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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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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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2011年2月28日,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民字第061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与李某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2001年11月5日,唐某与李某杰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5月28日,唐某与李某杰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原登记在唐某名下的两套住房,其产权归李某杰所有,双方孩子暂由唐某抚养。协议签订后,唐某没有为李某杰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唐某又将其中一套房子售予他人。2010年12月3日,李某杰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唐某将其中一套住房过户给他,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本案正在审理之中。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1年2月28日
吴之成律师语录:小事可以搞成大事,大事也可以搞成小事,大与小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关键是你持何种心态去应对。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