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代兴与何士英离婚纠纷案二审补充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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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为使你们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易代兴与何士英离婚纠纷案的情况,本代理人再补充一点代理意见,那就是何士英并不属于神龙架林区移民安置对象。理由如下:
一、宋洛乡盘龙村作为一级行政村现在仍在原地客观存在,该村村民没有整体移民,并不属于移民区
二、何士英将其在盘龙村的房子卖给第三人方吉荣,方吉荣属于移民安置对象,他买何士英的房子就是用来居住的,这从另一方面说明何士英以前在盘龙村居住的房屋所在地是宜居地,并不属于移民区。
三、上诉人何世英在《神龙架林区生态移民申请表》、《神龙架林区区内生态移民审批备案表》、《公路沿线建设项目审批表》上登记的移民人数均只有她一个人,而何士英2007年5月10日向松柏国土资源所提交的《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上却写的全家有7人需要用地指标,这亦说明何士英全家并没有整体搬迁移民。
四、上诉人何士英向松柏镇塘房村民委员会出具了书面声明,讲到她不属于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优惠政策,亦不要求村集体给其分配宅基地。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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