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宏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一审辩护词
文/中国刑辩专家:吴之成律师
本案简介:卢某宏与几个朋友在酒吧喝酒,邻桌一女的来敬酒,一来二往两路人马搞到一块去了,后卢某宏一方要带这个女的去开房,遭到受害人陈某铎的阻挠,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卢某宏一方将陈某铎打成了轻伤。
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艳华的委托,指派吴之成律师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经与被告人卢某宏多次沟通,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卢某宏在本次打人事件中,既不是提议者,也不是第一个动手打人的人,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轻于其他被告人
郑某杰今天在接受公诉人讯问时,说卢某宏是打人的提议者,但客观事实并非如此:
其一、郑某杰先前的讯问笔录表明他本人才是提议打人的人。
郑某杰2019年6月24日讯问笔录讲到:在酒吧时就听他吹牛,我们就有点看不惯。当时,我就问卢靖(指卢某宏),“打他不”,卢靖就说好,彭某彪和曹某飞当时也同意了,不记得他们是怎么说的了……
郑某杰的这一段表明,当时挑起打人欲望的是郑某杰,卢某宏只是附和说“好”。
其二、包括郑某杰本人在内的四被告人均讲到是郑某杰先动手打人的事实,也进一步印证卢某宏不可能是提议打人的人
如果卢某宏是提议打人的人,那他在行为上也应当是最积极的,最先动手打人的也应当是卢某宏,但客观事实是,最先动手打人的人是郑某杰。
其三、曹某飞当庭指证郑某杰是提议打人的人
曹某飞当庭供述郑某杰是提议打人的人。而且,他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进一步强调,在其余仨被告人当中,他只和郑某杰熟,因而,他对于当时郑某杰的行为举止记得很清楚。换句话说,按照曹的意思是,郑某杰是提议打人的人这一点错不了。
其四、彭某彪庭审供述亦表明卢某宏不是提议打人的人
彭某彪庭审供述:卢某宏在吃宵夜时讲到他对于受害人陈某铎吹牛皮的行为看不惯,想打他,到了酒店门口时提议打人的人是郑某杰。彭的这一供述表明,卢某宏是自始没有提议打人的,卢某宏吃宵夜时只是有打陈某铎的想法,并没有付诸行动,打斗是在酒店门口发生的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
其五、证人刘某敏的证词及受害人陈某铎的陈述亦表明在吃宵夜时卢某宏是没有提议打人的
刘某敏2019年3月1日询问笔录讲到,他们拼桌喝酒时都喝得比较愉快,但当陈某铎来阻止四被告人中的一个要带她妹妹去开房时,对方就感觉很不舒服的样子,说一些埋怨的话,指责他哥哥多管闲事。
陈某铎2019年2月28日询问笔录讲到,他们一起喝酒时,玩得还是比较愉快的。
这两的证言表明,他们在一起喝酒时,气氛比较愉悦,没有打人的氛围,不存在卢某宏在喝酒时提议打人的可能。
其六、卢某宏本人对于他是否提议打人的情节记不清了。
以上事实表明,卢某宏是否提议打人这一情节,现有证据没法做到刑诉法所要求的唯一性、确定性的证明标准,从疑点利益归结于被告人原则,依法应当认定卢某宏不是提议打人的人。
由于卢某宏不是提议打人的人,也不是第一个动手打人的人,因而,其在本案当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是远远低于其他被告人的。
二、被告人卢某宏伙同其他三人打人致陈某铎轻伤的行为,系其酒后言行失控所致,并非其行为的常态,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有限。
卢某宏称,2019年2月28日凌晨2点多钟,他和彭某彪、郑某杰和曹某飞等四人在林科大那边喝酒,邻桌一个女的来敬酒,之后他们四个人去邻桌(一男两女)回敬对方的酒,双方喝到一起去了,后不知咋地,他们四人中有人说要打受害人陈某铎,当时陈也喝多了酒,双方就这样打了起来,导致陈某铎轻伤二级。从卢某宏所陈述的案件经过来看,本案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邻桌的女孩不来敬酒,亦或是双方没有喝酒,或者喝的酒不多,双方都能克制一下各自行为的话,本案应当不会发生。换句话说,本案的发生,不是卢某宏等四人合谋积极追求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也就大大降低了。
三、被告人卢某宏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又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又取得了被害人陈某铎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卢某宏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某宏知道自己所犯的事触及刑律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的家属也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人陈某铎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陈某铎的谅解。经历本次事件之后,他也痛定思痛,决心不再干违法乱纪的事,又加之他系初犯,偶犯,本辩护人恳请法庭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卢某宏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请采纳为感。
谢谢!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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