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1年9月22日,吴某进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刑字第069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吴某进自2011年4月份以来,多次收受被偷盗的摩托车、铝锭等,5月,其行为被新化县公安局上梅派出所发觉,随之被该所拘留。8月15日,吴某进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3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向新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新化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惩处被告人吴某进。
本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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