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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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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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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民敲诈勒索500万案辩护词

 

/中国刑案辩护专家: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按:刘某民敲诈勒索500万上诉一案,囿于刘某民自侦查时始,至一审庭审结束时止,均是稳定供述,事实层面已无辩护空间,为了找寻改判的事由,本辩护人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找到了不一样的辩护点。但愿这能成为刘某民案二审判决的转折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某冬的委托,指派吴之成律师担任刘某民涉嫌敲诈勒索罪案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多次会见了刘某民、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民有敲诈勒索500万元人民币的主观故意是错误的,被告人刘某民庭审时提出敲诈500万的金额是其乱说乱写的说法成立。

 

(一)原审查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原审法院查明,在卷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民知晓被害人经济实力雄厚,涉案纸条上被告人写下五百万、账号、敲诈对象,其后又数次催促被害人付钱,金额方面无变动与反复,敲诈五百万意思表达清楚、明确。但客观事实并非如此:

其一、被告人刘某民先后只实施了两次敲诈行为,谈不上数次催促的问题;

其二、被告人刘某民只在第一次敲诈的纸条上写了五百万,其第二次实施敲诈时,在纸条上是没有写具体的金额的,这足可以说明他并没有一味地追求500万的敲诈金额;

 

(二)被告人刘某民是否有敲诈500万元人民币的主观故意存疑

被告人刘某民只在第一次敲诈的纸条上写了五百万,其并没有在后面标注货币种类,警方在侦查阶段审讯刘某民时,没有涉及这一问题,一审开庭审理时控辩审三方对此也没有涉及,原审判决想当然地认为被告人刘某民所要敲诈的是500万元人民币从而得出被告人刘某民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结论,是完全错误的,毕竟,如果被告人刘某民所要敲诈的是500万越南盾的话,换算成人民币只有1400余元,如此情况之下,还谈得上“数额特别巨大”吗?此时被告人刘某民敲诈的金额连“数额较大”(4000元人民币)都谈不上,哪来的“数额特别巨大”?!

 

(三)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刘某民对敲诈的金额并没有一个稳定一致的明确的要求

刘某民2018925日讯问笔录虽然记载:“我在那两张纸条上都是要他往我卡里打五百万……”但由于第二次遗留在现场的纸条只是要求熊某林往之前的银行卡里打钱,而没有涉及到钱的多少,因而,这一笔录所记录的本身就是不真实的。此其一。

其二、本案侦办单位对被告人刘某民的讯问笔录总共有三次,除了第一次讯问笔录详细、具体地讲到了整个敲诈的经过之外,第二次、第三次讯问笔录只是针对拘留和逮捕这一程序性问题简单地做了一下笔录,并没有涉及具体的案情,所以,刘某民法庭上辩称其提出敲诈500万的金额是其乱说乱写的说法,其实是对先前唯一一次说法的否定,这充分说明刘某民对此的供述并不是稳定一致的,而刘某民在第一次纸条上写了“五百万”,但第二次没有涉及的事实,也说明他对于敲诈多少金额并没有形成一个持之以恒的目标;

其三、被告人刘某民第二次主动放弃引爆的事实,足以说明他没有积极追求500万元敲诈金额的想法

如果刘某民一心想要敲诈熊某林500万元,那也得有相应的敲诈力度才行,毕竟,500万元对于熊某林来讲,也不是一个小数目,不是随随便便恐吓两下就会愿意拿出来的。可刘某民第二次去恐吓熊某林时,一想到10来个汽油瓶放在马路边而不是办公室或是家门口都有可能出大事时,就主动放弃引爆的事实,就足以说明他即使有敲诈500万元的念想,但也没有将其付诸实施的想法。

 

二、熊某林2018925日授意熊某晓给刘某民提供的卡号打款2万元,不属于基于恐惧、害怕心理而被迫交出款项,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构造,应当以未遂论处

熊某林授意熊晓给刘某民指定卡号打款的前后经过如下:

201892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民将放有爆炸装置和敲诈纸条的提包放在熊某林家围墙外马路上以达到恐吓的目的;

2018924810分,衡东县公安局接到敲诈报警电话(没有报警记录);

20189241020分,衡东县公安局前往案发现场勘验;

2018925104617秒,熊晓按照熊某林的指示往刘某民提供的赵双丽招商银行卡号转账2万元(见一审卷P39

201892512时许,被告人刘某民被警方抓获。

上述事实发展经过表明,熊某林给刘某民指定的卡上打款,并不是基于恐惧而为。我们都知道,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害人熊某林先报警,之后其为了将犯罪嫌疑人引出来,自行往上诉人刘某民指定的银行卡存入2万元,虽然该2万元不是公安机关授意被害人支付的,但也并非被害人基于恐惧、害怕心理而被迫交出的,其遭受财产损失与上诉人刘某民的敲诈勒索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构造,因此对于该2万元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三、原审判决在数额犯中将犯罪数额既作为入罪前提又作为量刑尺度双重适用是错误的,数额犯未遂科刑应以“情节严重”前提。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民的行为系敲诈勒索未遂,系数额犯,对其科刑时,不应比照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应比照构成数额较大犯罪的既遂犯从轻处罚。其理由如下:

 

(一)数额犯未遂的,只有达到数额巨大及上,才构成犯罪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规定说明,以数额较大财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就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说明,“数额巨大”,才是盗窃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同理,在敲诈勒索未遂案件中,亦应遵循这一原理。否则,一方面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才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比照数额巨大的既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确定法定刑幅度,这很显然不协调。

 

()对《刑法》第二十三第二款规定的既遂犯,应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理解。

数额较大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敲诈到数额较大的财物,即构成犯罪并既遂,如果认为存在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未遂,就应认为存在敲诈勒索巨大、特别巨大的犯罪构成。但是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只是犯罪结果的差别,而不是敲诈勒索行为类型的差别。换言之,同样的敲诈勒索行为,既可以敲诈数额较大,也可以是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这不同于抢劫罪中的持枪抢劫等加重构成。持枪抢劫在行为方式上与一般抢劫不同,危害性也重于一般抢劫,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不同于一般抢劫。即使二者抢得一样的财物,持枪抢劫的法定刑也重于一般抢劫。持枪抢劫未遂,也应比照持枪抢劫既遂,在十年以上确定法定刑幅度。因此数额巨大、特别巨大不改变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而只是法定刑的升格条件。只有实际达到了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才能适用相应的法定刑。这与多次抢劫一样,即企图抢劫三次,作案二次即被抓,不能认定“多次”未遂,按照多次抢劫确定刑罚幅度。因此,敲诈勒索罪只有一个基本的犯罪构成,而没有巨大、特别巨大的加重构成;只有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而没有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未遂。

对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杨某、戴某、储永晖敲诈勒索200万元未遂一案时即持此观点,该院2014519日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189号刑 事 判 决,将原判最高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改判至二年及以下有期徒刑。该院在审理被告人欧某敲诈勒索80万元(未遂)案时,也依此将原判有期徒刑4年,改判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付云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时,亦持此观点,该院于2017330日作出的(2017)川13刑终30号刑事 判 决中提到:数额犯未遂科刑一般以“情节严重”为前提,故不宜把数额既作为入罪前提又作为量刑尺度双重适用。

综上所述,本案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而不能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应比照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处理,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某民虽以实施爆炸的方法实施敲诈,但其并非穷凶极恶之人,他在一分未得也未造成任何伤害的情况下,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量刑确实畸重

在刘某民实施的两次敲诈行为当中,第一次相当于放了一个“响炮”,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第二次虽然他加大了爆炸物的力度,但他慑于结果的不可控,而主动放弃引爆,足可以说明他心存良善。他这么做的目的,正如他2018925日接受警方审讯时所讲的:“这一次我根本就没有想引爆,因为上一次我只放了一点火药和鱼雷炮,引爆了也不会出什么大事,但是这次我放了十来个汽油瓶,要是真引爆的话肯定会出大事,我主要是想吓唬吓唬熊某林,让他往我卡里打钱,不是真的想引爆伤人。”

而他被抓之后,主动向警方提出将其仅有的几千元给他70多岁的叔叔送去的做法,虽然他是之前以做生意为名跟他叔叔刘某光借了五万元在网上赌博输掉了而心存愧疚之情,但这亦能体现他心地慈善的一面。

基于以上理由,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刘某民适度从重处罚即可,原审法院对一个敲诈未遂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案子科以10年以上的重刑,确确实实有点重了。

 

五、原审判决相对于全国其他法院类似案例的判决而言,量刑过重

本辩护人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很多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但未遂的案件,都比刘某民案判得要轻很多。

被告人李绍珍等敲诈勒索40万元(未遂)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720日作出(2018)皖16刑终217号刑 事 判 决,将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被告人肖超敲诈勒索50万元(未遂,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案而于2017121日作出(2017)湘01刑终986号刑 事 判 决,将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为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被告人陈某、张某敲诈勒索50万元(未遂,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案而于2014521日作出(2014)中中法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 判 决,将原判被告人陈某的有期徒刑三年,改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维持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判决。

被告人胡某、朱某敲诈勒索40万元(未遂)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1216日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833号刑 事 判 决,将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分别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采纳为感!

谢谢!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2019年51

 

吴之成律师语录:不一样的有缘人,不一样的命运。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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