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1年3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长沙市嵩源机电设备厂(以下简称嵩源机电厂)诉陈某华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依法作出(2010)长中民四终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0)天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将原判决由嵩源机电厂支付给陈某华的55024.66元改为40404.66元。至此,本案在经历了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的一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长沙市天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的《天劳社伤字[2009]1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所作的行政裁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所作的终审裁定、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的终审判决后,终于尘埃落定。
嵩源机电厂与陈某华劳动争议纠纷案,嵩源机电厂在2010年3月2日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050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陈某华劳动争议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2010年5月8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天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嵩源机电厂赔偿陈某华各项损失55024.6元,创造了十级伤残赔付伍万余元天价的记录。嵩源机电厂不服,以陈某华自残导致2、3、4指近节指骨骨折,依法不应赔偿为由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嵩源机电厂又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的《天劳社伤字[2009]1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该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天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驳回嵩源机电厂的起诉。嵩源机电厂对此裁定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长中行终字第0106号行政裁定,驳回嵩源机电厂的上诉。
在该走的法律程序走完没有结果之后,嵩源机电厂再次想到了一审帮其代理的吴之成律师,经过洽谈,吴之成律师再次临危受命。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认真研究后,明镜高悬,依法对此案予以改判,双方都得到了一个相对满意的结果。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在中国,没有斗争,就没有你所预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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