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长省涉嫌贪污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向长省之妻陈小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向长省涉嫌贪污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查阅并研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后,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启动程序违法
二、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自2002年起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对向长省涉嫌贪污案进行立案侦查后,向案的主要事件经过为:
从以上事件的发生经过来看,被告人向长省第二次被立案侦查时,在法律层面上他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溆浦县检察院在讯问被告人向长省时,自始至终均没有其监护人陈小予在场。特别是,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时,本辩护人要求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公开同步录音录像,亦遭到溆浦县人民检察院的拒绝。由此可见,本案侦查程序严重违法。
三、原审判决以向长省的供述认定向长省有非法侵占公款的主观故意是错误的
(一)向长省在法律上到现在为止都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说明向长省对其行为缺乏应有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原审判决以向长省的供述“外出就需要钱,怕钱不够,才把公款带走”即认定向长省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犯了以偏概全和断章取义的错误。
(二)从向长省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来看,无法推出向长省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
根据溆浦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向长省在拿了19万余元公款的同时,又在溆浦县曙光城市信用社取出现自己的5000元存款,但其占有这一笔巨款之后,坐的是三轮摩托车、买的是硬座火车票,在长沙住的是40元一晚的招待所,而且花的都是自己私人卡上取出来的5000元钱里面的,19万余元公款一分钱都没有动用,难道这也能表明其有侵占公款的主观故意?至于向长省讲的要到武昌去玩,到广州去玩,他真的去玩了吗?一开始他想到武昌去玩,在溆浦买了从溆浦到武昌的火车票,火车到了长沙后,又莫名其妙地在长沙下车,一听人家说常德的桃花源好玩,又坐上了去桃源的汽车,但又中途在常德下了车;在常德一家旅店开房休息时产生了去广州玩的想法,又买了常德至广州的火车票,车到长沙时又在长沙下了车,由此可见,向长省根本就没玩什么,整天都在车上转悠。既然向长省所讲的外出花钱,去玩花钱的事实均不存在(他花的是他自己的私房钱),我们又怎能推出向长省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呢?
(三)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亦是没有侵占公款的主观故意
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在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一栏中写道:“这些充分说明:其携款外出并非以侵占为目的,行为表现亦与其交代的‘希望得到重视’的初衷相一致……且行为动机是为了避免被离婚、被下岗……行为背后的动机是为了让你们关心我,关注我,只有这样你们才会重视我,才会觉得我的存在。”既然专家都说了向长省没有侵占公款的主观故意,亦没有侵占公款的行为动机,那为何非医学专家的法官又不采纳专家的意见而认定向长省没有侵占公款的主观故意呢?如果专家的权威意见都不采信,那还要花如此巨大的代价去精神病鉴定干啥呢?
四、被告人向长省亦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所谓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行为表现为既挪且用和挪而未用两种情形,因被告人向长省没有动用公款一分,因而不属于既挪且用的情形。那么向长省是否符合挪而未用的情形呢?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向长省携带公款出走只有短短的两天时间,完全不符合“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要求。
综上所述,向长省不应构成犯罪!请合议庭明鉴!
辩护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律师的职业特性与医生相似,医生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律师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由与生命!律师选择不当,损失的不仅仅是聘请律师的费用!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