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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周某泉离婚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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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1913日,周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民字第395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周某某系湖南某厅公务员,2006年经人介绍与贺某某恋爱,2008年领取结婚证,2010年生育一女。20117月贺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将于2011930日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1913

吴之成律师语录:父母的幸福不应建立在小孩成长的痛苦之上。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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