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某军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在第六审判庭当庭宣判:第一被告人刘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第二被告人刘某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撤销长沙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成宣告缓刑的决定,与原犯赌博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第三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第四被告人吴某艳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刘某军等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刘某某之妻余某于2009年7月27日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09]刑字第038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刘某军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人和一审审理阶段的辩护人(详情请见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100)。2010年4月7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成、张彪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艳犯窝藏罪,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16日,本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吴之成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人刘某军的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辩护意见(辩护词详见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232)。11月11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律师辩护的意义在于引起法官对案件判决的深入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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