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2011年1月25日,王某龙之母唐某燕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1)刑字第009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王某龙被害案刑事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王某龙被害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雷某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罗金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蒋某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雷某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民、唐某燕经济损失6万元;被告人蒋某荣、王某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民、唐某燕经济损失4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肖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民、唐某燕经济损失3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于某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民、唐某燕经济损失3万元。王某民、唐某燕不服该判决,对刑事部分提请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1年1月1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湘永检刑抗字[2011]1号《刑事抗诉书》;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于2011年1月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法律的适用因为人为的因素而变得扑朔迷离,很多时候,学会保护自己才是第一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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