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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0元→5000元——阳某某诉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今日宣判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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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诉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0825日,杨某某委托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吴之成律师担任其一审案件的代理人(详情请见《吴之成律师担任杨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217),913,该案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情况请见《掌声响起来───阳某某与杨某某房屋租赁纠纷案庭审纪实》http://www.wzc888.com/list.asp?id=1219)。115,该院作出(2010)雨民初字第2209号民事判决,判决杨某某支付阳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阳某某诉求19000余元)。

至此,吴之成律师对该案的一审代理工作已经结束。杨某某是否会提起上诉,如果上诉是否再行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本律师拭目以待。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吴之成律师语录:没有努力,就没有希望。我们不能只是希望,而是要去努力。

吴之成律师语录:做一个言行一致的人;做一个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人;做一个有 所作为、创造历史奇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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