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依法接受朱某健之妻阳某华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朱某健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朱某健后,结合本次开庭庭审情况,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朱某健只有伤害被害人朱某阳的故意,并没有刻意要去剥夺被害人朱某阳的生命,主观恶性较小,朱某阳的死亡超出了朱某健的主观故意
(一)朱某健在打架之前交待得很清楚,如能跟朱某阳谈得成就谈,谈不成就打朱某健的手和脚,不要打脑袋。
朱某健要朱群林、邓某等人喊人来打朱某阳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教训一下先天朱某阳打其岳父阳某兵的事,“叫岳伢子还钱和赔医药费,要是岳伢子不赔就要打他一顿” ,“打威他”,“打他的脚、手、要他服佬就行了”,“不要打到头上”。
以上事实请参阅如下证据:
朱某2010年11月16日《悔过书》:我往那个人的手上打了一下,因为健少说了不要打到头上,只要打手和脚就行了。(见侦查五卷P048)
朱某2010年11月16日10时20分至16时20分讯问笔录:健少还说等一下我们打架的时候,不要把对方的店子砸了,我丈老子也开了家店子,只要打威他就行,打他的脚、手、要他服佬就行了。(见侦查五卷P031)
邓某2010年11月8日22时57分至2时32分讯问笔录:健少(对他们)说:“我岳老子被岳伢子扇了几耳光,我不服气,就要搞断他一件(打断他一只脚的意思)。”(见侦查五卷P102)
杜某城2010年11月15日9时40分至14时40分讯问笔录:健少跟我们说,他丈老子去岳伢子家讨钱,被岳伢子打了,要喊我们去找岳伢子的麻烦,叫岳伢子还钱和赔医药费,要是岳伢子不赔就要打他一顿,健少还说要搞断岳伢子一件的话。(见侦查五卷P133)
杜某君2010年11月12日22时9分至13日3时10分讯问笔录:健少跟我们讲,我岳父去找岳伢子讨账被他打了,我今天请你们来就是帮我去找岳伢子,要他还钱赔医药费,如果到时讲不好,你们就给我打。(见侦查五卷P149)
雷某2010年11月06日23时34分至07日04时38分讯问笔录:健少就是说如果能讲好的话就讲,如果岳伢子不还钱不赔医药费的话,就打岳伢子一餐,没有说要打成什么样子。(见侦查五卷P234)
(二)朱某健并不是一看到朱某阳吆喝众人打他,在动手打朱某阳之前双方有过充分的接触和沟通
朱某健在乡里乡亲家菜馆的包厢里找到朱某阳后,看到朱某阳在与其朋友吃饭后,他并没有搅乱朱某阳的饭局,而是耐心地等他们把饭吃完。朱某阳吃完了饭之后,朱某健与其小舅子阳某贤又与朱某阳就朱某阳打阳某兵一事争执了几分钟。
以上事实请参阅如下证据:
王某思2010年11月6日15时10分至15时45分询问笔录证实:卖瓷板的人的女婿(朱某健)一个人到他们的包厢里来了两次,第一次见我们正在吃饭就说了句“你先吃饭哒”,第二次说“怎么还没吃完,快一点。”并说他就在楼下等他。朱某阳出去后,朱某健和另外一个年青人问朱某阳为什么要打他的爷老官,看他怎么办,朱某阳解释说:“打他们的爷老官是因为他们爷到他家里讨钱时砸了他的碗,并问对方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见侦查四卷P34)
雷某2010年11月06日23时34分至07日04时38分讯问笔录:我们车上的人先下了车,健少一个人去家菜馆喊岳伢子,过了一分多钟,健少就下来了,郭某问健少怎么一个人下来了,他说等岳伢子吃了饭到,郭某讲不要等他,先喊到他下来讲清楚到,于是健少、贤妹几两个人就到楼上去喊岳伢子,过了一分多钟几,健少、贤妹几两个人就到楼上去喊岳伢子,过了一分多钟几,健少、贤妹几两个人就到楼上去喊岳伢子……岳伢子到了饭店的大厅结了账,然后他们就走到家菜馆门口。健少和贤妹几两个人朝岳伢子走过去,我和孙攀、郭某也跟了过去,健少就问岳伢子:“我丈老子问你讨钱,你还要打人,这个事你打算怎么办?”岳伢子说:“你爷到我家讨钱,我在家吃饭,欠钱是要还的,他为什么要砸烂我吃饭的碗?”贤妹几说:“为什么问你讨了几次钱,你都不还,还讲货要不得,又要把货用了。”岳伢子说:“人我已经打了,随便你们怎么样,我只有一个人在这里,要打你们两兄弟就来,你们两兄弟拿东西来,我一个人跟你们搞。”(见侦查五卷P228-229)
朱某健2011年2月15日9时14分至13时21分讯问笔录:(见侦查三卷P134)首先我一个人到了乡里乡亲家菜馆的二楼一包厢,当时岳伢子和他的儿子及他的两个朋友在吃饭,我就对岳伢子说了句“你先吃饭我在外面等你”,我就到一楼等岳伢子,当时我们这方还有一个人说了句“你上去喊人怎么一个人下来了”,我就说他还在吃饭等他一下,大概等了五分钟左右我就又到了岳伢子吃饭的包厢去,问岳伢子吃完了没有,叫他快一点,岳伢子说马上就吃完了,我就在一楼与二楼的楼梯间等岳伢子,这时我小舅子阳某贤也往楼上走想去找岳伢子,我就说再等他几分钟,并叫阳某贤到楼下去,又过了四五分钟岳伢子就吃完饭出来了,我就跟他一起下了楼,岳伢子买了单以后,我就叫他先到大厅里坐一下,有个事情要跟他讲一下,岳伢子说有什么事到他家里去讲,我就说要他就在这里讲,我就问岳伢子“你打了我岳老子怎么办?”岳伢子就说:“你想怎么搞就怎么搞!”我就讲“你打了人还是这样的态度!”岳伢子就走出了家菜馆,我和我小舅子阳某贤就跟岳伢子在家菜馆的门前坪里争了十来分钟,我们就问岳伢子为什么要打我们爷老子,看他怎么搞,岳伢子就讲你们想怎么搞就怎么搞,要打架的话你两兄弟来就是的
阳某贤2011年2月15日12时50分至16时33分讯问笔录:我就走到乡里乡亲家菜馆二楼上去,看见朱某健站在二楼的走廊上,朱某健跟我说:“岳伢子在里面吃饭,等他吃完饭哒。”我们在那儿等了两分钟就下楼了,站在乡里乡亲家菜馆门口等,等了十多分钟,朱某阳及其儿子和他几个朋友下来了。(见侦查三卷P150)
郭某2011年2月24日14时50分至17时58分讯问笔录:我们经过乡里乡亲家菜馆往三塘铺方向走了十多米停下。朱某健说他先到乡里乡亲家菜馆里去找岳伢子讲一下,要我们在车子上等,等了十分钟左右,朱某健还没出来,我们就下车走到乡里乡亲家菜馆门口等朱某健,过了一下子朱某健在家菜馆楼上来,走到外面跟我们说岳伢子在楼上喝酒,要我们等一下子(见侦查三卷P124)……又等了十多分钟,朱某阳走到家菜馆外面来了,朱某健说:“你打了我丈老子,准备怎么搞?!”贤妹几也是这么讲,朱某阳就总是说你们想怎么样,你们两兄弟一起上就是。双方就这样争吵了十多分钟……(见侦查三卷P125)
(三)朱某健一方在听到朱某阳求饶时,即停止了殴打,并没有对朱某阳往死里打
朱某阳在乡里乡亲家菜馆被围攻时,被告人朱某健等人如果有致朱某阳于死地的想法,他们完全可以置朱某阳的求饶于不顾,继续殴打便是。但事实是,朱某阳一求饶,他们即停止了殴打。
以上事实请参阅如下证据:
阳某贤2011年2月15日12时50分至16时33分讯问笔录:朱某阳抱着头喊:“莫打了,莫打了,说一下哒。”我们就没打了,一些人就往店子外走。(见侦查三卷P151)
朱某华2010年11月16日14时30分至16时20分询问笔录:我站在饭店外面马上提醒饭店老板,要他报警,在饭店内打了两分钟的样子,我听见开始和朱某阳谈判的高个子年轻人说:“把人给我带去。”(见侦查四卷P26)
朱某健2011年2月15日9时14分至13时21分讯问笔录:当时他已经被打得全身都是伤,一副要死不活的样子,我们就都停手没有打他了,孙攀、雷某等一部分人就先出去了。(见侦查三卷P136)
(四)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对朱某阳的最后一棒系朱某健所为,亦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后一棒直接导致了朱某阳的致命伤
1、对朱某阳的最后一棒到底是何人所为,打在什么地方,存在真伪不明的状态
从公安侦查卷宗的内容来看,阳某贤、朱某、朱某健、邹某财等人对朱某阳的最后一棒到底是哪个打的给出了七种不同的说法:
说法一之阳某贤供述:把朱某阳拖到家菜馆门口时,只有一个人动了手,应该就是站在朱某阳后面的那个穿黑色衣服的金家伢几,只被打了一下,就是一棍打在朱某阳头顶上。
以上事实请参阅如下证据:
阳某贤2011年2月15日12时50分至16时33分讯问笔录
问:将朱某阳拖到家菜馆门口时,有几个人动手打了朱某阳?
答:只有一个人动了手,应该就是站在朱某阳后面的那个穿黑色衣服的金家伢几。
问:朱某阳被拖到门口时,被打了几下?
答:只被打了一下,就是一棍打在朱某阳头顶上。(见侦查三卷P152)
阳某贤2011年2月16日10时08分至11时50分讯问笔录
问:你仔细回忆一下,朱某阳被拖到乡里乡亲家菜馆门口的时候,到底被人打了几棍?
答:我记得很清楚,朱某阳被拖到乡里乡亲家菜馆门口的时候,就只被人打了一棍,是打在头部。
问:朱某阳被拖到乡里乡亲家菜馆门口的时候,你姐夫朱某健是否动手打了朱某阳?
答:朱某阳被拖到乡里乡亲家菜馆门口的时候,我看到我姐夫朱某健没有动手打朱某阳。(见侦查三卷P160)
说法二之朱某供述:将那个男子(朱某阳)拖到门口时,只有健少(朱某健)打了一棒,但这一棒不是打在朱某阳的头上,是打在岳伢子身上的其他部位,具体什么部位没看清。
以上事实请参阅朱某的如下供述:
朱某2010年11月11日4时14分至8时27分讯问笔录:(朱某健)边说边拿起的铁水管往躺在地下的那个男子(朱某阳)身上打了一棍,打在哪个位置我没看清(见侦查五卷P022)
朱某2010年11月16日10时20分至16时20分讯问笔录:我只看到了健少对着岳伢子打了一棒,我看到这一棒不是打在岳伢子的头上,是打在岳伢子身上的其他部位,具体哪个部位我冒看得清。(见侦查五卷P038)
朱某2011年3月8日9时10分至10时20分讯问笔录:朱某阳被拖到乡里乡亲家菜馆门口后动手打了朱某阳的就只健少一个人,健少只打了朱某阳一棒……因为当时朱某健的身体挡住了我的视线,所以这一棒打在了朱某阳身体的哪个部位,我就冒看到。(见侦查三卷P94-95)
说法三之杜某城供述:(岳妹几被拖到店外时)我肯定有个人打了岳妹几一下,但具体是谁打到的,打在岳妹几的什么地方我不知道。
以上事实请参阅如下供述:
杜某城2010年11月12日22时13分至13日02时05分讯问笔录:我可以肯定当时是有个人打了岳妹几一下,但具体是谁打到的,打在岳妹几的什么地方我不知道。(见侦查五卷P127)
说法四之朱某阳陈述:朱某阳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讲到朱某阳被拖到店外时,有两人打了朱某阳,那个矮的用水管在朱某阳身上打了一下(具体什么部位不确定),那个高的用水管在朱某阳的头上砸上一下。其第二次接受调查时又讲到只有那矮一点的砸了朱某阳一下,具体什么部位不清楚。
以上事实请参阅朱某阳如下询问笔录:
朱某阳2010年11月14日12时20分至14时50分询问笔录:朱某阳被拖到店门外时,那矮的用水管打了朱某阳一下,但具体打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后那高的用水管在朱某阳的头上打了一下,我可以肯定是打在头上,但头上的具体位置不能确认。并且在打之前那高的还说了一句要送了他的终。(见侦查四卷P82)
朱某阳2011年2月21日15时13分至16时50分询问笔录:那个矮一点的伢子拖了一下朱某阳,没拖动,说了一句话,意思是要送了朱某阳的终,说完那个矮一点的就用铁水管对着朱某阳砸了下去,但具体打在哪个位置我没注意……只有那个矮一点的伢子动了手,打了朱某阳一棍。(见侦查三卷P05)
说法五之邹某财陈述:把朱某阳拖到店外后,动手打了朱某阳的只有阳某贤,阳某贤只打了朱某阳头上一棒,但具体打在脑袋什么部位他不清楚。
以上事实请参阅邹某财如下询问笔录:
邹某财2010年11月14日13时30分至16时20分询问笔录:贤伢子、健伢几仍拖着朱某阳往外面去,朱某阳的一只脚勾住家菜馆的玻璃门,贤伢子、健伢几拖了两下,拖不动了,他们两人就松了手,朱某阳身子无力就脸朝上倒在地下,贤伢子就双手持铁水管向上扬,再向下朝朱某阳的头部扫去,打在朱某阳的脑壳上,具体打在什么部位我不清楚。(见侦查四卷P88)
邹某财2011年2月21日17时20分至17日04时55分询问笔录:朱某阳被人从乡里乡亲家菜馆大厅拖到乡里乡亲家菜馆门口后,动手打了朱某阳的只有一个人,就是贤妹几,贤妹几只打了朱某阳一棒,打在朱某阳的头部……贤妹几、健伢几拖了两下,拖不动了,他们两人就松了手,朱某阳身子无力就脸朝上倒在地上,贤伢子就双手持铁水管向上扬,再向下朝朱某阳的头部打去,打在朱某阳的脑壳上。(见侦查三卷P11)
说法六之朱某华陈述:把朱某阳拖到乡里乡亲饭店门口时,时从乡里乡亲门外马路往三塘铺的方向跑出来一个年轻人,手持钢管,打了朱某阳一下。
以上事实请参阅朱某华笔录:
朱某华2010年11月16日14时30分至16时20分询问笔录:在饭店内打了两分钟的样子,我听见开始和朱某阳谈判的高个子年轻人说:“把人给我带去。”接着有两个年轻人、一个抓着朱某阳的右手,一个人抓着朱某阳肩膀处的衣服往门外拖朱某阳,拖到乡里乡亲饭店门口时,朱某阳用左手死死的抓住乡里乡亲饭店的大门门框,这时从乡里乡亲门外马路往三塘铺的方向跑出来一个年轻人,手持钢管,打了朱某阳一下。(见侦查四卷P26)
说法七之朱某贵陈述:朱某阳被两个年青人抓住仰面拖到店门口后,又有一个年轻人拿着铁水管朝岳妹几的头部打了一棍。(见侦查四卷P56)
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我们无法得出朱某阳的最后一棒系某某所为的结论。尽管朱某健在讯问笔录中承认最后一棒是他打的,但他所讲的又与客观事实不符:
(1)如果最后一棒真的是朱某健所为,根据本案的情况,应当有相当一部分目击证人指认他,除非证人没说实话
本案被叫来打朱某阳的人,或者是朱某健本人联系的,或者是通过他的朋友叫来的,通常来讲,即使是他朋友喊过来帮他打架的那一部分人,尽管是头一次见面,对他也应当有相当深刻的印象,更何况出了这么大的事。因此,如果最后一棒真是朱某健所为,那会有相当一部分目击证人指认他,但事实是,只有朱某很直接地说是朱某健打了最后一棒。
(2)朱某说朱某健的最后一棒不是打在朱某阳的头上,是打在身体的其他部位,具体什么部位没看清。
(3)根据朱某健所供述的情节,他根本就不可能打到朱某阳的头上,因为其前面还站了另外一个人,即使他想打朱某阳,也没办法打到他。
2、最后一棒是否直接导致了朱某阳的致命伤,亦无法得到确认
(1)尸检结论表明朱某阳头部有四处挫裂伤,其中右侧额颞顶部4×0.5cm的头皮挫裂伤为致命伤
双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双)公(物)鉴(尸检)字[2010]第03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左耳后乳突部可见2.5×0.5cm头皮挫裂伤,创角钝,创缘不整,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左耳廓后上缘见1.5×1cm的挫擦伤痕,左侧颞顶部见2.5×1.5cm的头皮挫裂伤,右侧额颞顶部见4×0.5cm的头皮挫裂伤
(2)朱某阳被打最后一棒之前头部即已出血。
据朱某与杜某城的供述,朱某阳被打最后一棒之前头部即已出血。
朱某2010年11月16日10时20分至16时20分讯问笔录:当时我看到有人在岳伢子头上打了几下,具体几棒我讲不清,至少有三棒,是谁打的我不晓得。岳伢子被我们打得趴在地上冒动了,他是胸部朝地趴着的。这时有人喊“行,算了。”于是大家就冒打了,于是我就拿着铁水管走到了乡里乡亲家菜馆外面的坪里。(见侦查五卷P036)
问:岳伢子被你们殴打时是否出了血?
答:我们围着岳伢子一顿乱打之后,有人喊“行算了!”我们就冒打了,我看到岳伢子的头上靠近颈部的地方出了血。(见侦查五卷P041)
杜某城2010年11月12日22时13分至13日02时05分讯问笔录:岳妹几被我们用水管砸得躲到了桌子下面,健少掀翻桌子以后我们一伙就继续用水管砸岳妹几,直到岳妹几被打得躺在地上求饶我们才没打了,当时岳妹几的脑袋被打得出血了,不知谁说了一句把岳妹几拖出来,我和健少等四五个人就把岳妹几拖到了乡里乡亲家菜馆的门口时,这时有人喊了句走。(见侦查五卷P125)
杜某城2010年11月15日《悔过书》:进去之后就看到健少他们在打那人,我就上去打,第一下打的时候没打到把棍子掉了,随后有人把铁棍给我,我就在那人(岳伢子)背上打了一下,打完之后看见那人头上在流血,我就没打了,在旁边看了一会,不知道谁说要把那人拖出来。(见侦查五卷P141)
(3)对朱某阳的最后一棒到底打在什么部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阳某贤、朱某健、邹某财、朱某贵说最后一棒打在朱某阳的头上,具体打在什么部位不清楚。朱某说不是打在头上,打在身体的其他的部位,具体什么部位不清楚。朱某阳第一次询问时说有两个人打了,有一个人打在头上,第二次说打在什么部位不清楚。杜某城说可以肯定有人打了一下,但是哪个打的,打在什么部位,均不清楚。朱某华说有人打了一下。由此可见,对朱某阳的最后一棒到底打在哪,还有待进一步证实。
由此可见,被害人朱某阳的头上有四处伤,而且在乡里乡亲家菜馆里面时杜某城、朱某等人已看到朱某阳头上已出血了,在所有的目击证人均没有看清最后一棒是打在朱某阳什么部位的情况下,那么,朱某阳头上的致命伤到底是何时形成的,就成为了一个待解之谜。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将最后一棒的法律责任归结于被告人朱某健的做法是错误的。
二、本案的发生系多种因素综合在一起的结果,被害人对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朱某阳被害一案,本有避免的可能,但由于案发当初,各类人等粉墨登场,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推动案件向坏的方向发展。试想,如果没有这么多人在现场,如果没有郭某提议准备点工具放在车上,如果没有郭某催促着快点打,如果没有郭某打的第一棒,如果没有朱某阳强硬的、不服软的态度,如果没有朱某阳打电话喊人来,单凭朱某健和阳某贤抱着去谈判的心态,本案极有可能不会发生,至少不会像现在这样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以上事实请参阅如下证据:
(一)其他因素对本案所产生的影响方面的证据
朱某12010年11月9日12时40分至13时40分讯问笔录:到乡里乡亲家菜馆之后,健少首先到那里和岳伢子在讲他岳父被打的事情,讲了三四分钟叽,存爷就骂健少,你还是咯讲冒吗咯(意思是不要再讲了),要打快点打!存爷、健少他们就去去拿水管子(见侦查五卷P078-79)……是存爷打的第一棒,打在岳伢子的背上……(见侦查五卷P079)
朱某2010年11月11日4时14分至8时27分讯问笔录:健少就在门口跟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在讲,两人讲了一阵,不知怎么回事,突然有人冲过去就打那个三十岁的男子,那个男子就往家菜馆里跑,我们这边健少、贤妹几带头共六七个人拿铁水管冲在前面,进去打那个男子。(见侦查五卷P022)
朱某林2010年11月16日12时10分至14时58分讯问笔录:我看见健少、贤妹几在乡里乡亲家菜馆大门口跟岳伢子争吵了起来,争吵了几分钟,存爷就在乡里乡亲家菜馆门口对我们这些站在对门的人发脾气说:“你们还站到那里做什么?”接着我就看见站在乡里乡亲家菜馆外我们这边的人拿着铁水管就往家菜馆里冲。(见侦查五卷P069)
朱某12010年11月11日4时4分至8时50分讯问笔录:存爷说先准备点工具放到车上,安排一个人去看下对方的情况,我们好动(意思是好准备是否动手打架)(见侦查五卷P083)……我看见健少在乡里乡亲家菜馆门口和对方(岳伢子一个人)谈判,讲了三四分钟的样子,我看见存爷手里拿根钢管从车上下来往乡里乡亲家菜馆门口跑去,边跑边对健少讲:“你还讲咯讲吗咯(双峰方言,意思是不要再讲了),要打快点打!”存爷跑到岳伢子的面前,对着岳伢子就是一钢管,打在岳伢子的背部……(见侦查五卷P084)
问:你们在鑫都宾馆准备去打岳伢子之前是如何商量的?
答:健少讲喊我们来就是因为他岳父被人打了,讲得清就讲,讲不清就打,存爷讲如果对方喊了人,我们就要准备一些家伙(指打架的工具),健少还安排了两台面的车。(见侦查五卷P086)
邓远航2010年11月12日22时32分至13日3时36分讯问笔录:这时我看见健少先一个人到乡里乡亲家菜馆里面和朱某阳讲,不久,高个子(辩者注:指存爷)和健少车上四、五个人到乡里乡亲家菜馆门口看情况。后高个子过来,表情不满,对我们讲:“健少”老是讲嘛子讲,要打快点打。并且将他们车上事先准备的空心水管拿下来,摆在地上(见侦查五卷P194)……这时,健少也从餐馆出来往我们这边来,朱某阳站在酒店门口打电话,高个子对健少讲:“你跟他讲嘛子讲,要打快点打。”(见侦查五卷P195)
雷某2010年11月06日23时34分至07日04时38分讯问笔录:健少就问岳伢子:“我丈老子问你讨钱,你还要打人,这个事你打算怎么办?”岳伢子说:“你爷到我家讨钱,我在家吃饭,欠钱是要还的,他为什么要砸烂我吃饭的碗?”贤妹几说:“为什么问你讨了几次钱,你都不还,还讲货要不得,又要把货用了。”岳伢子说:“人我已经打了,随便你们怎么样,我只有一个人在这里,要打你们两兄弟就来,你们两兄弟拿东西来,我一个人跟你们搞。”岳伢子跟健少、贤妹几吵嘴的时候,健少、贤妹几喊来的坐在另外那台面的车上的十多细伢子就全部围了过来,都站在边上。岳伢子看见我们有这么多人,他就要跟他一起吃饭的那几个人先走,并要他们打电话喊人来。郭某认识岳伢子,他对岳伢子讲:“健少和我关系好,你们讲的拢就讲,讲不拢,我就先走了。”岳伢子把郭某推开并讲:“这个事情不要你管,让他们两兄弟来!”郭某见状就一个人先走到我们原先坐着来的那辆面的车那里并上了车。(见侦查五卷P228-229)
(二)受害人朱某阳对本案的发生和发展存在一定过错方面的证据
甘涛2011年3月18日14时35分至16时40分讯问笔录:下车后看见健少和他舅子两个人在家菜馆外面坪里跟岳伢子争吵,郭某、二毛、攀伢几站在边上,我走过去听见岳伢子说要健少和他舅子两人跟他单挑,健少就打电话喊另外那台车上的年轻伢几过来……(见侦查三卷P112)
朱某华2010年11月16日14时30分至16时20分询问笔录:2010年11月4日晚上7点多种,我……看见朱某阳和三、四个年轻人在乡里乡亲饭店门口争吵,我听见一个高个子年轻人说:“你为什么打我爸爸,他养着我们是干什么的?”朱某阳说:“你爸爸砸了我的饭碗,你想怎么搞?”一个年轻人说:“随你怎么搞?”朱某阳说:“要单挑,你们两兄弟上,场面要搞大点,那就等着。”(见侦查四卷P27)
朱某阳2010年11月14日12时20分至14时50分询问笔录:在他们吵的过程中我哥叫我喊刘享滕过来,我就拿他的手机打了刘享滕的电话,说我哥叫他到乡里乡亲家菜馆来,后把手机还给了朱某阳(见侦查四卷P78-79)
问:朱某阳叫你打电话给刘享滕干什么?
答:刘享滕是我们邻居,当时对方有好多人,朱某阳叫我喊刘享滕过来的目的是这方多个人壮胆,但没有说是喊他过来打架,后刘享滕是我哥朱某阳已被对方打伤以后才来的。(见侦查四卷P82)
阳某贤2011年2月15日12时50分至16时33分讯问笔录:朱某阳走到店门口,朱某健就问朱某阳说:“你打了我爷(阳某兵),怎么搞。”朱某阳说:“你们想要怎么搞嘛。”朱某健说:“我爷几十岁了,去你家讨账被你打了,你要给个交待。”朱某阳说:“没什么交待的,把我吃饭的碗打翻了,我还不打吗?”我说:“你打了我爷,你要怎么搞。”朱某阳说:“你们要怎么搞就怎么搞,你们两兄弟一起去就是。”之后还对他儿子说:“你去告诉你妈妈听,要响叔带批猛家伙来。”(见侦查三卷P150)
朱某健2011年2月15日9时14分至13时21分讯问笔录:岳伢子买了单以后,我就叫他先到大厅里坐一下,有个事情要跟他讲一下,岳伢子说有什么事到他家里去讲,我就说要他就在这里讲,我就问岳伢子“你打了我岳老子怎么办?”岳伢子就说:“你想怎么搞就怎么搞!”我就讲“你打了人还是这样的态度!”岳伢子就走出了家菜馆,我和我小舅子阳某贤就跟岳伢子在家菜馆的门前坪里争了十来分钟,我们就问岳伢子为什么要打我们爷老子,看他怎么搞,岳伢子就讲你们想怎么搞就怎么搞,要打架的话你两兄弟来就是的……在争吵的过程中岳伢子拿出了他的手机打了个电话,在电话里岳妹几说:“响哥,现在在乡里乡亲家菜馆有人要找我的麻烦,你帮我喊几个人来,带最凶猛的家伙过来。”后又打了个电话给另外一个人,过了两分钟,就来了两、三个人。我就跟岳伢子讲“岳伢子,你现在打了我岳老子还要喊人来搞我啊?”岳伢子见我喊他岳伢子就推了我一下说:“你们想怎么搞就怎么搞!”这时雷某就对我讲:“对方这么嚣张,你还不搞算了!”我当时也很气愤,转身就跑到面的车上拿了一根空心钢管。(见侦查三卷P134)
郭某2011年2月24日14时50分至17时58分讯问笔录:过了一下子朱某健在家菜馆楼上来,走到外面跟我们说岳伢子在楼上喝酒,要我们等一下子(见侦查三卷P124)……又等了十多分钟,朱某阳走到家菜馆外面来了,朱某健说:“你打了我丈老子,准备怎么搞?!”贤妹几也是这么讲,朱某阳就总是说你们想怎么样,你们两兄弟一起上就是。(见侦查三卷P125)
杜某城2010年11月12日22时13分至13日02时05分讯问笔录:到乡里乡亲家菜馆店门口时,我们看见健少和和他的小舅子贤妹几正在和岳妹几争吵,健少他们问岳妹几为什么要打他爸爸,必须要给个说法,要不就对他不客气,岳妹几说看健少他们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双方矛盾激化……(见侦查五卷P123-124)
三、被告人朱某健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健的行为给受害人朱某阳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对此,他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给刑事处罚的同时,考虑到他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不是蓄意去伤害、剥夺被害人的健康与生命,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本辩护人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角度考虑,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谢谢!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时间是属于自己的,我们应合理利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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