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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成功代理任某惠诉宋某煌、屈某秋委托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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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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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1317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就任某惠起诉宋某煌、屈某秋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2010)雨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某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任某惠13万元,驳回任某惠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任某惠诉请法院判决宋某煌与屈某秋两人连带偿还13万元的债务,以宋某煌一个人来担责而暂告一段落。

20101231,屈某秋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463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屈某秋与任某惠委托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见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240)。吴之成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的具体事实,前往岳麓区民政局调取宋某煌与屈某秋在200019的离婚登记,拟证明任某惠与宋某煌发生委托代理关系时宋某煌与屈某秋的婚姻关系业务已结束,任某惠与宋某煌的债务往来不应认定为宋某煌与屈某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根据屈某秋提供的线索,本律师又前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拟证明宋某煌收了任某惠15万元钱后并没有用于与屈某秋的“夫妻共同生活”中,而是宋某煌将钱交给了诈骗犯瞿某辉。一切准备就绪后,本律师将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第一时间交至雨花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手中。32开庭审理时,吴之成律师又针对任某惠代理律师口口声声讲的屈某秋用了宋某煌从任某惠手中拿的15万元买房买车的不实之辞作了坚决而有力的驳斥!由此而导致任某惠聘请的两律师将本想提交到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的相关材料又撤了回来!同时还相互提醒对方注意用语和言词!这使得本律师更加坚信一个真理:只要你准备工作做得好,有足够的法庭应变能力,被告的代理律师同样可以气势如虹!

庭审后,本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了本案的代理词(详见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275)。

半个月后,屈某秋拿着判决书,顺便捎来一袋水果,来感谢吴之成律师的辛勤劳动。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自助者天助”,只有自己努力,才能演绎真正的奇迹。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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