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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执行申请书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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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如何辩护?间谍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执行申请书
文/长沙刑事律师:吴之成

      申请人:吴之成,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shi jing涉嫌间谍罪一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长沙著名刑事律师吴之成,中国间谍罪辩护专家

    请求事项:请求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就长沙市国家安全局(以下简称长沙局)对犯罪嫌疑人shi jing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事实与理由
      shi jing涉嫌间谍罪一案,长沙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其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10日,本申请人接受shi jing妹妹潘某励的委托,向长沙局提出了会见shi jing和了解shi jing案情的申请,但长沙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既不告知shi jing在哪个地方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其所涉案情亦三缄其口,更不准许本申请人会见shi jing。长沙局如此神秘的做法,让其家属非常担忧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身心遭受摧残。毕竟,在shi jing家属的心中,shi jing是一个胆小怕事、热情待人的人。根据shi jing家属所提供的情况,shi jing在日本的大学从事医学方面的研究工作长达十余载,近几年涉足中日两国的养老事业,多次回到中国的原因,一是为了探亲,二是加强中日两国养老事业的合作和交流。网上公开资料亦显示,shi jing作为日本高龄者健康福祉国际协会副会长,多次到祖国来参加国际老年产业高峰论坛,为我国的“养老+”产业的发展献计献策。他虽然加入了日本籍,但这也是他为了经常出国方便而采取的权宜之计,他不会,也不可能干出有损母国中国的事。而今,shi jing却被长沙局以“间谍罪”立案侦查。他的家属均百思不得其解,迫切地想知道他到底干了哪些祸国殃民的事。
      本申请人认为,长沙局如此司法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之规定,又使得本申请人对长沙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是否合法无法监督。
      为了维护shi jing的合法权益,本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对长沙局执行shi jing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提请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2、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3、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4、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以上申请,恳请贵院批复为感。

      此致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9年9月1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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