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彭某庆与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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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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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1年4月7日,彭某庆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民字第129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妻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2007年,彭某庆之妻胡某羚无诱因出现癫痫,四肢抽搐,发作时神志不清,持续数分钟可自行缓解,后间断发作。到当地医院行头部MR示颅内占位。并在湘雅医院行手术治疗。术后癫痫好转,现术后第三年,偶发癫痫,为求行伽玛刀治疗入院。入院后完善术前检查及术前准备,各项检查示心肺肝肾功能可,能耐受手术,无手术禁忌症,有手术指征,于2010-9-10行伽玛刀治疗,术中术后患者未诉不适,一般情况可,各生命体征平稳,四肢活动自如。2011年元月18日胡某羚到湘雅医院复查,之前的病灶恢复得比较好,但医生说又有新病灶复发可能,建议家人,病人来医院进一步治疗,如放疗、化疗等。2011年元月20日,胡某羚第二次做伽马刀手术,手术做了一半,被告知做不下去了,说是面积太大,要分次做,叫胡过了年再来复查。2011年1月23日,胡某羚突发癫痫症状,发作一次,以后癫痫症状频繁发作,一个小时2-3次,有时几分钟发作一次,最多一天发作多达一百多次。2011年2月1日,胡不能说话,右侧瘫痪。2月4日,胡全身瘫痪,昏迷不醒。2月13日凌晨3点48分,胡死亡。
彭某庆认为,胡的死亡与湘雅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当有着直接的关系。其一是护理不规范,诊治不够积极有力;其二是治疗方案有误。
为了查明胡的死因,给死者一个交待,彭某庆特委托吴之成律师代理此案。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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