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1年6月2日,一个值得可喜可贺的日子!小谭某(起诉之时只有三岁)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曹彦、黎藜两位大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已下达了(2011)长中民一终字第0073号《民事调解书》!这意味着小谭某不仅多获得了11万余元的赔偿,而且收获了一份未来的保障!因为,小谭某十周岁以后的相关赔偿权利可另行主张!
谭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谭某之父谭某国在一审起诉之前即已聘请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然而,该律师在为小谭某计算赔偿金额时只计算至十岁,而且没有在起诉书中指明十岁以后的赔偿费用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一事不再理之原则,小谭某在10岁以后的医疗费用等将不得再行主张权利!吴之成律师二审接手此案后,有感于律师的无能和不负责任将给当事人带来巨额损失的现状,特意撰文《做一个负责任的律师》(详情请参阅: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229)呼吁广大律师同行:做一个认真、负责任的律师!做一个对得起当事人的律师!做一个维护整体律师行业声誉的律师!
说归说,面对一个只有三岁却遭受壹级伤残、且存在进食、翻身、大小便、自主行动、穿衣等不能,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小孩,我的心异常的沉重,除了给其争取到尽可能多的治疗费用,再没有别的其他的想法。可一审诉求的局限和制约又给二审维权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的障碍!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的审理范围不得超出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已,本律师只好在原有的诉求之中寻求突破了。经过本律师与曹彦、黎藜两位大法官的深入沟通,双方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共识,然后,再通过法官、律师、小谭某的家属不停地给对方施加压力,终于,对方终于做出了巨大的让步,不仅赔偿数额比一审判决增加了11万余元,而且为小谭某十周岁以后再行主张赔偿奠定了基础!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中国不需要牛皮型、拍胸脯型和不学无术型律师,中国需要学习型、负责任型和勤劳肯干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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