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之成律师担任谭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
编者按:谭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谭某在诉讼之前已聘请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然,最终的结果是诉请对方赔偿671928元,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却只有区区205687元,这对于一个年龄不到四岁,构成一级伤残,且存在进食、翻身、大小便、自主行动、穿衣等不能,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小孩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因为单就护理费用一项,就可要求对方赔偿高达上百万元的损失!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结果?难道本案的一审代理律师不应反省自己的行为吗?本律师再一次通过本网发出倡议:做一个认真、负责任的律师!做一个对得起当事人的律师!做一个维护律师整体行业声誉的律师!同时,本律师也告诫各当事人:如需聘请律师,请三思而后行!
——吴之成律师
本网讯,2010年11月2日,谭某之父谭某某与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签订湘通律(2010)民字第369号《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其子与长沙市望城县茶亭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二审代理人。
宣判后,谭某之父不服,遂委托吴之成律师代理此案。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律师的职业特性与医生相似,医生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律师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由与生命!律师选择不当,损失的不仅仅是聘请律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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