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刘某雄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
本网讯,2011年5月23日,刘某雄、刘某豪两兄弟特意专程从洞口县赶来长沙,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民字第192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尹某中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
2010年,彭某石在洞口县竹市镇管竹开发区建设四层楼房一栋,将该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行业资质证书的张某武承建。合同签订后,罗某云、尹某中乖、等人在该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同年9月1日,罗某云、尹某中从四楼摔至一楼。为此,罗某云、尹某中将刘某雄等人诉至法院。洞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雇员受损赔偿纠纷,尹某中接受刘某雄、刘某豪的雇请,在刘某雄、刘某豪提供的生产场所从事刘某雄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尹某中与刘某雄与刘某豪已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作出(2010)洞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豪、刘某雄赔偿尹某中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61573元,此款刘某豪、刘某雄各承担50%,彭某石、张某武对尹某中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雄、刘某豪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0)洞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其一审代理律师给他俩写了一份上诉状,但总觉得缺了点什么。后刘氏兄弟通过朋友的介绍找到了吴之成律师。也许是对一审代理律师的工作不是很满意由此产生对律师不是很信任的缘故,为确保所请的律师能够胜任这一案件,刘氏兄弟要本律师在两天之内先写一份上诉状之后再做定夺。面对刘氏兄弟迟疑不决的目光,本律师没说什么,只是微微点了点头。
至此,本案步入漫漫二审路。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律师不应只是注重个人名节,律师界的整体声誉的好坏比律师个人名节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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