把周某花介绍给“周元”,周某花说喜欢的是我……之后我就下车,坐到后排座位上,和周某花坐在一起。我就抱着周某花抚摸亲吻,之后我和周某花脱光衣服在车后排座位上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周某花问我爱不爱她,我说爱她。(见侦查2P24-25

龙某雷2018713日讯问笔录(第五次)记载:

在喝酒过程中,我还策把周某花介绍给周某源做女朋友,周某花说喜欢的是我……我坐在后排座位上,就和周某花亲热,周某花就问我想不想做她的男朋友,我说愿意。(见侦查2P38-39

龙某雷2018725日讯问笔录(第六次)记载:

周某花与我早就认识,我们是通过“探探”认识,之后我们通过“探探”聊天,彼此都有好感,周某花表示很欣赏我,愿意和我从朋友做起,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我们互相交换了电话号码,微信……周某花告诉我她脾气比较大,问我能否接受,我说:只要你正常的情绪,不是无理取闹,我可以接受,我们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见侦查2P50

张某选去叫周某源,我和周某花在后排座位上亲热,张某选叫了我们几次,我们一直在亲热,后面我们才手牵手到马路对面,上了周某源的车,我和周某花在周某源的车后面,互相抚摸对方……我看他们(指周某花和周某源)聊得这么好,于是向周某源推荐周某花,去他那里做事,介绍周某花给周某源认识,让周某花做周某源的女朋友,周某花则表示喜欢的是我,不会和周某源有别的关系。(见侦查2P52

我们两个在车后排亲热起来,在亲热的过程中,周某花说要我给1000元钱给她,并说我是不是爱她,喜欢她,于是我说喜欢她。(见侦查2P53

 

(二)被告人龙某雷前往长沙的目的是为了与周某源、张某选等几个朋友一起吃宵夜

2018620日晚,被告人龙某雷通过微信聊天,联系上“选宝”张某选一同前往长沙与周某源、周某花一起吃宵夜。这一事实有被告人龙某雷的数次讯问笔录、周某源与张某选的询问笔录、天网监控视频等加以证实,在此不再赘述。

 

(三)被告人龙某雷用微信语音联系上周某花至宵夜散场之后周某花独自坐上龙某雷的车到湖南粮食集团门前这一过程来看,周某花与龙某雷之间并无不当之举

根据龙某雷的供述和张某选的陈述,龙某雷是在去长沙的路上用微信语音联系上周某花并将其接起的。他俩与张某选同坐周某源的车前往夜宵摊点,以及四人同吃夜宵,和散场后周某花自愿跟随龙某雷上车这一过程来看,龙某雷并无言语威胁或者暴力胁持周某花的行为,双方在这一时间节点相处融洽,没有任何言语或者肢体上的冲突。

 

(四)湖南粮食集团门外拍摄的监控视频和被告人龙某雷的供述表明,龙某雷没有使用其他工具加害于周某花

湖南粮食集团门外拍摄的监控视频表明,龙某雷的行为自始自然,没有任何慌乱之举,也没有使用其他工具加害于周某花的行为,龙某雷数次供述也没有讲到他在车内有使用工具加害周某花的行为,这充分说明龙某雷并没有蓄谋杀害周某花。

 

(五)被告人龙某雷在庭审中及刑事上诉状中叙述的事实经过较为客观公正,由此也足以说明他没有杀害周某花的主观故意

 

龙某雷在2018725日接受警方讯问(见侦查2P53)和1019日开庭时均讲到,他发现周某花没有反抗,没有动了时,他用双手按压周某花胸部以对其实施抢救的事实。虽然最终结果未能如愿,但至少可以说明,龙某雷是极不愿意看到周某花死去的。

龙某雷在刑事上诉状中讲到,他将车停在湖南粮食集团门前后,与周某花坐在后座互有亲昵行为,也一起玩过游戏。在玩的过程中,她提出要他给她1000元,他没有,向朋友借也没有借到,她和他吵了起来,他打了她,也掐了她,她反抗很激烈,他因酒喝多而呕吐了,赃物喷得满脸都是,他用衣服帮她去擦干净,周某花突然挣扎得很厉害,一分钟左右就没有任何动静了,他赶紧反复按压她的胸部,仍无济于事。周某花死后,他感到非常害怕,不知所措,后抱着侥幸心理,才有毁尸灭迹之举。

上述龙某雷提及的作案过程,自然流畅,符合逻辑,亦与湖南粮食集团门外拍摄的监控视频相吻合:中心现场视频中“劳动路湖南粮食集团门前”第三段视频显示:201862121115秒左右,龙某雷光着身子背对着摄像头靠近车子左边窗户坐着与周某花交流;213分左右,龙某雷从右侧把周某花放倒在座位上;第四段视频显示:22217秒至26秒,龙某雷有连续用力按压胸部的动作(此时龙某雷的双手着力点离车子左边窗户较远,应当是胸部位置);22242秒至44秒,龙某雷有人工呼吸的动作。这一事实经过,一方面说明龙某雷完全没有搞死周某花的想法,周某花的死完全不是他所愿意看到的,不然他也就不会有胸部按压及人工呼吸以对其进行抢救的动作;另一方面也说明,被害人周某花的死亡有很大的偶然性,并不是龙某雷积极追求的结果。

 

二、被告人龙某雷前后两种行为,是在两种完全不同的主观意志支配下完成的,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和侮辱尸体罪对其定罪处罚

龙某雷先前伤害周某花的行为与之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并不是基于同一目的而实施的两种不同的行为。

一方面,龙某雷致周某花死亡并不是龙某雷蓄意为之,他之前完全没有搞死周某花的动机和想法,更没有想到要毁尸灭迹,当龙某雷因为1000元而与周某花发生争执时,此时龙某雷最多有伤害周某花的故意。而当他得知周某花死亡后,此时的他,在追悔莫及的同时,抱着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才有了毁尸灭迹的想法和行动,这两个行为是在两种完全不同的主观心态支配之下完成的,依照刑法学原理,前一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后一行为因毁尸灭迹属于侮辱尸体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三、被害人周某花的死因成疑,不排除有第三方加害于周某花的可能

(一)57号《鉴定书》得出的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

关于周某花的死因,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物证鉴定室2018720日作出了(长开)公物鉴(法病)字【201857号《鉴定书》(以下简称57号《鉴定书》),其鉴定意见是:根据尸体检验,结合案情所述,不排除死者周某花系被他人外力阻塞上呼吸道导致窒息而死亡。

本辩护人认为,这一鉴定意见存在如下问题:

其一、这是一存疑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周某花的死亡还存在其他可能;

其二、尸表检验及解剖检验所见症状并不完全支持周某花系窒息而亡。

57号《鉴定书》上记录尸表症状主要是,尸体已被分成6块,尸块高度腐败,尸块上除了断端有砍痕之外,没有呈现出其他被击打伤痕;其解剖所见的内容是:

剔除死者头发后,左颞部、顶部、枕部残存头皮见多处头皮破口,部分破口已腐败融合,对应位置颅骨外板可见多处0.5cm*0.8cm“匚”形凹陷性骨折,骨折边缘可见挤压缘,上述损伤生活反应不明显;双侧颞肌、颞骨未见异常。打开颅骨,硬膜外未见明显血肿,硬脑膜完整,脑组织液化呈泥状,颜色均一,颅底未见骨折。死者牙齿整体腐败松动,牙颈部呈棕红色“玫瑰齿”样改变。死者颈部深浅层肌肉等软组织未检见出血,舌骨完整,未见骨折及出血,气管、食管未检见明显异常。打开死者胸腹腔,肋骨无骨折,双肺塌陷,内脏外观未见损伤,均呈高度腐败自溶状改变,胃内基本排空,仅见少量暗红色瘀泥状物。子官大小、形态无异常,余解剖未见损伤及异常。

57号《鉴定书》在“论证”部分讲到,死者头皮创口及颅骨外板骨折未见出血改变,颅内未检见损伤、出血等异常表现,各尸块断端皮肤,肌肉无出血、收缩等生活反应,不具备生前损伤特征;死者头部以外体表,除分尸创口外,未见开放性创口及特征性损伤,胸腹腔重要脏器虽高度自溶,但外观可辨认无破裂出血等异常表现;死者颅骨以外余部诸骨,除分尸损伤外,未检见骨折;综上,可排除死者系被机械性暴力直接打击致死或开放性创口致重要脏器损伤、大失血致死。根据毒物检验,死者肝脏中未检出常规毒物,不支持死着系常规毒物中毒而死。由于死者尸体高度腐败,而且被碎尸抛入水中,许多机械性窒息的特征性体征失去检验条件,而死者牙颈部呈明显棕红色“玫瑰齿”样改变,酒精浸泡后更加明显,双肺明显塌陷,对其生前有窒息过程具有一定的指向价值。死者颅骨外板多处 “匚”形凹陷骨折,分析符合具备“匚”形接触面的金属钝器死后打击作用所致。

综上所述,结合案情,不排除死者周某花系被他人阻塞上呼吸道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死后被分尸。

针对上述鉴定意见,本辩护人专门咨询了有关法医检验鉴定方面的专家,查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上述尸体检验症状中,唯一能指向窒息死亡的症状是死者牙颈部呈明显棕红色“玫瑰齿”样改变。但法医学界普通认为,虽然玫瑰齿对于推断腐败尸体有无窒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并非特异性指征。扼死最常见的体征是,在甲状腺周围、颌下腺、舌根、扁桃体以及颈部淋巴结等,均可有灶性出血。喉头有明显水肿,有时还可见颈椎前肌层出血。甲状软骨上角、舌骨大角易有骨折伴出血,尤其在拇指扼压的一侧,骨折常是内向性。甲状软骨板及环状软骨有时有骨折。在尸检方面,可见颜面瘀血肿胀而呈青紫色,颈部较疏松皮肤常出现散在性瘀点性出血,还可伴有鼻粘膜、齿龈、口颊粘膜和耳鼓膜出血。颈部可见扼痕,颈深组织可见出血、骨折等。可死者周某花的尸块上并无这些常见的体征,也正因为如此,再考虑到龙某雷供述案情在前(龙某雷2018630日即供述其将周某花掐死的事实),鉴定结论作出在后,57号《鉴定书》做出这么一个存疑的鉴定意见,也就理所当然了。

 

(二)被告人龙某雷讯问笔录所供述的事实,有可能与客观真相严重背离

1、被告人龙某雷被警方抓获后至其供述案情前,现有证据表明其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20186292020分于21时,警方对被告人龙某雷的身体进行了检查,并做了检查笔录,该笔录记载:

 (龙某雷)左锁骨上窝2.8cm×1.5cm皮下出血;右锁骨上窝见0.9cm×1.4cm皮下出血;左前臂中段桡前侧见8.6cm×5.2cm类环形皮下出血,出血可见部分吸收:左手腕背侧见4.4cm×0.lcm0.5cm×0.lcm条状擦伤。(见证据三卷P1

上述记录表明,龙某雷左、右锁骨匀有较大面积的皮下出血。龙某雷在供述中除了说到左前臂伤是周某花咬伤(咬伤属于类环形伤)的外,对左、右锁骨伤和左手腕背侧擦伤均没有提及。本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龙某雷时,龙某雷讲到,左右锁骨伤是警察打的,左手腕背侧擦伤应当是分尸、抛尸时弄的。为了进一步探明龙某雷所讲是否属实,本辩护人将相关事实归集如下:

其一、龙某雷2018622日接受汨罗警方调查时否认杀人焚尸一事

2018621日,龙某雷跟他父亲讲了他拿刀杀死了一个女孩并焚尸的事情,622日,龙某雷父亲向汨罗警方报案,汨罗警方随之调查龙某雷,但龙某雷称他是为了找其父亲要钱而编造的一个谎言。汨罗警方随之让其走了。(见证据二卷P6-8

其二、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表明,龙某雷是在201862911时在张家界慈利县洞溪乡幸福村被警方抓获并押解回长沙的;(见证据二卷P4

其三、开福警方20186291306分至1330分对龙某雷做了第一次讯问笔录,龙某雷虽承认其杀了人,但自始保持沉默。(见证据二卷P9-10

其四、开福警方在其中心执法办案区域对龙某雷的讯问视频,暴露了开福警方诸多违法问题:

1)第二次、第三次讯问视频没有审讯犯罪嫌疑人龙某雷时的图像,只有警方和龙某雷的声音对白,但警方在看守所内提审龙某雷时均有同步录音录像;

2)第二次讯问视频显示的审讯时间是20186301254秒至145903秒,共三段视频。这三段视频中,除了第三段视频145746秒至结尾讲了一句“快一点把我枪决”、“把车从湘阴开回来”之外,其余均是龙某雷在与警方谈要见其父亲的事,完全没有讲案情。但龙某雷20186301301分至1450分讯问笔录却长达5页,而且详细讲了龙某雷与周某花交往并掐死她的整个过程!(见证据二卷P11-15

综合上述事实,本辩护人认为,开福警方对龙某雷刑讯逼供的事实应当客观存在,其理由如下:

其一、《检查笔录》上的载明的左右锁骨皮下出血属于新鲜伤情,警方为掩饰这一事实而不惜违背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不敢同步录像;

其二、汨罗警方对龙某雷的询问笔录表明,龙某雷的心理素质超强,说谎能力一流,不属于那种轻易开口交待案情的人,他只有在完全受不了的情况下才会被迫供述;

其三、第二次讯问视频中,第三段视频145746秒至结尾讲的一句“快一点把我枪决”,不排除龙某雷当时生不如死,而之所以有如此想法,既有其身背重罪的压力,亦不能排除警方对其实施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毕竟,从警方201862911时将龙某雷抓获,到2018630145903秒,警方一直在絮絮叨叨地审讯龙某雷,又加之审讯视频没有录像,警方对龙某雷是否暴力相向,我们不得而知。

2、龙某雷所讲案情有诸多情节与客观证据不相印证

其一、龙某雷说他与周某花在车上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但经反复、仔细观察现场中心视频,并没有发现龙某雷屁股有上下起伏的动作;

其二、龙某雷在笔录中说有两把钳子,但他又只交代了一把钳子的来源是从他同学杨峰处买的,现场也只查获了一把钳子,另一把钳子是从哪里来的,又到哪里去了,我们无从知晓;

其三、龙某雷在警方审讯他时说他最后为了确认周某花有没有死亡,而使用, 钳子敲了几下周某花的头部,但其开庭时又予以否认,而且周某花头部颅骨外板多处凹陷骨折形成的 “匚”形大小,又与被查扣的钳子大小不相匹配(钳子大,“匚”形小),警方对此也没有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同一性鉴定;另外,龙某雷说他2018621227分之前在湖南粮食集团前的车内即已将周某花掐死,但他回到汨罗分尸时已是当天10时许,龙某雷不存在也没必要继续用钳子敲她头部以确定其有无死亡。

综上所述,周某花的死因不明,我们有必要在对龙某雷定罪量刑时留有余地。

 

四、被告人龙某雷系初犯,本次案发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判处

龙某雷在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亦曾经是一名得过多种奖项的优秀侦察兵,本次案发,特别是周某花死亡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完全超出了他的预期。龙某雷先前的行为并不属于特别严重之列,虽然其毁尸灭迹的做法确为世人所不齿,但这是以前没做过坏事的人本能的过激反应,其深层次原因还是在于他完全没有这样的心理准备,不知所为之后,又胡乱为之,从而犯下如此罪过。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法官对龙某雷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和龙某雷认罪悔罪、其家属又有意对周某花家属给予充分赔偿的实际情况,对龙某雷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谢谢!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91121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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