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网站首页 亲近之成 之成新闻 品牌形象 经典刑案 死刑辩护 精彩辩词 民案精粹 代理词集锦 聘请技巧
当前位置: 首页 > 之成新闻 > 新闻列表 > 详情

做一个负责任的律师!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0-11-02
浏览次数:

——吴之成律师担任谭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

编者按:谭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谭某在诉讼之前已聘请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然,最终的结果是诉请对方赔偿671928元,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却只有区区205687元,这对于一个年龄不到四岁,构成一级伤残,且存在进食、翻身、大小便、自主行动、穿衣等不能,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小孩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因为单就护理费用一项,就可要求对方赔偿高达上百万元的损失!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结果?难道本案的一审代理律师不应反省自己的行为吗?本律师再一次通过本网发出倡议:做一个认真、负责任的律师!做一个对得起当事人的律师!做一个维护律师整体行业声誉的律师!同时,本律师也告诫各当事人:如需聘请律师,请三思而后行!

——吴之成律师

本网讯,2010112日,谭某之父谭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369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子与长沙市望城县茶亭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

200672223时,谭某之母欧阳因分娩入住望城县茶亭镇卫生院,723630分行人工破膜,8时使用缩宫素,11时胎儿娩出。1145分,谭某因新生儿窒息被转往湖南省儿童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谭某生命保住了,但导致谭某脑性瘫痪,智力低下,小头畸形等损害后果。2009729,谭某向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09814作出鉴定结论:(1)谭某构成壹级伤残;(2)谭某后期需遵医嘱综合康复治疗,每年约需2万元左右,最佳治疗时间为8-10岁以前;(3)谭某目前情况有进食、翻身、大小便、自主行动、穿衣等不能,属完全护理依赖。随后,谭某之父委托律师向长沙市望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望城县茶亭镇卫生院承担各项损失67192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276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营养费42000元,后续治疗费140000元,护理费161574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01015,该院作出(2010)望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判决望城县茶亭镇卫生院赔偿谭某残疾生活补助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共计205687元。

宣判后,谭某之父不服,遂委托吴之成律师代理此案。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律师的职业特性与医生相似,医生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律师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由与生命!律师选择不当,损失的不仅仅是聘请律师的费用!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版权所有:辩得赢刑事辩护网

Copyright 2009 www.wzc8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18003059号-2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和顺路洋湖公馆2期2栋8楼

电话:15084787048

技术支持:湖南鼎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