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1年5月19日,吴某旺之兄吴某玉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刑字第033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吴某旺涉嫌盗窃案的一审辩护人。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检察院望检刑诉[2011]36号《起诉书》指控,2010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波伙同被告人龙某生、吴某旺等人多次乘深夜无人之机,携带撬棍、起子,手电筒、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汽车从湖南省凤凰县窜至湖南省望城县、宁乡县、长沙市岳麓区等地工业园,盗得多家公司保险柜内现金及财物,所盗赃物由各被告人均分。被告人吴某波、龙某生伙同他人共实施盗窃12次,盗窃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371398元;被告人吴某旺伙同他人实施盗窃11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42412元。
吴之成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吴某旺,并将全部案卷材料复印到手。本案将择日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聘请有专业素养的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仅能让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处于主动,而且能将血脉亲情融入其中,及时有效地感召被告人以健康的心态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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